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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及管理办法

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与管理,提高筹建效率,促进异地分支机构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暂行办法》、《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在xx省内由xx分行派出的,具有管理职能、下辖经营机构的,在jn市辖区以外地市(县)设立的二级分行或支行。

不具备管理职能的、无下辖经营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原则上视同为同城机构管理。

第三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与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风险可控、成本合算;分类管理、适时调整;综合评估、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异地分支机构建设的组织管理。

分行成立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分行异地机构的规划、筹建、升格、变更、退出等工作。

分行分管行长为组长,综合部总经理为副组长,分行计划财务部、法律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用审查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分行所有具有管理职能、下辖经营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规划

第六条异地分支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对xx省内属于分行业务管辖范围的各地市进行认真考察,根据xx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布局,调研掌握其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前景,结合我分行实际,统筹考虑,全盘规划,提出分行在xx省内的物理网点全局规划方案,报分行异地分支机构网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行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机构规划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原则上要分别制定短期和中长期规划。

短期规划方面,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当年及第二年的机构规划;中长期规划方面,要制定分行3-5年的中长期机构规划,并根据省内经济发展及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调整。

第三章机构筹建

第七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途径。

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机构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分行可综合运用总行批给的县域机构专项指标、跨区域搬迁、收购中小金融机构等路径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行在省内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发达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原则上不低于500亿元;优先发展部分经济辐射功能较强、协同效应较好的经济发达城市。

2、已纳入总行当年的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3、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对分行的综合评级结果较好;

4、分行经营管理情况良好,行内综合考评排名靠前;

5、分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半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案件;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7、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分行申请在县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情况下,分行应已在拟设机构县域的上一级地市经济发达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2、拟设异地分支机构的县域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原则上不低于150亿元,对于部分经济辐射功能较强、协同效应较好的县域,可适当放宽上述经济指标限制;

3、符合本条第

(一)款第2-7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设立之前,由分行组织对拟设分支机构目标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发展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

(1)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总量和增长状况、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所在地区人群的年龄、收入、职业和教育结构状况;

(2)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经济金融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情况、工商企业数量、种类和规模等,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金融同业状况及具有竞争性的金融机构网点等;

(3)拟设机构的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力等,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是否存在足够的业务拓展潜力和市场容量;

(4)拟设机构未来的财务预测,拟设机构三年后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等。

第十条机构筹建的组织领导及筹建审批工作。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成立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二)按规定向总行提出筹建申请,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要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及时间进度表;

4、筹建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5、业务发展预测;

6、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筹建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正式提出筹建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关于筹建分支机构的批复;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近一年案件情况;

5、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及时间进度表;

7、我分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

8、房屋租赁意向或购房合同;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通讯地址。

10、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申请获银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工作。

拟设机构筹建组拟定筹建方案及工作日程表,报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筹建内容主要包括:

营业场所的选择与装修;办公与营业设备的准备;规章制度的建设;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确定;安全消防设施的配置与验收;经营发展规划的制定;凭证印章的制作;业务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

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交通与客流状况、形象与视野、面积与功能、周边环境与安全管理、企事业单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布局、成本与承受能力。

此项工作应在分行确定异地分支机构建设意向后尽早启动,前期主要由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和公司业务部进行搜寻选择,在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成立后即移交筹建组负责,并配合综合部做好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使用方式。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

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

根据需要可选择购置或租赁的方式,购置或租赁由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报请分行批准。

第十三条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应按照《xx银行新建营业网点面积及装修费用标准控制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兴银[2004]113号)、《xx银行营业网点改造和全功能贵宾理财中心建设方案》(兴银〔2005〕4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网点改造建设工作的通知》(兴银〔2007〕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应选择具有从业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会计结算和营业办公场所、柜面的装修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应保证现金、密押机(压数机)、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等重要物品的分离保管和有序管理,并经过会计结算部门审核验收。

(四)安全保卫设施、库房建设方案须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机设备、综合业务系统的有关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分行信息科技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五)计算机场地建设及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应根据本行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要求,确定装修风格,统一对外形象。

(七)以上事项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建设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

风险管理部、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提供总分行现行的规章制度文本。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应在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必要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

(四)筹建组应该在筹建期内完成支持新建机构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基础制度框架建设,确保新机构业务的安全流畅运营,并尽快根据基础制度框架建立本机构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五)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制定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应及时报备分行;分行认为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部门设置、岗位职能与人员配备的确定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

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内部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有利于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原则上统一名称规范。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应严格遵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不再赘述。

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分行批准。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经分行批准设置后,在下达的编制内,按内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门职能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从业人选。

异地分支机构行员招聘录用的权限、标准、程序严格按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配与报批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分行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

1、拟聘任干部的职务、职级、起薪区间,即请示文件;

2、拟聘任干部任免审批表;

3、拟聘任干部任职考核材料;

4、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调查登记表;

5、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二)按规定程序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监管理机构申报。

拟任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报监管局核准或备案的,由分行按规定向银行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或报备。

拟任人选应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规定。

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审核时,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安全保卫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押运工作原则上采用社会化专业化或委托同业模式。

担负守卫、监控、营业场所值勤任务的保安(经警)人员,亦尽可能依托属地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需要自行招聘的应把好年龄、体能、文化、家庭背景等基本素质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保管箱库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公安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立项、报建要符合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报警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业务系统软硬件的安装要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规范并符合总分行要求。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办公楼层、营业场所二次装修的消防系统改建,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负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开业前,完成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制订业务发展规划。

主办:

计划财务部

协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根据发展总体要求,深入研究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发展现状、社会信用状况、市场需求、客户资源、产业分布、企业特点、金融监管、人文环境等具体情况,制订业务发展规划,编制新建异地分支机构业务经营与发展综合计划。

第十九条新员工培训。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分行各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员工培训由综合部牵头协调组织,根据新机构经营管理需要和录用的新员工实际情况,组织各管理部门分别编写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制作《新员工业务培训手册》。

培训手册应该包括:

xx银行及分行概况、总分行的经营发展战略、xx银行企业文化、管理机制体制、各专业业务知识、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等。

(二)综合部在培训前根据筹建组及各管理部门培训要求,落实培训讲师、时间、地点、必要的培训设施、参训人员、住宿、饮食、车辆接送等相关事宜。

(三)培训过程中及时了解解答新员工在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良好的互动氛围,营造家园氛围。

第二十条业务与形象宣传。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

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分行应积极配合筹建组应做好业务与形象宣传,筹建组应积极与优良客户接触,选择优良备选项目,培育优良客户,为开业后的业务经营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会计结算业务准备

主办:

会计结算部

协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完成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系统内银行汇票、联行密押和押数机的准备工作,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报,全国票据影像系统行名行号申报工作,并在机构开业后及时办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申请手续。

总行辖内联行、协助异地支行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系统的申报和同城票据交换资格的申报工作。

(二)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申请设置业务核算机构号、TELLER系统、影像系统、电子验印系统机构号、柜员号等的新建增设工作,并将账证表和印章准备齐全,并妥善管理。

(三)在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基础上,做好各项业务的模拟运行,安装调试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确保开业后即可顺利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科技业务准备

主办:

信息科技部

协办:

综合部、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配置相关的硬件设施及计算机设备,并安装调试,保证技术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二)根据总分行计算机通信网络建设规范以及营业、办公的需要,申请、配置相关的生产线路和办公线路。

(三)配置安装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采取可行措施,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运行保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业务准备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

综合部、计划财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按照分行大宗物品采购等办法,按统一规定标准购置配置日常经营管理所需办公营业用品。

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管理

主办:

风险管理部

协办:

计划财务部、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风管管理部负责根据总行规定,汇总形成对异地分支机构的整体转授权方案,主要包括信用业务、资金业务、财务、结售汇等转授权,并报总行审批。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完成对机构筹建期间的财务审批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开业验收及开业申请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各有关管理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就绪并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筹建机构向分行提请验收。

(二)分行综合部负责牵头各有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进行开业验收,提请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在开业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由分行按规定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开业:

1、筹建工作情况报告;

2、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同意筹建的批复;

3、组织结构图(标注部门、岗位及职责说明、职员姓名)及从业人员名单、从事过相关业务的人员比例及简况表;

4、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6、主要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流程;

7、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行向银行监管部门申请分行开业还应报送下列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开业申请报告;

2、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3、业务授权书;

3、开业验收报告;

4、营运资金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6、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正式开业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

协办:

分行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开业申请获准后,按规定办理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申领企业机构代码、刻制印章等手续。

办妥有关手续后,开始对外营业。

第二十七条开业公告

主办: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

协办:

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

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要求,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四章重大经营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实施营销组织体系的事业部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金融部、零售业务部,分别负责辖区内机构类业务、零售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企业金融部负责辖区内对公各类机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负责公司业务等企业金融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营销统筹;负责对公机构业务营销队伍的建设、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

按照目标市场、不同行业侧重为主组建业务拓展部门(或服务团队),实行内部单独核算,各业务拓展部门(或服务团队)在企业金融部统筹管理下,分别为主负责所属行业或目标市场的各类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拓展;开展对零售业务的联动营销与交叉销售。

(二)零售业务部负责辖内零售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负责辖内零售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营销统筹;负责零售业务营销队伍的建设、培训、考核和管理,对零售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日常运营与规范管理、现金出纳管理、柜面人员管理、柜面服务质量管理;负责自助银行、POS等零售自助服务渠道的建设与管理等。

异地分支机构应按城市在零售业务部内设零售信贷中心,按《关于统一规范全行零售信贷中心运作模式的通知》(兴银〔2007〕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

异地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分行垂直委派,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协助异地分支机构行使各项财务管理职能。

派驻财务主管同时向管辖分行计划财务部门和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双线报告”。

异地分支机构实行属地财务大集中管理,对辖属同城机构的财务集中核算、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实施风险管理、信用审查派驻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由管辖分行垂直派驻,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含合规风险管理)和信用审查工作;负责信用业务的审查和集中放款审核工作。

派驻风险管理部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管辖分行风险管理部“双线报告”,定期汇报异地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风险控制的措施、效果及改进意见;实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突发风险事项。

第五章机构升格

第三十一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升格管理

异地支行具备以下升格条件的,管辖分行可申请将其升格为二级分行:

(一)拟升格支行原则上为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支行;

(二)拟升格支行连续两年盈利,存款或贷款规模已达到人民币30亿元以上;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连续两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异地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后,二级分行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管理事项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

拟升格机构

协办:

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升格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

机构升格的方案在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行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程序申报。

主办:

综合部

协办:

拟升格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机构升格的申请报告;

2、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机构升格后的下属管辖机构;

4、机构升格后的业务经营范围;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拟升格机构负责人职务聘任申请;

7、其他总行需要的材料。

(二)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提出升格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机构升格的申请书;

2、我总行关于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3、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及从业人员情况表;

6、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材料;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8、其他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分行按规定程序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审报获批准后,后续工作参照本办法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机构变更

第三十六条机构迁址(含更名,下同)变更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

拟迁址机构

协办:

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机构迁址变更的可行性研究,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迁址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

(二)机构迁址的基本条件:

符合本行跨越式发展零售业务、实现战略转型的发展规划需要,有利于推进网点功能转型,有明确的目的和业务目标;符合“合理布局、经济核算”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

主办:

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

包括:

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新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业务发展展望,重点介绍搬迁目的,搬迁后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

业务发展分析,比较搬迁前后业务发展情况,重点分析迁址能否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客户群分析,分析说明原客户群的维护和迁址后计划新拓展客户情况;搬迁成本分析,就原址营业用房、租期、提前解约处理、装修费用摊销情况以及新址用房租金、租期、物业费用、装修费用等进行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搬迁前后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引起的变化进行分析;其它方面,说明原址的用途或处置方式、原址最近一次的装修费用情况等等。

3、新址简要情况。

包括:

新址的面积、结构、功能区初步安排等;新址的购置或租赁洽谈情况;新址的初步购置成本或租赁成本等。

(二)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拟迁址机构的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迁址机构申请报告及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实地勘察后,认为可行的,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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