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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难点详解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解析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5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5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5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5

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7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7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7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7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7

2Z201030宪法7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7

2Z2011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7

2Z201040民法8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8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9

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10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10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11

2Z201050物权法12

2Z201051掌握抵押权12

2Z201052掌握质权13

2Z201053掌握留置权13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4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14

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14

2Z201060建筑法14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4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5

2Z20106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5

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15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5

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16

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17

2Z201070招标投标法17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17

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18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19

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9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20

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0

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21

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21

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3

2Z201080安全生产法23

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

2Z20108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3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4

2Z20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4

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

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4

2Z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5

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5

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6

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7

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7

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7

2Z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7

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8

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9

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9

2Z20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9

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0

2Z20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31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1

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2

2Z201120产品质量法32

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2

2Z20112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2

2Z201130标准化法33

2Z201131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33

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33

2Z201140环境保护法33

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3

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4

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34

2Z201150节约能源法34

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34

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34

2Z20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34

2Z201160消防法34

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34

2Z20116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35

2Z201170劳动法35

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35

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36

2Z201180劳动合同法36

2Z201181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36

2Z201182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7

2Z201183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7

2Z201184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37

2Z201190档案法38

2Z20119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38

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38

2Z201200税法39

2Z2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39

2Z201202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39

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39

2Z2012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9

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41

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41

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42

2Z202000合同法42

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42

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42

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43

2Z202020合同的订立44

2Z202021掌握要约44

2Z202022掌握承诺44

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45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45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45

2Z202030合同的效力46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46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46

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7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47

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50

2Z202040合同的履行50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50

2Z202042掌握抗辩权51

2Z202043熟悉代位权52

2Z202044了解撤销权53

2Z2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53

2Z2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53

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53

2Z202053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4

2Z202060违约责任54

2Z20206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4

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57

2Z202070合同的担保57

2Z202071掌握保证57

2Z202072掌握定金58

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8

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方式58

2Z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58

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58

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60

2Z203020证据60

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60

2Z2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60

2Z203030民事诉讼法60

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60

2Z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61

2Z2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61

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63

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63

2Z203040仲裁法63

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63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64

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64

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65

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65

2Z2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65

2Z20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66

2Z2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67

2Z203054了解行政诉讼程序68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

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这条规定中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这一条规定是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同时,其第十五条又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建造师经常处于流动之中。

其活动的区域并不局限于该建造师所在的行政区域内。

所以,仅“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证书就无法适应建造师的流动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两种模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1.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参加本行政区域组织的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

该证书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来途径。

其得来途径的不同导致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效力也不同。

二、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

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

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

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2Z201030宪法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2Z2011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2Z201040民法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

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

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

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

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

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

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

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

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

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

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

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

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

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

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

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

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

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50物权法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重点解析: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是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李四是抵押权人(即债权人)。

张三用于抵押的财产(即抵押物)是一处房产,总价值100万元。

张三用此房产为三份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在这三个抵押权人中,李四的优先受偿顺序排在第2位。

也就是说,当该房产被拍卖后,应当优先受偿排名第一的抵押权人的财产,而后才能清偿李四的债权。

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3位,也就是说,在清偿完其余债权人后,李四的债权方得以清偿。

此种情况对于其余的两位债权人不产生不利影响,该变更行为有效。

而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1位,若其他两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则该变更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其他两位抵押权人没有书面同意该变更行为,则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该变更行为才是有效的:

(1)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这三位债权人的债权;

(2)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李四与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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