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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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编号:

XK08-002

输水管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2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许可程序 3

4.1申请和受理 3

4.2企业实地核查 4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审定与发证 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审查要求 6

5.1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输水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5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

6证书和标志 8

6.1证书 8

6.2标志 10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监督检查 11

9收费 11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附则 12

附件1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45

附件2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0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6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65

附件5检验报告 66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70

I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工业和水利输水管线、工厂管网、电厂补给水管及冷却水循环系统、雨水、污水及农田排灌等输送水介质用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输水管产品划分为7个产品单元、18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输水管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说明

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Z(Ⅰ)

Z(Ⅰ)(100-800)(4-12)

产品代号(Z)(类别Ⅰ或Ⅱ、Ⅲ)(公称内径范围)(工作压力范围)

Z(Ⅱ)

Z(Ⅱ)(100-800)(4-12)

Z(Ⅲ)

Z(Ⅲ)(100-800)(4-12)

DY-ZG

DY-ZGφ(400-800)P(2-4)(0.4-0.8)

产品代号(DY-ZG)φ(公称内径范围)P(静水压力范围)(抗裂压力范围)

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YYG(或YYGS)

YYG(或YYGS)(400-2000)/P(0-1.2)/H(0.8-10)

产品代号(YYG或SYG)(公称内径范围)/P(工作压力范围)/H(覆土深度范围)

DY-YYG

DY-YYGφ(400-2000)P(2-4)(Ⅰ-Ⅲ)

产品代号(DY-YYG)φ(公称内径范围)P(静水压力范围)(抗裂压力范围)

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SYG(或SYGL)

SYG(或SYGL)(400-3000)/P(0-1.2)/H(0.8-10)

产品代号(YYG或SYG)(公称内径范围)/P(工作压力范围)/H(覆土深度范围)

DY-SYG

DY-SYGφ(400-2600)P(2-4)(Ⅰ-Ⅲ)

产品代号(DY-SYG)φ(公称内径范围)P(静水压力范围)(抗裂压力范围)

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PCCPL

PCCPL(400-1400)/P(0-2.0)/H(0.8-10)

产品代号(PCCP)类别(L或E)(公称内径范围)/P(工作压力范围)/H(覆土深度范围)

PCCPE

PCCPE(1400-4000)/P(0-2.0)/H(0.8-10)

DY-PCCP

DY-PCCPφ(600-2800)P(2-4)(Ⅰ-Ⅲ)

产品代号(DY-PCCP)φ(公称内径范围)P(静水压力范围)(抗裂压力范围)

5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RCP

RCP(Ⅰ-Ⅲ)(200-3500)

产品代号(RCP)(外压级别Ⅰ或Ⅱ、Ⅲ)(公称内径范围)

DY-RCP

DY-RCPφ(200-3000)P1(Ⅰ-Ⅱ)

产品代号(DY-RCP)φ(公称内径范围)P(静水压力)(外压级别Ⅰ或Ⅱ)

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DRCP

DRCP(Ⅱ-Ⅲ)(600-3500)

产品代号(DRCP)(外压级别Ⅰ或Ⅱ、Ⅲ)(公称内径范围)

DRC

DRC(600-3000)(Ⅰ-Ⅲ)

产品代号(DRC)(公称内径范围)(外压级别Ⅰ或Ⅱ、Ⅲ)

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FRPM-Ⅰ

FRPM-Ⅰ-(100-4000)-(0.1-2.5)

产品代号(FRPM)-生产工艺(Ⅰ、Ⅱ或Ⅲ)-(公称内径范围)-(压力等级范围)

FRPM-Ⅱ

FRPM-Ⅱ-(100-4000)-(0.1-2.5)

FRPM-Ⅲ

FRPM-Ⅲ-(100-4000)-(0.1-2.5)

一、与本细则4.1.1.1有关的填写说明:

1、混凝土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填写企业申请的最大公称内径和在此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及最大覆土深度(有要求时);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可以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产品系列,每个系列按其最大公称内径和该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压力等级填写。

二、对于本细则6.1.1证书副本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解释:

1、混凝土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所具有的最高生产能力,同时也表示企业具有生产该规格型号及其以下规格型号产品的能力。

当产品公称内径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与证书相同但该公称内径下的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和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均与证书相同但该公称内径及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下的覆土深度超出证书范围时应按本细则6.1.3款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具有该公称内径和该压力等级及以下公称内径和压力等级产品的生产能力。

当产品公称内径或压力等级超出证书范围时应按本细则6.1.3款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水管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水管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审查部主任单位,负责审查部的日常工作;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担任审查部副主任单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输水管产品审查部

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禾家塘岸64号

邮政编码:

215004

电话:

0512-6866086165094627682842236827166768272641

传真:

0512-6828422365094627

电子信箱:

ssgscb@

联系人:

田华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名称”栏填写“输水管”,“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所依据的产品标准以及拟申请的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以及“备注”栏的要求填写。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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