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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中北镇居住区F区

施工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

 

劳务包工合同条款

发包人(甲方):

四川恒筑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中北镇居住区F区

1.2工程概况:

框架结构,轻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

1.3分包工作内容:

抹灰工程劳务分包

范围包括:

内外檐机械喷浆、局部剔凿、抹灰,楼梯间、管道井保温颗粒,地面后浇层、找平层、找坡层,屋面找平层、保温层、找坡层、后浇层,散水,台阶,楼梯间贴砖,其他专业洞口修补等。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天津华泰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90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7月20日,

完工日期2010年9月20日。

其中外檐抹灰在8月5日完成。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单价:

60元/m2(建筑面积)。

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

4.2对合同价款内容的说明:

以上合同价款不但包括完成约定施工内容所需的人工费、辅助材料费、中小型机具费等全部费用,还包含如下内容和费用:

4.2.1劳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承担的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4.2.2施工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周转材料的倒运(为施工服务项目)、文明施工(现场清理材料码放)、施工脚手架的搭设、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

生活区的维护、合理使用及卫生防疫工作。

4.2.3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手头工具,劳保费、医疗费。

4.2.4各种材料的二次倒运用工费用。

4.2.5冬雨季施工人工降效窝工费用。

4.2.6排水、降水所用的人工费用。

4.2.7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用工费用。

4.2.9施工中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工费用。

4.2.10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程技术间歇窝工费用。

4.2.11施工范围结构剔凿、凿毛等处理的用工费用。

4.2.12文明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打扫卫生及迎接上级检查清理等用工费用。

4.2.13必要的开会教育用工、学习用工、社会用工费用。

4.2.14工程竣工清理用工费用。

4.2.15本工程中的各种材料、机具、设备的卸车、装车(包括配合材料部门外出领退料)、清理、刷油、分类码放、挂牌用工费用以及管理用工费用、工程完工后所有物料的清理归还装车、退租卸车等配合工作所需的人工费用。

4.2.16现场至生活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往返路途耗时降效费用。

4.2.17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交叉施工,相互影响(人、材、机等)降效窝工费用。

4.2.18地区性停电停水(法定)、自然灾害、政府性重大会议、活动等影响造成的停窝工费用。

4.2.19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连续8小时以内(含8小时),月累计时间72小时以内(含72小时)的停窝工费用。

4.2.20承包人应交的各种税金、手续费、管理费等。

4.2.21承包单价内已含达到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目标的奖励费用。

4.2.22承包期内国家和地区政策性人工、材料单价浮动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5.1合同价款的支付:

5.1.1进场后每月支付生活费,每人每月按800元支付,待合同内容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期执行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保修合同。

5.2遇特殊情况的结算规定:

5.2.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施工内容,则依据“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

单项变更综合工日数量在50个工日以内者费用不予增加,超过50个工日时,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予以调整,且只计算综合工日直接费,税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不予增加。

5.2.2因承包人原因,将其承包范围的项量甩项时,按照其甩项量依据“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的130%从承包人的承包价中扣除。

5.2.3因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将要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按照调整的项量依据“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的150%从承包人的承包价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无法达到发包人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指标要求时,承包人要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清退施工队伍或调减部分施工项目安排,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和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2.4因承包人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已给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但承包人又无有效的改观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辞退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

发包人平时已支付的民工工资视为承包人最终结算款,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5.2.5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修补、加固、成品损坏污染等,除自行承担全部劳务费外,还应赔偿材料费、机械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5.2.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若出现安全、质量、消防等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立即予以清退,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经济处罚。

5.2.7承包人必须配备以下专职管理人员:

施工队长、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机械员、临电主管等。

5.2.8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份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承包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发包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

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6.3.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执行发包人的一切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善后处理及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2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健康。

为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6.3.3承包人在施工工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申报,并将申报表复印件报发包人行政保卫部门备案。

6.3.4承包人对有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如:

电气焊、油漆防水、粉尘、噪声作业等),应当进行上岗前防护知识的培训,并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电气焊应佩戴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油漆防水作业—应佩戴防毒护具等;粉尘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噪声作业—应佩戴护耳器等)。

6.3.5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必须到市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上报发包人行政保卫部门备案。

6.4以上各项条款所发生的一切劳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

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

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

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道工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但分部、分项工程以优良为考核标准。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

抗力;

8.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8.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

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

累计超过8小时;

8.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

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限和赔偿经济损失

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

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

方约定:

承包人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扣除承包人的工期违约金。

第九条文明施工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9.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路面必须每天派人清扫,以减少扬尘。

9.2各种材料必须及时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9.3节约使用材料,避免浪费。

9.4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和生活区整洁。

9.5宿舍内电线严禁私接乱拉。

9.6剩余饭菜不得随地乱倒,装筒后及时清运。

9.7以上各项条款所发生的一切劳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龙门架、混凝土搅拌机、三级以上配电箱(包括三级箱,供电局变压器下的配电箱为一级箱)。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为:

水泥、砂石、白灰膏,其他辅材承包人自购。

10.2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除“由发包人提供”之外的所有中小型机具及辅材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单独增加。

10.3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材料、机具的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丢失,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此项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正常情况下损坏的零部件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承包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及零、附件丢失,则由承包人负责对其进行修复或赔偿,若承包人不进行修复或赔偿,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1.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

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2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1.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1.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1.6负责本工程中的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

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

人进行整改。

11.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

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2.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

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2.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

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

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

变更手续。

12.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

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2.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

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

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2.7承包人确定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

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累计时间超过约定范围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3.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其经济损失及有

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3.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

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

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

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3.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

带责任。

13.2承包人违约责任

13.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3.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3.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

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

选定的方式前划“√”):

1.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

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发包人:

承包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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