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全文详细权威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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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全文详细权威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2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3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6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7
第五章产品责任........................................................................................................................9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11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13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13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5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16
第十二章附则......................................................................................................................17
黄色背景为李建伟的讲解内容
注释:
第一章到第四章为总则(总论)
第五章开始到第十一章分则
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的法律法规都列入司法考试范围之内。
今年的侵权责任法的考试分数大概不会低于12分。
第一年的命题的难度不会很大。
考试主要是以条文字面的意思为主。
本次立法特点。
1.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
分则中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总则抽象条文,分则中的第一条都是本章的一般规定)
2.概括性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规定。
3.以归责原则为纲来构建各类的侵权责任体系。
3.1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
3.2无过错责任。
不管有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3.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制裁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杀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自主权(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监护权(拐骗拐卖儿童,使监护人丧失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等是后等,表示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权益。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都是民事权益。
民法是授权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是民事权益。
(权益:
权利和利益)。
前9项是人身权。
后9项是财产权。
比如人死后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并不能对其尸体进行损害和侮辱等行为。
侵害死者的是利益并非权利。
比如商业秘密是保护商业利益。
没有把债权列举进来,立法者没有把债权作为侵权的客体。
如:
甲乙有一每日供货合同,一日甲没送到,原因是因为丙造成交通事故而没有送到。
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之后甲可以向丙主张侵权责任,但乙不能向丙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能成为侵犯债权的。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是宣示性条款,有权利必然有救济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独性,又打又罚)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私权优先原则,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万能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也都适用)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
小法条大案例,一般侵权的“宪法”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原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为职业上的过失和违背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
推定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之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推定过错的权利。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主观上即使不具有过错,只要损害就要负责)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二人(法人和自然人)以上共同实施(可以一个作为另一个不作为也为侵权)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不同,2个主体)。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过错是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故意。
第九条教唆(激将法、喝倒彩等也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有暗中帮助的现象,比如发一条辱骂别人的帖子,另一个人始终顶帖子就是暗中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调是监护人的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与《民法通则》矛盾的时候按照本法,《民法通则》153条规定单位为监护人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单位为监护人的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人和单位承担安份责任。
原来规定的教唆无行为能力人,无心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但本条修改为监护人和侵权人承担安份责任。
原来规定的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连带责任改为安份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和本法第8条共同侵权区别:
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1,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
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则没有
2,行为是否有独立性,共同侵权是没有独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各个行为都是独立的。
被诉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是2个或2个以上的多个行为。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
比如2个化工厂同时往鱼塘排污造成鱼塘的鱼死的行为。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
2个行为的性质各不相同。
比如一个人用刀插入别人,到医院因为医院的重大过失致死的行为。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平均承担)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不能要求别人多支付。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并适用:
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主要是折价损失参见19条)可以并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是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原则。
(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个价)
不分年龄,城市和农村。
不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和本条无关。
要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30条理解。
应该是按照最高标准来执行。
要注意同一侵权行为。
不同的侵权可能不一定按照统一价格赔偿。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继承权利的单位(可以存在自然人的情况)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包括死者的近亲属和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属于补偿性的。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比如:
买到手的车,被别人借用后撞了,可以要求借用人赔偿折价损失。
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适用的是人身权益的问题。
比如:
利用他人的肖像搞盈利行为。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注意:
人身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问题。
比如邻居的狗可能咬伤自家的小孩时可以请求邻居消除危险。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和本条不矛盾。
严重精神损害:
只能凭感觉来判断。
具体的还需要解释。
2001年的司法解释是限制赔偿范围,这里是鼓励人们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酌情补偿)。
解决一种不良现象。
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根据实际情况:
综合案件的损害范围和承担能力和当地的综合经济环境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具体的分多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应该有利息补偿),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协商是原则。
一次性支付是原则,分期支付是例外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相抵。
比如2个机动车碰撞,就可以产生过错相抵。
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为自取后果,比如:
甲乙为夫妻商量到城里碰瓷的诈骗行为,为故意行为。
比如:
自杀行为。
过失行为不适用此条。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直接成为责任主体,成为被告。
比如:
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责任。
是实体法上的规定。
本法的第68条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承担侵权上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环境保护法43条。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条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公平原则体现)。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作为被告,监护人教唆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不适用本条适用9条)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何理解尽到?
生活常识性的判断。
(5岁小孩和2岁小孩在玩的时候,5岁小孩抢2岁小孩面包,被5岁家长看见后说了一句不要抢2岁小孩的面包就走了,视为未尽到)
一般是很难判断的。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执行时先执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
如何认定财产是被监护人的?
1.压岁钱或给孩子的钱。
2.接受到的继承或遗赠。
3.受赠与的财产。
4.小孩的收入(演唱会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性劝酒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条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适用第32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不是执行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
的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比如:
搬家人员偷被搬家人的财物行为。
用人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私有企业。
不能向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故意派遣不具有从业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对被派遣单位的损害和造成他人损害。
对被派遣单位的损害是严格的,承担全部,对外造成损害的承担补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形成劳务关系的。
比如:
请人擦玻璃清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揽合同中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的过程受对方的支配为劳务关系。
34条和35条把国家机关和私人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是用人单位承担。
和原来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解释9条不同。
消除了由于单位的性质不同所承担责任不同的不公平规定。
09年卷三的22题。
答案需要改定。
原来选A现在应选D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新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损害的扩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不通知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默示的共同侵权)
人肉搜索应适用本条。
及时:
合理性的认识和给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园,码头,机场也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驴友问题,驴头要承担主要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责任。
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可以直接向安保义务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推定过错:
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举证)
校内侵权。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
原告举证)
校内侵权。
较38条比较校方的责任较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外人侵权,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为工业销售的为产品。
其他的不是产品。
比如:
未经过加工处理农民的西瓜不视为产品
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具有的功能没有,存在不应有的危险就为缺陷。
生产者:
最后的生产者。
(组装厂等)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为过错责任,生产者为严格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能告仓储者或者运输者)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和和本法的41条的理解难点。
如汽车召回制度。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应的惩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法》49条为2倍和《食品法》96条为10倍。
《产品质量法》42条中免责的规定应适用本条。
《消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要结合《交法》76条规定
《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