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5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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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52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共青团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2年5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指导、管理机构及职责……………………………………………3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注销……………………………………4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成员………………………………………6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督导管理………………………………………………9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考评……………………………………………………10
第七章附则…………………………………………………………………11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册流程》……………………………13
附件2.《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14
附件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听证会制度》…………………………18
附件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分类标准》……………………………21
附件5.《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22
附件6.《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评价细则》………………30
附件7.《关于学生社团财务及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38
附件8.《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41
附件9.《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43
附件10.《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督导评价表》……………………44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保障和促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东北师范大学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我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红烛志愿者协会、班级委员会及校团委直属机构等不属于本条例所述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校规校纪,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学生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研创新、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公益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大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
第二章指导、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校团委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由校团委社团指导部负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
校社联由校团委社团指导部领导和管理,属于校团委直属机构,是学生社团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校内职能部门组织成立的学生社团,由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但需在校团委进行注册,并遵守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统一规范,接受校团委的领导。
第九条校社联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构成。
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
2.协助校团委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学生团体活动;
3.对外代表东北师范大学全体学生社团;
4.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5.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工作的监督及其业务能力的培训;
6.负责全校在册学生社团间的交流与协调;
7.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注册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8.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9.其他按照上级组织安排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各学院团委下设社团指导部。
主要职责是:
1.掌握学院学生参与社团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2.联络和配合校社联开展工作;
3.为在本学院内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4.对社团成员均为或多数为本院学生的社团进行引导和管理;
5.其他按照上级组织安排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双导师指导制。
1.我校学生社团原则上需配备两名指导教师。
其中一名指导教师为学生工作干部,另一名指导教师为专业教师。
2.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是对所指导学生社团的建设和活动开展给予指导和帮助。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人身安全等负有相应的责任。
3.学生社团可根据学生社团类别以及活动需要在校外聘请学术造诣较深或在相关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学生社团业务指导老师。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注销
第十二条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
第十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学生作为主要负责人自愿联合发起;
2.有不少于30名成员作为发起会员;
3.配备了符合双导师制原则的指导教师;
4.具有社团章程;
5.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1.与我校已登记在册的同一校区的学生社团同一名称或同一性质的;
2.“同乡会”或“同民族会”等性质的;
3.发起人受到校纪或其他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听证会通过后一个月考察期届满,参加学生社团体的人数少于30人且没有按照计划开展活动的;
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社团,如宗教类学生社团、“气功类”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并向校社联提供以下文件:
1.《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2.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
3.准成立后一个月考察期内的活动计划;
4.校社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章程应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的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其中全称中必须包含“东北师范大学”字样;不得与现有学生组织名称发生雷同以致混淆;不得使用有歧义的组织名称);
2.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主要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学生社团的财务制度;
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校社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核,并召开学生社团注册成立听证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经校社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准学生社团,自校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在校社联相关人员监督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报校社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
第十九条待成立学生社团自校社联批准为准学生社团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考察期,在此期间需通过校社联开展的考察工作。
考察期结束,需向校社联注册中心提交相关汇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给予正式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向校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并重新提交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申请注销,须经校社联注册中心初步审查,并报校团委批准,由校社联注册中心注销。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校社联注册中心直接予以注销:
1.会员不足30人的(以实际参与社团活动人数为准);
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学期注册的;
3.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的;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注销后,如存在债务,由原学生社团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校社联负责处置。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成员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校社联同意。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内部的管理机构由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该学生社团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服从校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
2.定期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3.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活动计划;
5.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6.根据团体章程进行社团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定期召开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以下权力:
1.在校社联的监督下选举学生社团负责人;
2.审议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表决;
4.提议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财物管理状况;
6.商议学生社团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报备及公示制度等工作制度;
2.按相关规定进行学期注册和报送年检工作报告。
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经校社联初审后,送校团委备案;
3.变更主要负责人时,先报校社联对拟任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然后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在校社联监督下产生,最后报校团委备案;
4.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内部财务工作,并接受全体成员和校社联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成为该学生社团成员半年以上,并参加该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活动(新成立的学生团体除外);
2.熟悉了解学生社团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或专业才能;
3.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2.在校期间曾受到违纪处分者;
3.曾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但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者;
4.上一学期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科目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是:
1.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
2.维护所在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权益;
3.领导社团的建设并对社团活动的开展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对所在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
5.促进学生社团的交流,致力于社团的品牌形象树立。
第三十四条校社联将在每年9月份统一组织各学生社团开展纳新活动,其余时间禁止各学生社团私自纳新。
如遇需要纳新的情况,须报校社联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纳新活动要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并告知欲加入学生社团的成员关于社团的基本情况,在其认同社团章程并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方可准入。
第三十六条我校学生社团统一实行会员制。
各学生社团可向会员征收会费,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
其他时间各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会费,如开展专项活动需要成员缴纳会费的,需征得会员同意并报校社联备案。
第三十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其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是:
1.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2.对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
3.在学生社团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内部职务;
5.向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
6.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的成员的义务是:
1.遵守学生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
2.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3.执行学生社团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4.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5.学生社团规定并在入会时经会员认可的合理义务款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督导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报表》;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申报表后送由指导教师审批并填写指导意见;之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校社联督导管理中心递交《申报表》并对拟开展活动基本情况予以说明;校社联督导管理中心将在收到《申报表》2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活动进行审批,报送校团委备案,及时回复学生社团负责人活动批示结果并沟通协调学院社团指导部,为在学院内开展的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较大社团的分会或分社可以独立申请开展活动,但需由总会履行申报程序)。
第四十二条校社联督导管理中心将会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三条活动结束后3日内,社团负责人将活动总结和相关材料交到校社联,校社联将材料与工作人员的评价情况一同备案,作为学生社团奖励和分级评定的参考。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应与其社团定位及章程相符合,不得开展与其性质不符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由校团委、校社联牵头主办的全校性大型活动,本着学生社团自愿参加的原则要求。
确定参加者,应按学校统一部署听从指挥,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活动项目,不得未经允许获取额外外联赞助,不得无故中途退出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获取赞助费用为理由承诺商家开展纯粹性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学生社团不得使用学校及有关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举办校内活动,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学生社团举办跨校活动,经校社联对外联络中心初步审查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活动或跨组织的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字样。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只限在校园内开展,不鼓励外校学生社团进入学校参与我校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得到校社联的同意和校团委的批准,并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均纳入学生社团考评体系之内,均需保留相关文字、影像资料,接受校团委、校社联的检查和评价。
无资料保存的活动视为无效,有虚报情节的,社团负责人要向校社联递交书面检讨,社团活动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社团。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费及管理: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每学期成员缴纳的会费、校社联支持的活动经费以及来自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合法资金的无偿赞助;
2.学校拨付的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有特色、有影响的学生社团活动;
3.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4.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召开财务说明会,对上一学期的经费收支情况向全体成员做出说明,主动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
5.学生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校社联呈交《学生社团财务登记表》以及财务说明会的会议纪要;
6.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学生团体成员公开并向校社联报备。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须由校团委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过校团委的审查才能进行。
同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刊。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办网站、注册网页、微博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管理规定。
不得开设网络论坛。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考评
第五十七条校团委定期总结表彰一个时期内全校社团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集体以及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五十八条校社联将在日常管理中结合学生社团实际工作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并将于每学年末对所辖的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的考核评定。
校社联对学生社团的考核评定成绩作为校团委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及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我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登记注册成立学生社团,其负责人和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及学生社团评定减分;情节较重的,撤销该学生社团并按照学校奖惩条例处理。
1.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批,或者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2.举办活动的内容违反学生社团自身章程的;
3.举办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的;
4.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的;
5.未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以学生社团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或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含其在华办事处)举办的活动的;
6.无视社联规章制度,不服从社联管理的;
7.与合作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8.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9.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学生社团公共财物的;
10.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由校社联查实、处理;必要时,直接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十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施行分级评定制度,将学生社团评为A、B、C、D四个等级。
参评对象为全校在册学生社团。
分级评定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学期进行中期检测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占总评定结果的50%。
具体评分细则以当年学校各学生社团总体发展情况为参考进行制定。
其中:
A级社团每年评出10个。
对每个社团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并为社团的建设发展创造相应条件;
B级社团进行表彰;
C级社团处于发展滞后的阶段,由校社联责令其整改并检查;
D级社团为不符合社团发展要求的社团,参照本条例第三章中“注销”项予以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东北师范大学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由校团委制定,经团委常委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中所涉及到相关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参照附件之内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册流程》
2.《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听证会制度》
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分类》
5.《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
6.《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评价细则》
7.《关于学生社团财务及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8.《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
9.《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10.《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督导评价表》
共青团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2012年5月
附件1: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册流程
1.通过听证会批准成立准社团的社团,由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填写《社团筹备申请书》,一式三份(校社联,负责人所在学院团委社团指导部,社团各一份)。
2.校社联收到申请报告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举行社团注册成立听证会,对其成立的可行性与发展前景进行把关,并对该社团能否成立得出结论。
3.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社团视为准成立,并以xx社团(筹)开展活动。
4.准成立社团通过1个月考核期考核,该社团视为正式社团。
5.正式社团尽快向全校宣布成立。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学生作为主要负责人自愿联合发起;
2.有不少于30名成员作为发起会员;
3.配备了符合双导师制原则的指导教师;
4.制定了本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5.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
成立社团流程图
批准
通过考核
附件2: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填表须知
一、申请社团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每项都必须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三、社团在申请成立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团成立一个月内活动计划以及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请将上列材料用标准A4纸打印(复印)作为附件附在本申请书后。
四、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笔填写,一份留存社联注册中心、一份留存校团委、一份社团自留。
五、每学期开学初两周之内,各协会会长必须进行注册,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社团学期注册表》。
六、所填写的指导老师要能够给与该社团指导和监督。
经核实、确认,本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社团名称
登记类型
指导单位
指导教师
拟任会长
二、相关情况
发
起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学院、专业
年级
联系方式
备注
指导教师情况
学术教师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职称
行政教师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职称
拟
任
负
责
人
情
况
会(社)长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年级
学院专业
现任职务
副会(社)长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年级
学院专业
现任职务
秘书长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年级
学院专业
现任职务
财务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年级
学院专业
现任职务
三、社团成立论证
可
行
性
(不少于800字)
四、审核意见
指导教师
意见
(一)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指导教师
意见
(二)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校社联
意见
注册中心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席团意见
主席签字:
(盖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校团委
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另附:
筹备成立的社团章程
学术指导教师、行政指导教师的个人简介
附件3: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听证会制度
1.听证会制度适用于准备成立的社团、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
2.所谓听证会制度是指社团成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申请成立社团汇报其基本信息,由听证团进行提问、审议、考评,对社团成立的资格进行评定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的一种程序。
3.待成立的社团、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将《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等材料上交校社团联合会,并于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
4.听证团成员组成为:
校团委社团工作指导教师、校社联相关工作人员、相关学院社团指导部负责人、听证记录人员及社团筹备组主要成员。
5.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6.听证应当实行告知和公告制度。
听证会举办时间应提前通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