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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摘要

中山市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营运规范

法律知识摘要

 

二零零六年八月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编号:

FS006

 

前言

常言道:

商场如战场,收益与风险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

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越来越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因为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

在零售业产品越来越同化的今天,唯一不同的只有“人”。

“人”是一个企业最宝贵的资产,所以“培训”是不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使员工的技能适应职位要求,创建学习型组织,使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配合商场的两防培训工作,防损部在以往的基础上整理、重编了这套培训教材,它主要包括:

《防损员手册》、《防损组长手册》、《新入职员工两防知识培训教材》、《消防安全知识》、《法律知识摘要》、《安全事故管理》。

欢迎“战斗”在防损一线的防损精英们提出宝贵的建议与意见(可直接致电防损部培训督导专员,电话3689283,免费分机:

8283),不断的让您的工作经验充实防损培训的理论知识,使我们的防损工作能更细、更强、更全面。

本册是为使商场职员深入学习与掌握与超市工作紧密相联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能顺利的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事业的稳步发展而汇编。

供全体职员学习、掌握、运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编者

二零零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摘要……………………………………(3)

第二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3)

第三章《公民合法权利》摘要…………………………………………(5)

第四章《重点罪名》介绍………………………………………………(7)

第五章《消防法》摘要…………………………………………………(8)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10)

第七章《劳动法》摘要………………………………………………(12)

第八章案例分析……………………………………………………(13)

 

第一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摘要

一、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罚款或没收财物;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6、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7、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条款者,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安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三、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二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

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

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公民合法权利》摘要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包括:

不受非法逮捕的权利;不受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受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1、不受非法逮捕的权利:

是指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不受非法拘禁: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拘留监禁的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他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指非法管制、非法监视居住等。

3、不受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只有侦察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可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而且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执行,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行使这种权力。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责任

1、《消费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否则,经营者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法》规定: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凌辱、公民的名誉、荣誉不受祗毁和玷污以及公民的姓名、肖像不受亵渎等。

侵害人格尊严权的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受到损害。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是侮辱、诽谤。

侮辱行为是指公然用暴力、漫骂或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暴力侮辱的表现诸如当众打人耳光,强拉他人的裤子或裙子,使其脱落,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被害人当众做令人难堪出丑的动作,当众向被害人身上泼粪便,在别人衣服上涂画或贴有失尊严的图案等。

2、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条件:

(1)侵权行为须有使他人名誉贬损的性质;

(2)妨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3)贬损他人名誉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算构成侵害名誉权。

3、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五、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

1、正当防卫的涵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当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躲避这种不法侵害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利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的权力。

2、正当防卫的目的:

就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3、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要的限度。

4、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一个条件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是违法的。

 

第四章《重点罪名》介绍

一、盗窃罪

1、涵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本罪的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将公私财物秘密地非法占有的目的。

3、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1)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盗窃公司或者私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按其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或行政拘留;

(2)盗窃公司或者私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按其情节轻重,司法部门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在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司法部门按其情节轻重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0000元以上的司法部门按其情节轻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

1、涵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本罪的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夺取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目的。

3、抢劫罪的法律责任:

按照其情节轻重,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如下的判决:

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

1、涵义: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本罪的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责任:

《刑法》有关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故意伤害罪

1、涵义: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2、构成本罪的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岁的一般主体;在故意重伤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章《消防法》摘要

一、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三、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六、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

1、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九、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十一、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

一、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

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者;

三、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设警示标志;

四、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五、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强迫或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赔偿费用:

1、医疗费,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所必需的检查费、治疗费、医药、手术费、住宿费等费用计

算;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治疗期间的护理需要,按照当地雇用一名护工所需费用计

算;

3、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相适应所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减少的收入难以确认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5、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按照普及器具的费用计算;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十倍至五十倍计算;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的等级,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至五十倍计算;

8、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能力的残疾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年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至十八周岁计算,对无生活能力的,按扶养二十年计算;

9、丧葬费,按照当地市县殡葬单位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年平均生活费用的二十倍计算;

11、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以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至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按扶养二十年计算。

七、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九、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章《劳动法》摘要

一、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

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九、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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