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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第24页共25页

受控□非受控□

分发号:

___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Q/NJY.C15-2011

发布2006-03-01

修改2011-06-01

目录

1.辐射防护监督

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

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

1.4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职责

2.辐射工作管理

2.1辐射人员管理制度

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领用、归还制度

2.3放射性同位素贮存、运输管理及安全保卫制度

2.4放射源台账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

2.5施工现场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2.6关于射线报警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7射线探伤操作规程

2.8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9辐射安全监测方案

2.10废旧放射源管理规定

3.辐射事故管理

3.1事故处罚

3.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辐射防护监督

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

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

1.3.1质安部职责

技术部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测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及法规教育。

(2)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及时做好《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组织射线作业人员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及专门体检。

(3)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审批制度。

(6)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7)建立健全射线操作规程。

(8)放射设备的增置和报废严格按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9)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10)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11)检查落实危险性放射标志在放射场所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保健标准。

(12)落实职工疗养休假制度,开展好剂量监测工作,保证放射人员受照剂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13)落实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并实行奖罚制度。

(14)定期对放射场所进行放射防护安全检查与监测,γ源在外埠工地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地方,并经当地安全、保卫和防疫部门批准,探伤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做好日检和巡检工作。

(15)定期组织召开放射防护工作会议,讨论并解决放射防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1.3.2检测部职责

(1)加强对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完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辐射设备的管理。

(3)协助做好射线装置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职责

1.4.1总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检测公司的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射线作业和防护法规。

(3)组织安全管理评审,监督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保护射线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4.2主管安全副经理职责

(1)受总经理委托负责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射线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探伤人员执行情况。

(3)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审批辐射防护措施。

解决辐射防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6)审批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1.4.3专职安全员、安全保卫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射线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探伤人员执行情况。

(2)负责编写辐射防护管理制度、HSE管理程序、员工的安全职责以及危险源辩识与控制并落实辐射防护制度和措施。

(3)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辐射防护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辐射防护用品。

(4)经常深入辐射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令其停止工作,并给以经济制裁。

(5)掌握辐射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建立检测人员健康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辐射防护“三证”的复验和换证工作。

(7)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员工的HSE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辐射卫生防护知识,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事故发生。

(8)坚持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辐射事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9)负责日常检查源库、门卫的保卫工作,监督各单位贵重物品、设备、材料等防盗、防火工作。

(10)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各单位“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1)根据辐射人员体检周期,编制体检计划,并下发至检测室、项目部,安排时间体检。

(12)负责射线作业人员剂量监测,包括牌号编制、计划及收发工作,监督、检查佩带情况。

1.4.4检测部主任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射线防护标准和公司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全面工作全面负责。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辐射防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

对射线设备进行管理,负责同位素的出库和入库,并做到帐物相符,做到双人双锁。

(4)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5)组织落实辐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新进厂人员的教育。

(6)熟悉掌握全队的施工现场辐射性防护情况。

(7)组织实施并且进行监督探伤人员严格执行射线探伤操作规程,。

(8)定期开展防护检查,对检查出的违章及隐患及时纠正和排除。

重大隐患向经理汇报,请求解决。

1.4.5项目经理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做好本项目的防护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杜绝违章作业。

(3)严格执行射线探伤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做好本项目人员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

(5)做好防火、防盗、防污染工作。

(6)严格执行《射线作业许可证制度》和射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6射线检测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射线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为非法操作。

(3)严格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公司《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射线作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决不进行射线作业。

作业时拉好防护标志,并进行监护。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做好射线防护工作,防止辐射性同位素泄漏和丢失。

(6)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学习。

(7)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和及时上报。

2.辐射工作管理

2.1辐射人员管理制度

2.1.1上岗审批制度

(1)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进入公司后必须先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和射线防护专业培训。

(2)射线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经过专门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射线作业。

(3)办公室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检测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档案,负责检测人员的定期体检和休假的管理,组织检测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4)射线作业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个人专用射线报警器,当有射线作业时报警器发出叫声,随射线的剂量率增加,报警器发出叫声的频率也增加,从而担醒作业人员加强防护和尽早撤离。

要妥善保管报警器。

2.1.2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从各方面支持和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2)凡因工作需要接触射线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为每三个月一次。

(3)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能作职业病诊断。

(4)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经省辐射环境保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

(5)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6)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不予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也不得开展放射工作。

(7)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8)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2.1.3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1)通过对所有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宜培训,确保其能胜任本职工作,满足安全要求;

(2)上岗前,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和射线防护专业培训;

(3)辐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合者不得上岗;

(4)辐射作业人员必须每四年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不合者不得从事原工作;

(5)公司应不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

(6)所有培训记录、考核结果应归档保存。

2.1.4健康管理制度

(1)所有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由公司每两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2)所有体检结果应记录归档,并告知辐射人员;

(3)对有异常情况者,公司应第一时间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对其采取岗位调整,疗养等处理措施;

(4)所有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领用、归还制度

(1)各射线小组根据当班的生产任务需要,由各射线小组当班人员负责领取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2)严格执行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领用、归还登记手续,双方必须签字确认,签字时字迹要工整认真;

(3)领用或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的管理规定,严禁单人操作;

(4)放射源领出后只限于本小组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小组使用,用完后立即归还至源库保存;

(5)在领用或归还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确保放射装置的安全运行;

(6)现场领用放射源的同时,一并领取射线报警器,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7)现场使用完放射源后,在归还放射源的同时连同报警器一起归还;

(8)源屏蔽体的检查验收

当放射源的屏蔽体归还时首先检查放射源是否在屏蔽体内;

检查屏蔽体是否有损伤的痕迹;

检查屏蔽体的光闸及保险锁是否完好无损,转动是否灵活;

检查屏蔽体各部位的附件是否齐全。

(9)控制缆与曝光缆的检查验收

检查各接口及曝光缆是否受压变形;

将控制缆与曝光缆放开对接空摇看是否灵活通畅;

检查控制缆的摇把紧固螺丝是否松动。

(10)射线报警仪的检查验收

检查报警仪的外观有无破损现象;

在检查放射源是否在屏蔽体内的同时将报警仪的工作性能一并检查确认其是否完好无损。

(11)其它

通过以上的检查,如发现上述规定中有损坏现象的,源库保管员与领用人双方签字认可,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职能人员汇报,并挂停止使用牌;

放射装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入库后,如再有以上问题出现时将对源库保管员按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2.3.放射性同位素贮存、运输管理及安全保卫制度

公司设置专门的源库用于贮存γ源。

该源库每年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2.3.1.辐射性同位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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