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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征地报告

国土资源部征地报告

时间:

2020年08月02日编稿:

请输入

第一篇:

国土资源部征地报告

国土资源部征地报告:

各地安置政策的利与弊

主要生存风险

收入下落,是被征地农民面临的首要风险。

土地征收导致依靠于被征收土地的直接收入的丧失,在重新获得可替代的收入来源之前,收入水平的下落将不可幸免。

在南京、宁波、武汉、石家庄等四个城市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惟独10.9%的农民认为征地对他们没有影响或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43.5%的农民认为征地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落低,23.9%的农民认为征地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落低。

另一项在四川省某市某被征地农民安置小区的抽样调查也说明了同样的结论。

在接受拜访的被征地农民中,惟独36%的人认为征地前后收入水平变化不大,但64%的人都认为征地后收入水平下落。

基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收入水平下落,对全部失地土地的人来说影响最大,对失去少部分土地的人来说影响最小。

失地后就业困难

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困难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失业率高。

目前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措施主要是货币安置,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

但是,由于被征地农民文化素养和非农产业劳动技能较低,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就业是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也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

据四川省调查,全省被征地农民中,至2003年底向来未就业的有45.64万人,占被征地农民总数的34.03%,在征地时已经安排就业的人中,也有57%处于失业状态。

据江苏省某市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前被征地安置就业的7628名劳动力中,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失业有3515名,占当期劳动力总数的34%。

有关部门在重庆、杭州、天津等城市的调查显示,被征地农民的失业率约为30%。

长远生计缺乏保障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不断地探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对于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来说,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是他们面临的最大的忧患。

据四川省某市问卷调查,81%的被征地农民担心以后生活无着降,是被征地农民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

据天津市调查,在近五年约12万被征地农民中,进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532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2.1%;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为1788人,占0.7%;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为8306人占3.4%,表明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处于无保障状态。

无数被征地农民既无法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又无条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遇疾患,束手无策。

>>>我来说两句

显然,在被征地农民中,失去土地程度越高,这类风险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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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由"一亩地一袋面"到"被征地农民无上访"

西山底乡郭庄村的雷荣周家有6亩耕地,一下子毁了一多半,乡里只赔了3袋救灾面粉。

这脚以让人匪夷所思:

拆迁征地中的青苗补偿费是——1亩地只给补偿19公斤救灾面粉,大约相当于一袋面粉。

>>>阅读全文

安民为征地之要

从“一亩地=一袋面”到“失地农民无上访”的变化,反映洛阳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举行的探究和创新。

特殊是洛南新区开辟征地中,安置途径多样化,并逐一降实到了实处。

>>>阅读全文

改革应逐步推进政策需精心设计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没有体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补偿标准偏低,测算办法不合理;三是安置政策不完善,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征地程序还不合理,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阅读全文

石家庄:

提高补偿与不知情征用

通过两个区农民失地调查,石家庄大多数农民最在乎的并不是货币补偿。

而是往后更长远的进展,尤其是年轻人。

作为19个试点“同地同价”的城市之一,石家庄将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阅读全文

现行征地安置措施的利与弊

货币安置虽然能够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一时困难,保证了征地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举行,但却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由于农民素养普遍不高,缺少就业能力和谋生手段,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一旦失去土地,一次性安置费将很快被吃完用光,最后还得寻政府,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阅读全文

意义深远的安置政策创新

嘉兴市改革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的探究,起步于1993年,有关的政策与操作方法成型于1998年,2001年8月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首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了以社会养老保险安置为主要内容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阅读全文

(责任编辑:

马明超)

第二篇: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降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降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

“工业用地必须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操纵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省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降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决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赶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治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依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

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辟,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降实。

(四)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

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操纵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发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便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

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风光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依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风光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

加强合同治理,催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辟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降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降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仔细履行职责,注意发觉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辟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仔细纠正和查处。

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殊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定予以查处。

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工

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依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紧密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自查,发觉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要在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依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仔细降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仔细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

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

重点是:

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殊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

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

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办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密安排此项工作。

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举行检查,发觉问题要立即催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

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举行重点检查。

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举行联合检查。

附表:

1.工业用地供应情况一览表

2.工业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3.工业用地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

第三篇: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降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治理,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依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操纵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辟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举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辟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

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可依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依据本地产业进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发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根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治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赋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部将依据各地社会经济进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举行修订。

附件:

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

考察国土资源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日下午在国土资源部考察时强调,国土资源工作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

国土资源系统要深刻认识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紧紧环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全面做好土地、矿产、地质、海洋治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等各项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进展提供资源保障和优质服务。

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温家宝听取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汇报,观察了国土资源全国遥感监测“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演示。

国土资源“一张图”以覆盖全国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为本底,综合集成调查评价和规划成果及治理信息,是全面展示国土资源状况的“电子沙盘”。

综合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全国土地和矿产资源全过程实时监管和动态跟踪。

“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已成为国土资源治理和监督的重要技术支撑。

随后,温家宝又来到12336违法线索处理中心,详细了解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接收、调查处理工作。

温家宝问道:

今天的举报电话有多少个?

接线员回答说,已接到149个举报电话。

温家宝仔细翻看了举报线索的文字记录,询问了处理流程。

中心负责人汇报说,从2009年6月开通至今,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已受理违法违规线索20万个。

举报人可以动态查询处理结果。

温家宝听后说,我们就是要制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

温家宝还观察了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主要成果展。

1998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成功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专项。

展览系统地总结了国土资源大调查、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寻矿等重大专项成就。

在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级成果展示系统前,温家宝在大屏幕上仔细察看了不同等级农用地的分布情况。

他说,这是我们的家底。

爱护好农用地,关系到子孙后代。

在国土资源部会议室内,温家宝听取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关于近年来国土资源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老同志和专家代表等举行座谈。

温家宝在听取了大家发言后说,“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进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资源环境约束更加突出;世界科技创新正在为改善资源利用制造新的空间,但我们自主创新的能力还不强,面临着更大压力;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低和环境污染严峻的问题尚未根本扭转。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忧患意识,努力破解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土资源治理难题,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

温家宝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要大力推进资源节省集约利用,注重资源爱护和合理开辟。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省放在首位。

在做好数量管控的同时,加强质量治理和生态管护,防止过度开采。

二要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立脚国内,夯实资源保障基础。

加快实施寻矿突破战略,形成能源资源战略接续区,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国际合作。

三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支撑。

四要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国土资源事业进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第五篇:

关于国土资源部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治理促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降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发

[2003]18号)和加强土地供应治理,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供应治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仔细贯彻执行。

一、实行房地产开辟供地计划备案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房地产开辟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合理确定房地产开辟用地总量和结构,尽可能的降实到具体地块和供地时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从2004年起,各地确定的房地产开辟等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须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所辖市、县房地产开辟等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进展。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土地市场运作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信息化、组织化建设,提高市场服务水平。

提高土地供应信息的公开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公告时光不得少于20日。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举行分析、预测、预警。

加快建立全省土地市场信息网,以尽快实现全省土地市场信息共享和远程交易,形成全省统一稳定的土地大市场,提高交易成功率,落低交易成本。

三、加强供地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秩序管理整顿的契机,切实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辟等经营性用地,原划拨土地或协议出让的土地需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辟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经济适用房用地,可以在明确建设标准等基础上,采纳限定销售房价的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供地。

严禁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辟,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辟,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一经发觉,要严肃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供地备案制度,把供地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赶紧抓实。

要高度认识加强土地供应监督治理的重要性,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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