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坤滨河钻石设计合同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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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坤滨河钻石设计合同E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
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
率
%
估算设计费
(元)
层数
建筑面积
(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滨河钻石深化设计(包括光彩)
√
√
√
70
2
14000
2
-2-
3
4
4
5
6
7
8
9
合计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省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
1
已提交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企业资料
2
2014-8-15
方案3套,施工图6套
2
方案图设计
4
2014-8-25
3
施工图设计
8
2014-9-15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1.4万元人
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40%定金
0.56万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第二次付费
40%
0.56万
施工图交付七日内
第三次付费
20%
0.28万
竣工验收七日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
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
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
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
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
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造成设计人
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
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
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
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
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4发包人应该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
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
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规范
图集,行业现行规范和图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
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
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
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
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
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
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和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
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
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
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
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
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
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
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
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
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
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
的20%。
7.4 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
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
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
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
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
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
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
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
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
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人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
后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有关协
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
组成部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无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