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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业务管理复习题.docx

设计业务管理复习题

绪论

v一、如何理解建筑师设计业务管理

v二、建筑师的业务职能

v三、建筑师需要协调的业务相关部门

v四、与建筑师相关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

v五、学习本课程的作用

v六、本课程讲述的主要内容

v绪论

v一、如何理解建筑师设计业务管理

v系指建筑师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筑产品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组织、指挥、跟踪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以保证建筑产品达到建筑师的设计目的与效果。

v二、建筑师的业务职能

v

(1)建筑师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围绕设计项目组织协调结构、水暖电相关专业,保证设计项目能按照设计工期和任务书的要求完成。

v

(2)建筑师被派驻现场做工地代表,对设计项目形成过程进行跟踪、协调、控制,保证项目按图施工过程中达到建筑师的设计意图。

v(3)设计院开展项目总承包,建筑师从项目前期选址开始进行跟踪、协调、控制、保证项目达到建筑师的意图。

v三、建筑师需要协调的业务相关部门:

v

(1)建筑师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土地与规划);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v

(2)建筑师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

v协调的目的:

1)优化设计;2)提高建筑的可施工性;3)减少设计变更;

v4)有利于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使用;

v5)降低造价,提高市场竞争力

v(3)建筑师与造价师的协调:

设计决定了工程造价、进度及质量。

方案与初步设计阶段对造价影响在75%-95%,施工图阶段影响在35%-75%。

招投标与实施阶段影响在5%-10%。

四、与建筑师相关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

v

(一)建筑法

v1.建筑法实施的意义:

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开始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

v2.《建筑法》适用的范围:

①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②应用的主体是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相关的管理机关,同时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也适用本法;

v③活动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等活动。

v

(二)建筑工程管理体制

v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实行“三方”管理体制。

即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由建设项目法人、承建商、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管理体制。

三方都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四大目标,见图。

v我国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五项基本制度,它们分别是:

v

(1)项目法人责任制

v指由投资各方派代表组成,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招标投标制

v招标、投标是项目法人的招标发包工程项目和承建商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建设的总称。

v(3)工程建设监理制

v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v(4)工程承包合同制(合同管理制)

v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在市场条件下交易的双方都要签订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依据有关规定,以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为目的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v工程建设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依据有关规定,以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为目的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v(5)工程质量责任制

v“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已成为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①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

②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负责制,并要求终身负责;③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④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制度;⑤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制度;⑥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

v五、学习本课程的作用:

v

(1)本课程不是探讨建筑创作和设计的个性问题和艺术问题,而是需要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建筑师作为一个职业的存在基础和社会角色;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师的业务管理范畴和对项目的沟通、协调、控制内容。

v

(2)建筑师作为一个集合和职业人的称呼,对今天和明天建筑、城市风貌和环境品质起决定性作用.

v(3)建筑体制的思考与创新恰恰是推动建筑发展和提高整个行业水平的必由之路.

v六、本课程讲述的主要内容:

v第一章建筑设计业务管理

v

(1)了解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及建筑法

v

(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法

v(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

v(4)房地产开发程序

v第二章设计项目管理

第一章建筑设计业务管理

第一节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规定

Ø一、与建筑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

Ø

(一)法律名称主席令(层次)颁布日期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2007-8-30修订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1-1

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v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二层次)

v

v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8—01—08

v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

v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06—13

v城市绿化条例1992—06—22

v(三)部门规章建设部令(第三层次)

v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7—1

v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10—08

v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08—25

v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01—21

v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

v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

v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1—17

v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12/30

v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0

v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04—07

v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03—05

v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04—04

v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v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v建筑法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

v是制定和实施建设工程领域内各级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依据。

v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作业)

v《建筑法》主要包括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v1.建筑许可

v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的内容,

v

(1)申请施工许可的条件:

v①办理建筑用地批准手续;

v②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v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v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v⑤有施工图纸;

v⑥建设资金已落实;

v⑦有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具体措施.

v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业资格

v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v1)估价规定的注册资金;

v2)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v3)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

v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v根据注册资金、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工作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业。

v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v规定了建筑市场承发包的基本原则,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v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v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v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v3.建筑工程监理

v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v第30条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v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监理资质范围;不得与承包单位、供货单位有隶属或厉害关系。

v

v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v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v工程设计应按国家制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v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v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v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54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v6.法律责任

v该部分对违反建筑法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关描述。

v

(二)建筑法与建筑师直接相关的条文

v1、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技术性能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不得指定生厂、供应商。

v2、(第57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14条)

v3、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4条)

v第二节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

及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方面的规定

v一、注册建筑师考试规定

v1.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

v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v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v(3)具有建筑学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v相近专业:

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

v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等.

v2.考试内容

v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2)、建筑设计(知识3.5)、建筑结构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2.5、建筑材料与构造2.5、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2、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6)、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5)、场地设计(作图题3.5)。

3.考试合格后向聘用单位申请注册后发职业证书与职业印章.

v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v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v(3)·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v(4)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v二、注册与注册资格的延续

v

(1)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并提交下列材料:

v1)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v2)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v3)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v

(2)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v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v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v·3)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后即可为其办继续注册手续.

三.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建筑设计单位

v1.执业范围:

(1)建筑设计及技术咨询;

(2)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3)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4)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v2.注册建筑师与建筑设计单位

(1)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2)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v(3)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v(4)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签订聘任合同。

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

v3.证书与专用章

v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v

(2)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的设计文件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

v(3)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

v(4)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v四、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v1.权利

(1)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v

(2)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2.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v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v

(2)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图纸上签字;

v(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v(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v(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三节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v一、设计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v1基本概念

v

(1)工程招标:

招标人招请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优选承包人,与之签定合同。

招标人为项目法人。

v

(2)项目采购: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设计、施工、设备与材料等。

v2、招标方式的选择及相关内容

v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v公开招标:

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

v邀请招标:

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v

(2)工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v(3)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特级或一级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或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

v(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v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施工或设计项目):

v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v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v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v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v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v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v(6)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v(7)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v资格预审:

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v资格后审:

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v(8)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v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v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v(9)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v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v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v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v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v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v

(1)有相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v

(2)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v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v4、关于招标行政管理

v

(1)依法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v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应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备案。

备案5日内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v(3)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

5、设计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v

(2)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v(3)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v(4)供水、电、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6、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v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v(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v(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v(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v6、中标

v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v

(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v(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v

v二、招标文件1.设计文件招标内容

v

(1)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要求;

v

(2)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3)对投标资格审查的要求;

v(4)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v(5)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v(6)供水、电、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v(7)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v(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v(9)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v(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v(11)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v2、招标要求:

v

(1)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文件中载明。

(2)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文件接受人。

v(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

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三、投标文件

v

(1)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v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v(3)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v(4)投标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v(5)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v(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v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v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v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v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v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v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杏.

五、评标

v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v

(1)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v

(2)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v(3)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委会。

v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v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v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v(3)无投标人公章的;

v(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v3.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v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v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v(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v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v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v(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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