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docx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李尔汽车系统(扬州)有限公司
EHS检查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1.0目的/范围
同《EHS岗位责任制度》
2.0引用及参考文件
1.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GB2811-2007安全帽
3.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4.GB4053.1-200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5.GB4053.2-200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6.GB6095-85安全带
7.GB7059-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8.GB12142-200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9.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10.JC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0术语、规定(职责、程序)
3.1术语
3.1.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之为高处作业。
3.1.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面至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1.3作业高度(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作业高度,也称坠落高度。
3.1.4异常温度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1.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作业,视为接近带电体作业。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2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详见GB/T3608-2008规定。
3.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2.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2.4作业高度在h≥30m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3在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的应急预案:
3.3.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3.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3.3.3二级以上的登高作业。
3.3.4附件2米内有带电物的。
3.4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与防护
3.4.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3.4.2进行高处作业前,除执行本规范外,其他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4.3进行高处作业前,申请部门、作业部门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深入现场查看确认。
3.4.4进行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4.5进行高处作业前,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应确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将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4.6进行高处作业前,《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和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4.7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可作业。
3.4.8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3.4.9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申请部门、作业部门负责人、监护人、审批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4.10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3.4.1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8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2007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3.4.12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4.13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4.14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2003和GB4053.2-2003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2007和GB12142-2007的要求。
3.4.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
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3.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3.5.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5.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5.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3.5.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3.5.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的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3.5.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2008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2005的有关要求。
3.5.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联系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栏内。
3.5.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
如果必须要登不坚固的结构作业,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否则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防止其移动,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5.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3.5.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5.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5.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通知作业部门负责人解决。
3.5.13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5.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5.15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3.5.16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6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3.6.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3.6.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6.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
3.6.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
3.7《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3.7.1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员审批。
3.7.2≥45°的斜坡面、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核,公司负责安全领导审批。
3.7.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7.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7.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内外、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3.7.2.4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囱的设备高处作业。
3.7.2.5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7.2.6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7.2.7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7.2.8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7.2.9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7.2.10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7.2.11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7.3《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
3.7.3.1经审批的《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部门交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转交作业人员持有;另一份由审核或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3.7.3.2《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工作周期。
在作业期内,申请部门负责、作业部门负责和监护人人应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3.7.3.3《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保存。
4.0其他未述事项按《EHS岗位责任制度》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身体条件应符合要求,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7.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必须执行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作业前要认真检查。
11.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12.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3.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4.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
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二、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的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2008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2005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带电物和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口罩、绝缘器材等),应事先与作业负责人确定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还应将联系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
如果必须要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必须事前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停止作业并及时解决缺陷和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
附件: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 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单位
作业人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级别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
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
年月日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安全措施已完全落实到位,同意登高作业。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作业部门
负责人意见
安全措施已完全落实到位,同意登高作业。
作业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护人职责
安全措施已完全落实到位,并已做做好监护,同意登高作业。
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部门意见
安全措施已完全落实到位,并已做做好监护,同意登高作业。
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审批部门意见
安全措施已完全落实到位,并已做做好监护,同意登高作业。
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本许可证必须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部门交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转交作业人员持有;另一份由审核或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第一联 存档,第二联 交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