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泵站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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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泵站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榆中县三电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建筑规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县水利建设与管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施工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榆中县三电水管处成立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预案。

组长由项目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办副主任担任,成员由项目办各小组组长、工程监理部及各参建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三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统一领导,明确职责,规范有序,保障到位的原则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四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将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预案的实施

第五条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使建设工程遭受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情况下,实施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各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实施本工程应急预案。

(二)领导小组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按报告制度立即逐级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产生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人员对现场实施抢险和保护。

(三)对有明显影响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封锁现场,切断污染源。

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和抢险机械赴现场处理。

(四)对发生建筑物垮塌事故,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五)初步查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六)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七)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事故分类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等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转包、非法分包、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发生的质量事故等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安全事故

(一)一般事故:

造成四人以下受伤,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在五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重要事故:

造成四人及以上伤害、或三人以下死亡,社会稳定受到一定影响;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

造成三人及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在二十万元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

造成十人及以上死亡,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直接损失或者间

接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

应急响应

第八条事故预防

(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二)监理单位要责成施工单位对承建工程进行必要的保险;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项目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巡视、监控,在重要危险地段制作警示牌,标明安检负责人电话号码,提前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准备各种抢险材料、设备和工具,落实抢险人员,组织好抢险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人员、材料和设备工具顺利到达事故现场。

第九条 重要事故点分析与预防

(一)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严格按相应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同时加强施工过程的巡查及安全监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疲劳操作;

(三)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合理调度施工场地内各单位交通运输工具,避免高峰期集中作业;

(四)厂房及护坡:

由于工作面(对地5—7m)较高,易构成人身安全隐患;加之冬季气温偏低,更易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要架设安全防护网,安检人员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冬季施工人员、材料及建筑物的保温措施,避免或降低质量事故隐患。

(五)设备吊装:

电机、水泵、开关柜等机电设备及电气设备拆除及安装过程中,都要通过起吊挪移、就位,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危险。

要保证起吊设备在荷载范围内工作,起吊绳连接牢固,被吊物绑扎结实,吊物下及吊物经过路线处无其他人员停留、工作。

(六)高压开关室:

操作不当,易构成人身安全事故。

要严格按电业安规操作,防止误操作,无上岗证或一定专业知识的非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安装调试等工作,更不得在现场逗留、嬉戏。

(七)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条 事故报告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一)一般工程事故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市水利局。

(二)重要事故逐级向省水利厅报告。

(三)重大事故逐级向省水利厅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四)特大工程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报与出动

(一)工程施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决定,对现场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组织进行抢救,控制事故,防止扩大。

并会同工程监理部等部门,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对事故性质的初步认定意见,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可同时向县、市水利局报告)。

(二)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派出先遣调查组赶赴现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做出进一步的认定。

并在12小时内根据事故的大小迅速报告,然后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对事故进行分类确报。

第十二条 现场应急处置

(一)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四条原则:

1控制事故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事故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事故危害。

(二)施工单位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工程监理部等单位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及危害情况,尽快开展现场勘察,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出确切评估。

(三)由工程监理部提出处置方案,按照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不够成熟的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现场修改完善,组织实施。

(四)对可能给周围单位、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和损害的事故,应当责成事故单位迅速通知周围单位和群众疏散撤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

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可以请求公安等部门支援。

(五)一般事故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指挥抢险,重要事故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抢险,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指挥抢险。

(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领导小组组织调运。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各施工单位应及时协调监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和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告一段落后,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拟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触犯刑法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事故信息发布

(一)工程事故认定及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有关信息,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按领导小组规定发布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

(二)进入事故现场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大局,服从指挥部的协调安排。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施工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单位安检员要保持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通信畅通无阻。

指挥部与监理部、各施工单位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物资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所需物资。

监理、施工单位及三电所属各水管所必须无条件执行领导小组发出的指令,尽最大可能提供所需物资。

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等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事故工程修复

三电水管处对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事故项目,应尽快组织修复,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保险与补偿

各施工单位根据各自工程的保险范围,对灾情和财产损失进行勘查核实,根据投保情况上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补偿。

第十九条 调查与总结

(一)事故处理完毕,参与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报告事故处理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等。

(二)每年工程开工前就本区域内工程、物资开展检查与调查,年底进行一次事故处理工作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下一年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水管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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