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199416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5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docx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原版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公示

2008-10-10

一、控制分区

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           分区定义

禁设区:

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展示区:

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

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二)           规划管理要求

禁设区:

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区:

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区:

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三)           划定依据

1.禁设区

以“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作为禁设区的划定依据。

(1)            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

禁设用地

用地示例

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稀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地带范围内

如一大会址、孙中山故居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如汇丰银行、江湾体育场等632处优秀历史建筑

居居住性质的风貌保护道路路

如康平路、武康路、山阴路等

文文物古迹用地C7

如福泉山遗址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人民广场地区

南京西路-西藏中路-福州路-云南中路-延安东路-黄陂北路以西约1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内

建建设区内河流水系两侧

从河道蓝线至沿河第一街坊及第一界面建筑(见图2)

其中

黄浦江核心地区

浦西地区:

南浦大桥-陆家浜路-中山南路-复兴东路-外咸瓜街-方浜东路-人民路-四川路-天潼路-大名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杨浦大桥-黄浦江围合区域内

浦东地区:

杨浦大桥-锦城路-陆家嘴环路-浦明路-南浦大桥-黄浦江围合区域内

绿地G

 

如世纪公园、人民公园、徐家汇绿地、延中绿地等公共绿地G1

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岔港、张家浜、三林塘、大场、吴中路等8块楔形绿地,淀浦河、大治河、川杨河等主要河道两侧防护林带等生产防护绿地G2

不包括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如高速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

(2)            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

禁设用地

用地示例

行政办公用地C1

如有独立用地的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公检法等办公所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

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等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RS

如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职校、技校、特殊学校等

如中科院药物研究所、有机化学所等科研设计用地C65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

如福利院、宗教活动场地等

市政设施用地U

如有独立用地的水厂、变电站、储气站、大型锅炉房等供应设施用地U1

如轮渡,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货运公司的停车场,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交通设施用地U2(不包括加油站、轨道交通站)

如邮政、电信、电话等邮电设施用地U3

如污水处理厂、泵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如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养护设施等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用地U6

如消防站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对外对外交通用地T

如港口码头、铁路线等(不包括铁路站场,如新客站、上海南站)铁路用地T1

如运输石油、天然气等管道运输用地T3

如码头作业区、生产区(不包括客货运站)等港口用地T4

如飞行区(不包括航站楼周边地区、配套服务区等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地区)等机场用地T5

特殊特殊用地D

如军事用地等特殊用地D1

如领事馆等外事用地D2

如监狱、劳改农场等保安用地D3

市政市政管线走廊

如高压走廊等

 (3)            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

禁设用地

用地示例

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区

泗陈公路、嘉松公路、沈砖公路、辰山塘、环山路和佘北公路所围合区域,约10.5平方公里

淀山湖沿岸200米范围内

 

各类自然保护区

如东滩鸟类保护区、青草沙水源保护区、北竿山鸟类保护区等

水域和其他用地E

如黄浦江、苏州河等水域E1

如菜地、灌溉水田等耕地E2

如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3

如树林、竹林、灌木林、黄浦江上游涵养林等林地E4

如农村住宅(经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外墙设置墙面广告的住宅除外)等村镇建设用地E6(不包括村镇企业)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盐碱地、沼泽地等弃置地E7

居住用地R

不包括社区级商业中心RC2,如浦东联洋社区的大拇指广场、长宁新泾社区的西郊百联、曹杨新村的曹杨商场等

位于展示区的经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外墙设置墙面广告的住宅楼除外。

2.展示区

规划确定的“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

类型

名称

城市副中心

徐家汇副中心

江湾-五角场副中心

真如副中心

市级商业街(中心)

南京东路商业街

南京西路商业街

淮海中路商业街

四川北路商业街

金陵东路商业街

豫园商业中心

不夜城商业中心

张杨路商业中心

市级专业中心

虹桥涉外贸易中心

大柏树内贸中心

地区中心

老西门地区中心

打浦桥地区中心

长寿地区中心

中环百联

李子园摩尔城

中山公园及定西路沿线地区

西郊百联商业中心

控江路地区中心

长白地区中心

新江湾城地区中心

大宁地区中心

新天地地区

曹家渡地区中心

田林地区中心

凌云地区中心

枫林地区中心

龙华地区中心

南站周边地区

漕河泾地区中心

古美地区中心

高桥地区中心

高行地区中心

浦兴地区中心

金杨地区中心

洋泾地区中心

花木地区中心

北蔡地区中心

三林地区中心

张江地区中心

庙行地区中心

上海大学地区中心

大华地区中心

其他展示区

宜山路市场地区

光大会展中心

龙华旅游城部分地区

北外滩东大名路以北部分地区

东外滩杨树浦路以北部分地区

七浦路地区

大连路、北翟路等沿线部分地段

  3.控制区

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地区。

用地名称

用地示例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如宾馆、银行、商店、市场等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如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等文化娱乐用地C3

如虹口足球场、八万人体育场等体育用地C4

如写字楼、办公楼等商务办公用地C8

 居住用地中的部分区级商业中心RC2

如普陀区曹杨新村的曹杨商场

 工业用地M

如桃浦工业区、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村镇企业用地

 仓储用地W

 

 公路用地T2

如公路、长途客运站等等

 道路广场用地S

道路用地S1

广场用地S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部分交通设施用地U2

如加油站、轨道交通站

 混合用地

如创智天地等商住混合用地

(四)           禁设路段、展示路段、控制路段

根据中心城户外广告控制分区划定,将道路相应划定为禁设路段、展示路段和控制路段。

1.划定原则

禁设路段:

道路两侧皆为禁设区、或者道路两侧以禁设区为主的路段。

展示路段:

位于展示区内的路段(不单独划示)。

控制路段:

道路两侧皆为控制区、或者道路两侧以控制区为主的路段。

2.管理要求

禁设路段:

禁止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和电话亭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路段:

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路段:

该路段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的建筑上,按照控制通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

如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按照《广告阵地实施方案》进行管理,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必须遵循控制通则。

  

二、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上海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上海市中心城部分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上海市政府2008/3号文《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两部分。

(一)           禁止性条款

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具体包括: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绿化隔离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具体包括: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

(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

(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

(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

(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

(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

(1)利用行道树的;

(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

(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

(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3.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透空围墙上;(见图6)

(2)损毁绿地;

(3)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特殊景观区用地范围内;

(4)灯电杆上的硬质招牌广告;

(5)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见图7)

(6)高架道路红线范围内、高架道路桥身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的建筑广告;(见图8)

 

(7)内环线外侧50米以内地区、以居住功能为主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和次要公路等级以下的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广告;

(8)内外环线之间,以及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

(9)公交候车亭和电话亭顶部设置的。

(见图9)

(二)           

控制性条款

1.独立式广告

⏹      高立柱广告

1)在主次公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以非居住功能为主的地区设置的高立柱广告设施的牌面尺寸、纵向间距(见图10)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米)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米)

主次公路

5×15

700

高速公路

6×18

1000

2)广告牌面宜为规则矩形。

3)高立柱广告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倒杆距离。

(见图11)

4)设置高立柱广告必须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可以通过划示广告设置带进行控制。

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实施。

2.附属式广告

(1)       屋顶广告(展示区也必须遵循此条款规定)

1)         在8层或24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必须遵循《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

2)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使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见图12)

3)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见图13)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米

3米

>3层(10)米~≤8层(24)米

6米

>8层(24)米~≤20层(60)米

8米

 

(2)墙面广告

1)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见图14)

2)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3)连续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

4)展示区的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5)平行式墙面广告

⏹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      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40%。

(见图15)

6)垂直式墙面广告

⏹      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见图16)

⏹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

⏹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小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见图17)

7)在批准的建筑物设计方案中,对其墙面广告设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围墙广告

1)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2米。

2)广告设施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

(见图18)

3)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灯电杆广告

1)城市快速路灯电杆上只允许设置用于宣传重大活动的临时性广告。

2)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4)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9米,长度不得大于1.8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

(见图19)

5)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米。

6)同一路段灯电杆广告设施应统一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

(5)街道家具设施附属广告

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2)电话亭广告不得遮盖透明窗门。

三、附则

(一)           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世博会控制区户外广告管理

在世博会期间,世博会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专项规划》为准。

四、附件

(一)           市域

(二)       中心城

 

       

公示时间:

2008年10月10日--11月10日

 联系方式:

23116172,伍攀峰

62473288,许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思想汇报心得体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