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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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汇总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
发展与完善
摘要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理以及债务的偿还和在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中之重,对婚姻有较大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条款。
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与改善,新的制度可以帮助公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使婚姻法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由于受到历史的影响,新《婚姻法》仍旧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所以,夫妻财产立法应立足于国情,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制度,促使婚姻生活稳定,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新《婚姻法》;合法权益
引言
家庭核心财产即夫妻共有财产,它是实现家庭经济消费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为了和谐家庭环境,必须制定相应合理的制度,来管理和调节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因此,我国法院在2011年颁发了新婚姻法,该法规明确表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用拥有,男女可以平等地对其进行支配。
随着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也更多的受到了普通民众的关注。
以下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新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探讨。
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
夫妻财产制是用于调整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的制定、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
从1950年到2001年的《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朝着法治化发展,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缩小,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而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1950年的《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对夫妻在家庭中平等法律地位的确立,具有重大的作用。
该法第10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换言之,夫妻具有平等地对各自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共同行使所有权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共同监督管理权。
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196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五)、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十)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
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
可见,该法并未区分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当时的法定财产制就是“一般共同财产制”。
在离婚时,法律通过限制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把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体现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1980年《婚姻法》是根据新时期新情况提出的新要求,对1950年《婚姻法》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使夫妻约定财产对抗法定财产有了立法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在离婚制度中植入了离婚救济制度。
补充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更加完善。
另外,《婚姻法解释
(二)》增添了夫妻婚前为结婚而赠与对方的彩礼的归属、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某些特殊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
知识产权的收益、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合伙财产份额、独资企业财产、房屋产权等的分割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新制定的《婚姻法》让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更加明确,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对抗法定财产所有形式。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变小,而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也更具体,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可靠的预期,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治化,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
2.1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坚持的原则
2.1.1男女平等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1.2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原则
不得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还应该给予妇女较多的补偿和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给予其经济及情感上的帮助和照顾。
在离婚事件中,女方往往会受到的伤害很深;妇女在历史上一直以来都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更多得到照顾。
2.1.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也是尊重公民财产权的一种表现。
尤其是当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2.1.4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一方面,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谋取私利,要做到公平公正,让财物以其实际价值在市场上正常的流通。
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各自的需求,不能盲目谋取而不顾及他人,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是“公平与效益”法制原则中“效益”原则的体现。
2.1.5不得影响到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原则
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加以分割。
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
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1.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
如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2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
(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
2.2.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新《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突出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财产分割所占的重要地位。
在分割时,一方面要有利于生产发展,同时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离婚当事人特别是离婚妇女依法应享有的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2.2.2明确彩礼给付的的归属处理
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
“男方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时,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并且符合第
(二)、(三)项的规定。
2.2.3《婚姻法解释
(二)》针对《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婚姻生活中,大多女性负责着主要的家庭事务,放弃事业,人力资本减少,而男性却因为把大部分的时间放在工作上,人力资本得到大幅度增加,这对于女性而言是不公平的。
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因为另一方的付出而获得的人力资本的增加也应作为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结果。
2.2.4《婚姻法解释
(二)》第12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实际取得的财产收益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参与分割,而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性收益,只要确定可以取得,离婚时,该财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2.2.5《婚姻法解释
(二)》第13条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规定军人个人特有财产的范畴,不以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不参与分割,当然,除有约定的外。
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切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规定了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归属与计算方法。
这说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等地分割,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都给予了平等保护。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3.1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完善
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各种不足,2011年4月新《婚姻法》的通过,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其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包括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三个部分,这一规定使新婚姻法实用而具体可操作性。
夫妻财产制中如何划分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成为人们关心的核心问题。
3.1.1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关系存在和继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既是实现婚姻生活的经济需求也是夫妻财产的主要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确立,减少了夫妻间因共同财产制度立法不完善而出现的纠纷。
3.1.2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的约定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要用书面的形式呈现。
约定内容不具体或含糊不清的,要根据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间约定财产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破坏。
夫妻按约定获得各自的财产,也各自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偿还,要让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3.1.3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1980年的《婚姻法》还未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个人主体意识的的强化,人们开始致力于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
新《婚姻法》确定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
”
3.2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结构上形成了比较合理和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40条设立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在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这种经济补偿存在缺陷:
第一,对于如何补偿家务劳动上,实践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
“探究其原因,法律上规定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换言之,夫妻双方不实行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也就难以得到补偿。
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为了争夺财产就容易反目为仇。
因此,应该修补现行离婚补偿制度,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以体现,建立公平合理的婚姻存续期间贡献方家务劳动价值评估机制,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正义。
4.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分割制度的建议
4.1设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有重要影响,对婚姻生活也影响较大。
法律上应当设定严格的要求,只有在发生以下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转变为分别财产制:
一.
(1)夫妻因为感情关系不和,而分居一年以上的;
(2)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孩子的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3)夫妻一方擅自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够偿还其所欠款项,或夫妻双方的财物不够偿还共同欠下的款项 (5)其他法律认同的原因
二.若夫妻一方的财产已被扣押,还是没有足额的财产偿还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用分别财产制。
三.夫妻改用分别财产制的,人民法院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四.当不再需要使用分别财产制时,夫妻一方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夫妻财产制。
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恢复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时,应当通知债权人。
尽管法院宣告分别财产制,债权人若因未被及时告知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夫妻应共同承担负责。
4.2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不直接反映在经济利益上,一旦关系到财产分割,就会带给实际操作上难以衡量的困难。
在明确知识产权分割问题时可以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而是在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进行分割。
也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3应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关系夫妻间财产的约定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求加强约定的公信力。
公示的具体方式,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采用登记方式,因为公证机关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属的系统不同,需要另外设置当事人婚姻的相关资料,就会增加工作量。
如果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就可以避免麻烦,简化很多工作量,有利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做得更好。
一旦婚姻当事人离异、变更或撤销夫妻原财产约定的,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变更或撤销登记。
5.结语
随着我国在婚姻立法上的逐渐完善使得我国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度也日趋规范化,夫妻之间因财产约定而随时出现的问题、矛盾也能够的得到很好的解决。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旦不明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因资金来源以及性质的不确定就容易产生矛盾,影响着交易的安全问题。
所以,只有更加规范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以及经济的发展。
夫妻财产制度应当注重立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也越来越多,跨国婚姻更像是一种潮流。
法律的国际化,是现代立法的一个趋势,也是与外国婚姻制度接轨的表现。
在立法时注重国际化,才能更好的向发达国家学习的立法经验和技巧,减短与其他国家在夫妻财产制上的差距,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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