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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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至县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至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各项工作制度,促使县建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县建委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施政水平,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县建委组成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县建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县建委工作,副主任负责各自分工内工作。
二、书记、主任召集和主持县建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委务会议。
县建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组会议需提前通知。
三、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副主任之间明确分工,属一个分管副主任分管的几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由该分管副主任负责。
县建委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工作,主任要听取和集中各副主任的意见。
五、各股、室、站、下属单位按单位的职能各自做好本职工作,遇重要问题需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工作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或出差要向委办公室打招呼,告知具体的时间、去向和行动路线,租用车辆需经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到办公室领取用车通知单,车辆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上班实行出勤签到制,签到时间为规定的上班时间至延后15分钟,超过1小时不签到的,视为旷工。
职工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当事人出具请假条。
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股(室)负责人及委其他领导请假由主任批准。
工作时间不准打扑克、下象棋和在计算机上进行娱乐活动;非工作关系不得串门;办公室内不准大声喧哗。
二、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和发放实行专人管理。
易耗品及办公物品,年初各股室作出计划,统一交至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其它人员采购、记账的物品,单位一律不予报销),大宗物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制。
物品发放人将购回的物品按种类登记造册一式两份,领用人签名领用。
定期核销物品,严把物品采购关,并对经常性消耗的物品提前作出计划安排,保证物品消耗的连续性。
三、委属各单位、各股(室)要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半年一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安排。
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一事一总结,日常性工作全年一总结。
外出考察学习,要写专题调查报告。
四、委属各单位应向县建委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对县建委交办的事项,必须抓紧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五、县建委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同志要注重调查研究。
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政从政。
六、县建委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县人大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及时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建委工作。
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实行政务公开和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责任追究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一、委属各单位聘用人员;装修、维修、新建、改建办公楼、住宅楼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的出租、出让、买卖、丢失等事项;资金、物品等福利物资发放;单位组织的出省、出境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单位内部、辖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节假日车辆使用情况;单位获得的各项荣誉、受表彰情况及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向建委党组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季报告制和零报告制,重大事项立即报告,一般事项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告。
其中,特殊事项(如大规模停水)应随时上报;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事前以书面形式请示,并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按时、如实地上报单位重大事项。
单位领导干部应报告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者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部门内予以公开。
单位重大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由委纪检组负责。
委纪检组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委成立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小组,内部财务审计小组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纪检、办公室、财务等部门派员参加。
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各项开支是否严格遵循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手续和凭证是否完备、齐全、合法,有无虚假支出和转移资金行为,各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
五、内部财务审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
主要对下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预算、决算、经费收支情况、内部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基建项目财务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向主管领导及上级审计组织反映。
六、各单位负责人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由内部财务审计小组组织离任前的财务审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可以参加重大采购项目的跟踪管理,对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设备的采购,重点审计是否实施了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
属于控制购买的商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内部财务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财务审计结论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股室负责人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可列席。
每月召开1—2次例会,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召开碰头会。
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审议县建委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研究系统内突发性及有重大社会影响性事件、社情民意的对策,制定措施,决定处理办法。
讨论、研究委属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台有关规定与办法。
研究决定本系统人事调整、人事聘用和委管干部任免等事项。
其他应该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主持,副主任组成,委办公室主任列席;邀请纪检组长列席。
与议题有关的股室和委属单位负责人在讨论其议题时可通知列席。
一般一个月召开1—2次,具体时间由委办公室根据内容和缓急程度,报请主任批准后确定会议时间。
紧急事项,主任可以临时召集。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重要的业务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订相应的贯彻意见。
分析研究建设工作形势,制订工作方针、原则、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
讨论通过以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讨论决定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城乡规划、城镇建设等重要业务工作。
研究审定委属各单位各项奖金发放、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和基建工程计划。
研究决定委属各单位重要的请示等行政事务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审议全县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计划实施情况,研究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研究全县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资格审查和申报工作。
研究市政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委务会议,由委主任主持,副主任、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及委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可扩大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原则上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工作情况,报请主任批准后确定会议时间。
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建委重要会议精神。
根据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部署安排全局性的工作。
通报委工作情况,总结前段时间的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形势,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
四、主任碰头会议,由委正、副主任参加的行政工作例会。
主要任务是主任、副主任之间相互通气,交换上一周工作情况、通报本周工作安排,讨论一些急办的重要事项,协商处理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副主任工作范围重要问题。
办公、办文制度
一、公文处置、文件传阅原则上不得横传,先由委办公室签出拟办意见,送主任阅批。
急件随送随签,“三密”文件传阅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要求,不得随身带到公共场所。
文件审签原则上按照委办公室拟文,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签发的程序办理。
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主任审批签发,主任外出时由主任委托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发;属于已经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日常工作的,按照分工,由职能科室拟文,分管主任审批签发。
二、信息报送,委属各单位、股、室、站每年要向委办公室上送不少于二十条信息。
办公室负责信息采编工作。
信息一旦采用,委实行奖励稿费的二倍奖金。
采编的内容主要是: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委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日常工作;结合我县建设事业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热点信息追踪调查、报导,提供有实质、有分析的专题信息;为县委、县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三、批示件办理,县委办、县政府办以领导同志批示转告单形式转办的批示件,先经办公室收文登记,由委办公室呈送主任签批,委办公室并根据主任签批意见立即通知具体承办单位、股室或召开专门会议。
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事件要做到随批随办。
各单位、股室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报告内容书面交委办公室。
委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和办理情况报告进行集中整理,并由主任签发后上报两办。
四、来人接待,来人就餐一律经主任或分管办公室领导事前同意,办公室开出派餐单,注明来人公务事宜、人数、标准。
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陪客。
结帐时,办公室凭签批的派餐单和饭店就餐单进行汇总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主任审批,交财务室。
除会议和特殊情况,不允许安排招待用烟,用烟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
五、工作督办,督办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县建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督办县领导和委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并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等有关事项;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建委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全县建设工作会议安排的具体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
凡需督查的事项均按时办理登记、编号,由委办公室审批予以立项,委领导批示件可直接立项。
督办事项一经交办,要督促落实到位,必要时可制发《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催办。
创建节约型机关制度
一、节约用电。
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摄氏26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摄氏20度,无人时不开空调。
尽量利用自然光照,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淘汰白炽灯,做到出门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等空耗现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消耗。
二、节约用车。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
一般性公务活动,提倡步行、骑自行车和集体乘车。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燃油和维修管理,实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三、节约话费。
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提倡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利用IP电话、互联网和电子邮件商洽工作。
拨打电话时要讲求工作效率,尽量减少通话时间,严禁用办公电话聊天、打声讯电话。
限制市外电话开通和使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设备,推行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
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
保密管理制度
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一、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专门设立保密室。
各部门备专人或兼管负责保存保密材料。
二、全体人员必须贯彻执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三、保密档案室(柜)为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档案室(柜)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四、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档案材料的安全。
五、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六、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七、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八、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和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九、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十、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十一、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做好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
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十三、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
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十四、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
凡查阅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十五、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十六、保证员工的稳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政治安全。
二、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本人登记手续。
三、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四、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五、涉密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柜加锁,不得在外存放。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七、档案室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八、档案工作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为做好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委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委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坚决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危害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谈论秘密,不在固定或移动电话中谈论秘密,不在通信或向报刊撰稿时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三、阅看密码电报和所有密件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
密件阅后即退,并应签署姓名、注明时间。
密件不得复印或抄录原文。
四、确非工作需要,不得随身携带秘密文件。
严禁携带密件、密码电报、秘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外出开会携带回来的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回办公室注销,以防丢失。
五、如发现泄密、失密的、不得隐瞒,必须第一时间告知保密员,以便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如泄密、失密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做好全委保密工作,根据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涉密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保密要害部位,确定专门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各涉密单位要定期开展涉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适应保密工作需要。
三、涉密人员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
对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向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之加以改进。
每年年底要向县机要(保密)局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四、涉密人员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和保密设施的保密安全工作。
积极协助保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五、涉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六、涉密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企业、机构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涉密人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
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批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八、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经县机要(保密)局同意。
保密人员出境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九、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
十、涉密人员调离或辞职的,要自觉接受单位保密组织的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
涉密人员必须经过脱密期才能辞职。
在脱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准到驻华代表机构应聘或到外国企业任职。
离岗时,应及时将上岗资格证书上交保密委。
十一、涉密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机要(保密)委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委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委办公室负责全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管理工作。
委属各单位抓好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二、各涉密单位确定涉密计算机,并确定专门涉密人员管理。
三、各部门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四、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五、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六、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七、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十、各单位的保密工作部位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