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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奖惩条例

 

***市自来水公司在职员工奖惩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增强企业在职员工的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端正作风、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在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条、此条例对违犯纪律的员工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属下所有员工。

员工应全面了解本条例内容并切实遵照执行。

公司下属水厂、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处罚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五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劳务临时工的部门,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劳务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公司在职员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者,每月发给基本奖金。

第八条、公司在职员工在全年工作中,能履行职责,无违纪行为,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者,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综合考核达标,发放年度奖金(全年请病、事假累计30天或下岗、待岗、3次受到处罚及受到处分者除外),企业效益提高后年度奖将逐年提高。

第九条、公司毎年年初将向水厂、销售、工程和稽查等公司各部门下达全年目标管理考核任务书,并按季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给予考核,发放季度考核奖

第十条、对在防火、防盗、防灾及抢险等工作中表现积极、勇敢,为企业、为社会做出贡献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公司将给予重奖。

第三章行政类处罚

第十一条、当班时不准擅自离岗、空岗、溜岗、串岗、睡岗、私自换班或干私活,违者一次扣200元(其中空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工作服穿着的规定,不准穿拖鞋、背心、内短裤、睡衣等不符合文明生产、安全规程和公司相关工作服穿着的规定,违者一次扣100元,不准酗酒、带小孩(或外人)进入生产操作岗位和工作场所,违者一次扣100元。

第十三条、爱护绿地花草,不得采摘、损坏,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扣罚10~100元。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保持工作场所的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责任区干净,厂区、车间内无废弃物、无纸屑、无烟头、无蜘蛛网、无塑料袋、无果皮等杂物,窗口单位环境优美,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罚相关责任人20元。

第十五条、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应自觉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停放处,不准乱停、乱放,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如把各类交通工具放在工作场所,或将衣物放在泵房烘吹,每发现一次扣20元。

第十六条、上班未按时进行指纹打卡、未履行交接班手续,一次扣20元。

利用非正常手段(如指模)代人打卡的,严肃处理,最高可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门卫必须加强来人来客登记制度,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厂(区),违者扣20元。

第十八条、办公电脑上严禁下载、拷贝游戏及炒股等软件,一经发现,扣办公电脑所在部门50元/台,发现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上聊天、网购等,扣每人次100元。

若被公司以外单位查到并通报批评,影响公司形象者,作待岗处理。

第十九条、上班严禁赌博和围观赌博,上班赌博者,经查出每人扣200元,围观者扣100元。

第二十条、公司在职员工应耐心与用户沟通,不得因工作与用户吵架,违者扣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在工作过程中,因闯红灯、逆行、超速、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驾驶员违章造成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部分由违章者全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禁止公车私用,未经许可私自出车每发现一次扣罚200元,性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作待岗处理。

驾驶员私自用车造成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四章经营销售类处分、处罚

第二十三条、窗口部门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否则,相关责任人每次扣罚20元。

第二十四条、热线工作人员在电话铃响到三声时,应及时接听电话,否则一次扣款10元。

第二十五条、表卡及抄表登记表要有专人保管和发放,凡发现伪造、丢失户头者作待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抄收员应按规定准确抄表,漏抄、无故估表以及未按规定和规范填写表卡,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

水表连续三个月以上存在无故估表,经查实每块表扣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抄收员对辖区内的表位、表埋和表停现象,不熟悉、不主动清理、不报告、丢失表位者,查实后每户扣100元,

第二十八条、抄收员要在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把水费通知单送到用户手中(一户一表除外),漏送每户扣20元。

抄收员未按规定时间抄表、报单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丢失表位每块扣100元/月,直至找出表位,丢失户头者作待岗处理。

第三十条、抄收员发现水表故障、计量异常,未及时汇报,每户扣5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抄收员填日报表,漏报表埋、表压、表淹等异常情况,每户扣50元。

第三十二条、抄收员对新装水表和核换新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签字认可,如有疑问,须及时反馈意见。

未提出疑问作合格处理,如有违犯,每户扣20元。

第三十三条、客户服务中心接工程部门移交的新装户档案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被认可情况除外)把资料录入微机建档,并及时把资料转交相关营业所,确保营业所次月正常抄表,存在逾期或资料转交不全,每户扣责任人20元。

第三十四条、抄收员在接新装户档案次月抄表时间内必须对新装户上户抄表,告知用户相关事宜,发放用户联系卡,违者,按每户扣款20元。

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停水审批程序,欠费停水、施工停水、维修停水等未履行审批手续和未通知到位,相关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造成严重后果作待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抄收员辖区内有明显漏水,十五天未及时报漏的,一次扣50元。

第三十七条、营业收款员要认真核对票据,做到钱帐相符,若出现差错,由当事人自行赔付,如有违纪,一次扣100元,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抄收员及其他员工代收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须经所长或所长以上领导同意并在二天内及时销账,做到钱帐相符,确保换好发票及单据在三天内送至用户,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并按两倍金额扣罚抄收员工资;超过1000元,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抄收员对辖区内具备销户条件的用户(含拆迁、分户等),要及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超过两个月未办理销户手续,每户扣100元;私自处理或私自转移户头,作待岗处理。

第四十条、抄收员少抄或未抄水量,要求抄收员追回少抄水量,限期不能追回的水量金额,由抄收员自行补齐差额外,并每户扣100元。

抄收员一户少抄1000吨以上水量或以回扣为目的少抄的,予以待岗,严重的开除。

第四十一条、凡经稽查部门查出抄收员辖区内的未按用水标准抄表计费的、每户扣抄收员50元,查出的黑户、各类违章接水、偷盗水等异常情况,抄收员发现了未报告的,每户扣抄收员100元,情节严重的,作待岗处理。

第四十二条、外出执行稽查时必须着装整齐、证件齐全,文明稽查,树立公司形象,违规一例,扣款20元。

第四十三条、接到群众、员工举报和热线等部门反映的违章用水、偷盗水问题,稽查部门人员一般应在3小时内赶至现场核查,48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一周内办结后及时反馈。

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赶至现场,及时、妥善处理。

因此影响工作的,一次扣款50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人为损坏公司管网、阀门、消防栓等供水设施肇事方的赔偿费用者,除没收其所得外,并每次处罚稽查部门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待岗、下岗处分。

第四十五条、稽查部门严格处理各类违规违章用水、影响供水管网安全和破坏供水设施行为,并负责监督办理正常用水手续,登记造册,次月进行复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相关部门建档后正常抄收,未按规定办理的,每起扣罚100元。

第四十六条、包庇、纵容违章用水、偷盗水者,作待岗处理(除尚未解决的历史问题外);对举报、反映的违章用水与偷盗水行为未核实、未查处或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者,每起扣款1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给予待岗,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的给予下岗,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

第四十七条、政府部门专项检查时,应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及时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因稽查部门主观因素造成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罚20~100元。

同时,追究稽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供水设施安全,及时协助解决公司各部门对外的纠纷,未及时解决或借故推诿者,每次扣款50元。

第四十九条、录入、复核、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及时认真填报复核报表、凭证及单据,并妥善保管,如有延误、弄虚作假或遗失,扣当事人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付;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

第五十条、微机录入人员要认真复核录入资料和数据,对异常数据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如有延误或弄虚作假,扣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付,并作待岗处理。

第五十一条、微机室工作人员要确保微机室数据安全,及时贮存和备份数据资料,做到数据安全、稳定,并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如有泄密,扣当事人100元;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

第五十二条、管理人员、微机录入人员如有延误或遗失数据,除按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外,并扣当事人50元。

第五十三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随意改动微机储存数据,作待岗处理;打印、编制相关报表不及时、不准确,扣当事人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由当事人加倍进行赔付。

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

第五十四条、收款室内工作人员应严禁闲杂人员入内,若违反扣当时收款室内所有相关人员每人50元。

第五十五条、收款员虚开发票,扣100元;虚开发票数额超过1000元,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收款员要做好相关报表,核对好相关票据和凭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如有延误、弄虚作假或遗失,扣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付;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

第五十七条、营业现金收入,当天应送银行入库,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拆表人员的拆表、复表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户扣责任人20元(非人为因素除外)。

换表人员在接收换表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每户扣责任人20元(非人为因素除外)。

工作人员未及时办理核换表手续和反馈换表信息,每户扣责任人20元(非人为因素除外)。

第五章生产、维护、工程类处分、处罚

第五十九条、未按规定冲洗滤池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元,滤池露沙运行的,一格一次扣款20元。

第六十条、调度不当造成清水库溢水超过5分钟扣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作待岗处理。

第六十一条、使氯瓶产生负压者扣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未及时清理矾渣、乱扔矾袋,造成矾池有杂物的一次扣20元。

第六十三条、泵房运行时开空车、或未经生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关闭部分闸门运行,扣款100元。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待岗以上处理。

第六十四条、从事直接供水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每年组织直接供水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五病”调离制度。

严禁患有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工作,如直接供水岗位出现患上述疾病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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