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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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主要指标

  到2020年:

  1.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

(知识产权局负责)

  2.PCT专利申请量达到6万件。

(知识产权局负责)

  3.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达到2.5万件。

(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达到220万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5.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达到44万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7.规模以上制造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达到0.7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8.“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达到100亿美元。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9.“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分。

(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11.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

(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2.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3.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评价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产品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4.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和优化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流程。

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代理领域开放程度,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5.加快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构建提升创新效率和效益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

(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二)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

  16.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17.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农业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18.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19.强化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查处力度,为创新者提供更便利的维权渠道。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0.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提高消费品商标公共服务水平。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1.规范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22.持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财政部、国资委、国管局负责)

  23.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仲裁和快速调解制度。

(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法制办、贸促会、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2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5.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26.突出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培育方面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完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负责)

  27.加大高技术含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力度。

(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28.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

(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证监会负责)

  29.完善科研开发与管理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员派驻机制。

(科技部、教育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1.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深入推进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

(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负责)

  32.推动产业集群品牌的注册和保护,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基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试点示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3.推动军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4.加快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5.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6.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7.研究完善商业模式和实用艺术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

  38.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负责)

  39.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40.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

(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

(工商总局、法制办、高法院负责)

  专栏1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工程

  43.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

(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45.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进度适时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46.完成专利代理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修订。

(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47.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研究在民事基础性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及重要概念。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48.研究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以及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9.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形成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机制,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

(高法院、中央编办、公安部、高检院负责)

  50.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51.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

(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协调的研究。

(农业部、工商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53.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工作。

(司法部、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54.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5.完善常态化打防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全程打击策略,全链条惩治侵权假冒犯罪。

深化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探索使用专业技术手段,提升信息应用能力和数据运用水平,完善与电子商务企业协作机制。

加强打假专业队伍能力建设。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6.深化国际执法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7.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8.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侵权案件。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9.建立完善专利、版权线上执法办案系统。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举报投诉机制。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1.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维权绩效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2.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3.加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绩效评价,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4.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

(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法制办、贸促会、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65.落实对外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适时出台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66.改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体系,加大对优势领域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67.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货物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促进贸易便利。

(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68.坚持专项整治、丰富执法手段、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打击侵权假冒执行力度,突出打击互联网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侵权假冒违法活动。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9.加强国内、国际执法合作,完善从生产源头到流通渠道、消费终端的全链条式管理。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0.开展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资源调查。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1.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加强对优秀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运用。

(文化部负责)

  72.完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登记、注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和发展基金。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73.研究完善中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的信息披露、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制度。

(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4.探索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卫生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75.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的使用保护制度。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6.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77.强化在线监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专项行动。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8.加强对网络服务商传播影视剧、广播电视节目、音乐、文学、新闻、软件、游戏等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将知识产权执法职责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责任结合起来,建立信息报送、线索共享、案件研判和专业培训合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9.加大对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侵权假冒快速处理机制。

(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0.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1.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环保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局、环境保护部负责)

  82.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乡村专项行动,建立县域及乡镇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加强农村市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条件建设。

针对电子、建材、汽车配件、小五金、食品、农资等专业市场,加大对侵权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堵侵权假冒商品的流通渠道。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专栏2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83.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仿冒侵权违法行为。

(工商总局负责)

  84.针对重点领域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突出大案要案查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和网络盗版监管,持续开展“红盾网剑”、“剑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5.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6.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7.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

(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88.加强大型商场、展会、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89.强化“12330”平台建设,拓展维权援助服务渠道。

提升平台服务质量,深入对接产业联盟、行业协会。

(知识产权局负责)

  90.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

推进快速维权领域由单一行业向多行业扩展、类别由外观设计向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扩展、区域由特定地区向省域辐射,在特色产业集聚区和重点行业建立一批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1.推进侵权纠纷案件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标准。

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明确专利侵权等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和使用方式,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

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

  92.建立专利申请质量监管机制。

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改革。

健全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机制。

优化专利审查流程与方式。

完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

继续深化专利审查业务国际合作,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

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

完善专利奖的评审与激励政策,发挥专利奖标杆引领作用。

(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专栏3专利质量提升工程

  93.在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和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中强化专利质量评价和引导。

建立专利申请诚信档案,持续开展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与反馈。

(知识产权局负责)

  94.加强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和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机制。

做好基于审查资源的社会服务工作。

构建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常态化机制。

改进审查周期管理,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

加强与行业协会、代理人、申请人的沟通,形成快捷高效的外部质量反馈机制,提高社会满意度。

加大支撑专利审查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5.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强化竞争机制和行业自律,加大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执业诚信信息披露力度。

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质量构建反馈、评价、约谈、惩戒机制。

(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6.加快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专利转移转化、收购托管、交易流转、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提供平台支撑,提高专利运用效益。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促进高质量创造和高价值专利实施。

(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7.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商标审查体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审查协作机制。

提升商标权保护工作效能,为商标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创新商标行政指导和服务监管方式,提升企业运用商标制度能力,打造知名品牌。

研究建立商标价值评估体系,构建商标与国民生产总值、就业规模等经济指标相融合的指标体系。

建立国家商标信息库。

(工商总局负责)

  98.全面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

推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版权贸易基地、交易中心工作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园区(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

打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版权企业,带动版权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鼓励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打造精品影视节目版权和版权产业链。

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版权代理和版权经纪业务,促进版权产业和市场的发展。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99.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在海外市场注册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0.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的植物新品种管理机制,推进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

加强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协作创新,建立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基因图谱数据库,为维权取证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1.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优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撤销程序,充分发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的作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升级发展。

(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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