《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大全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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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大全五篇》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大全五篇]》
第一篇: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xx)、《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xx)、《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xx)、《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xx)、《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xx)、《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xx)、《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xx)、《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xx)、《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xx)、《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xx)、《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xx)、《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xx)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2x)53号)、《公共场
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2x)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2x)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报告书;
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
1、申请。
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
3、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
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5、施工验收。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一)实施考核的主体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xx)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2x)的要求。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2x‟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x‟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2x‟58号)的要求。
(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
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
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
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公司内车间、办公楼、停车场、厕所、道路、空地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a、各科室要保持室内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b、办公楼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两遍(早晚各
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及时进行冲洗。
c、垃圾桶定置管理,物业保洁队要做到每日清理并擦洗一次。
d、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物业保洁队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做到日扫日清;遇有上级检查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规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
e、物业绿化队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对于花草,绿化队要定期培土、整理
f、生产区内厕所采用水冲式;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要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4、其他管理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不允许在厂区内走动吸烟。
e、厂区内严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
第三篇:
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昆政复[xx]181号【发布日期】
xx-08-29【生效日期】
xx-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xx年8月29日昆政复〔xx〕181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异常疾病的发生,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的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录像厅、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室、美容厅、浴室、体育场(馆)、游戏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监督公共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在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市卫生防疫站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
市防疫站除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并对省旅游局所辖宾馆和省、市政府所辖的宾馆(招待所)实行卫生监督。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证书。
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执行任务时,应着装、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六条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各公共场所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温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
各项卫生设施,要保持完好。
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第八条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疫知识。
发生中毒事件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第九条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第十条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防疫站参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卫生防疫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监测检验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防疫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造成中毒事故或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负陪偿损失的责任。
处以三千以上罚款,由市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由县区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实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各公共场所单位均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昆明市卫生局一九八六年六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
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
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6本管理规定归属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解释。
7、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篇: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
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
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6本管理规定归属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解释。
7、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