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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汇总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侠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列》,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看财务会计报告条列》。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效力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范文件是指《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范围》。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依法会计工作进行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此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二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制度的要求。

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和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企业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债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

4资本,基金的增减。

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指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的依据是会计制度的规定。

审核的标准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公章”是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既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的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业务,不得拒绝。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适用原始凭证是,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为作原始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的设置:

根据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隔页,缺号或跳行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帐外设帐。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击附注。

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的分类:

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报及时。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本,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年度,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义务收支以人民币意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动。

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财产清查: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

1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

1定期清查:

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设置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期限:

见《第一章法律责任》文件。

第三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应当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理和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完整。

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首先是指设置会计账簿必须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其次,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符合统一的原则,即进行会计核算。

最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指不得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其他会计资料”是指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起着证明作用的有关资料;如合同书,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等。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除财政部门的普遍性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有保密义务。

各单位接受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法定义务,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违反。

如有拒绝,隐匿,谎报等情况,则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审计业务,主要包括内下内容: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第四节会计和会计人员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

5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田间应当包括一下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

2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

对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

一是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是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

4组织能力。

5身体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2005年1月22日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适用范围: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3)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

2适应性。

3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会计师的考试科目是: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师的考试科目是: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凡申请参加澳籍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会计岗位的基本要求: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会计人员除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亏阿继工作交接外,在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一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移交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务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适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

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

第五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二者的需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近适用驱除出境。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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