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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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培训
西安体育学院
定向运动裁判员培训
辅
导
资
料
社会体育与休闲体育项目教研室
一、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2)()
二、附录一:
莱比尼茨宣言()
三、附录二:
线路设计原则()
四、附录三:
项目规格()
五、定向运动竞赛裁判法()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检查点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
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
第四条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同时举办,应执行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IOF)规则。
第五条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日间定向运动比赛。
第六条与本规则无冲突的附加规则由竞赛委员会决定,但必须经过赛事监督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条对本规则未涉及的项目,应在竞赛规程中简要规定,并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以特别规定则的形式发布详细的竞赛办法。
第八条对规则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选项的条款,应在竞赛规程或赛事补充通知中说明实际采用的条款。
第九条本规则及其附加规则和特别规定则对赛事所涉及的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以及其他与举办方及承办单位或运动员有联系的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十条公平竞赛是所有赛事相关人员解释本规则的指导原则。
第一十一条特别规定与本规则的条款相冲突时,以本规则的条款为准。
第一十二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允许竞赛委员会偏离本规则中某些条款。
对A类赛事或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的B类赛事,偏离条款的请求至少应在赛前45天以前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提出。
第一十三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应定期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章定义
第一十四条“规则”指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及其附录。
第一十五条本规则中的“定向运动”指徒步定向运动。
第一十六条“赛事”指以定向比赛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
第一十七条“运动员”既指个人,也指代表队。
第一十八条“国际定联”,英文简称为“IOF”,指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
第一十九条“中国定协”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第二十条“特别条款”指规则中只适用于某类赛事或赛事中某些组别的条款。
特别条款适用的赛事或组别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
第三章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二十一条定向运动竞赛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竞赛时间划分
日间赛:
在日光下;
夜间赛:
没有日光。
(二)按竞赛性质划分
个人赛:
运动员独立完成比赛;
接力赛:
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按顺序一个接替一个分别完成各自的赛段;
团队赛:
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协作完成比赛。
(三)按竞赛成绩的决定方式划分
单程赛:
单一赛次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运动员可以分配在不同的组进行比赛,如:
M18-1组、M18-2组等,各组运动员分别按比赛成绩排定名次;
多程赛:
两轮或多轮比赛的成绩之和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
各轮比赛可以在一天内进行,也可以在几天内进行;
资格赛:
运动员通过一轮或一轮以上的分组预赛取得决赛资格,决赛成绩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
(三)按到访检查点的顺序划分
按特定顺序:
到访顺序被指定;
无特定顺序:
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
特定顺序和无特定顺序混合:
部分到访顺序被指定,部分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
(四)按检查点的设置划分
传统定向:
检查点带有代码,运动员错打检查点顺序该场取消比赛成绩无效资格;
微型定向:
检查点没有代码,附近有假检查点,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将受到处罚。
(详见单独的国际定联微型定向竞赛规则)
(五)按比赛持续时间划分
1、长距离赛;
2、中距离赛;
3、短距离赛;
4、其他距离赛(含百米定向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定向运动赛事的三种类型
(一)A类赛事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它国内、国际定向运动赛事。
(二)B类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
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
(三)C类比赛:
A类和B类以外的其它定向运动赛事。
第四章安全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应充分认识定向运动存在的潜在危险,并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购买保险,自行承担赛事风险。
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二十四条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作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
凡是身体健康检查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二十五条竞赛委员会应制定搜索迷失运动员的预案。
第二十六条竞赛委员会在选择比赛地点和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通讯信号的稳定性和覆盖率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如比赛场地存在交通安全问题,应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
第二十八条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竞赛委员会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缩短比赛线路,提早、推迟、终止或取消比赛等决定。
第二十九条如出现明显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客观情况,竞赛委员会必须取消该场比赛。
第三十条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成统处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成统裁判长通报。
第三十一条在本队所有运动员全部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
第三十二条如果运动员超过有效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竞赛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线路设计员应考虑线路设计中所有的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禁区和危险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对于运动员可能到访、但地图上没有清晰显示其危险性的区域应用警示带标识。
第三十五条在连续三天以上都有比赛的赛事中,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
第三十六条在酷暑、严寒及湿热等天气下,中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该按比赛规格的下限设计,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
第五章组别
第三十七条运动员按性别、年龄、线路难度分组。
第三十八条运动员按性别分为女子组和男子组,代码分别为W和M。
第三十九条运动员年龄分组及代码
(一)少儿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1周岁且未满13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2和W12;
(二)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3周岁且未满15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4和W14;
(三)青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5周岁且未满17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6和W16;
(三)青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7周岁且未满19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8和为W18;
(四)成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9周岁且男子未满35周岁,女子未满30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21和W21;
(五)中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35周,女子已满30周岁,且在当年12月31日男子未满55周岁,女子未满50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35和W30;
(六)老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55周岁,女子已满50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55和W50。
第四十条如有必要,还可以分成其它年龄组,基本原则是:
(一)20周岁或20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
(二)21周岁或21岁周以上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月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
(三)对小于21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两年的间隔,如分为W20和M20组,W18和M18组等。
(四)对大于21周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5年的间隔,如分为W35和M35组、W40和M40组等。
第四十一条如有必要,可根据线路难度将每个年龄组分为几个难度组,按难度递减的顺序分别称为E组(精英组),A组,B组,C组和N组(初学者组),如M21E、W21A、M18B、W18C。
第四十二条只有青年组和成年组可以设精英组,代码分别为M18E、W18E、M21E和W21E。
精英选手的条件和申请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详细规定。
第四十三条少儿组和老年组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组比赛,其它年龄组运动员可以跨组参加比赛:
(一)20周岁和20周岁以下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岁组以内(包括21周岁组)较大年龄组的比赛。
(二)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周岁组以上(包括21周岁组)较小年龄组的比赛。
(三)女子可参加同年龄男子组的比赛。
第四十四条在按性别、年龄和难度分组的比赛中必须使用以上代码。
第四十五条当一个组别中参赛运动员较多时,可分成水平相同的两个平行组,并用代码1、2表示,如M21A-1、M21A-2。
(一)短距离赛中运动员达到120人以上(包括120人);
(二)中距离赛和长距离赛中运动员达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第四十六条来自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应随机平均分布到各平行组。
第四十七条各行业体协举办的赛事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分组。
第四十八条按行业特点分组的赛事中,各组别各项目线路的难度和胜出时间可参照规则中相应年龄组的规格设计。
第六章参赛办法
第四十九条运动员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持注册证参加比赛。
第五十条运动员均代表所注册单位参赛。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二条没有报名的运动员无参赛资格。
第五十三条同一赛事中,运动员只能参加同一个组别的比赛。
平行组及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费用
第五十四条赛事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承办单位可按最低水平收取一定的报名费。
第五十五条承办单位可提前收取报名费或报名保证金,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
第五十六条承办单位可向推迟报名的运动员收取一定的附加费,收取标准须得到主办方的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五十七条除非得到赛事竞赛委员会的资助,运动员自行担负参赛费用。
承办单位应尽可能提供不同标准的食宿供运动员选择。
运动员应按赛事要求缴纳报名费。
第五十八条竞赛委员会可向运动员提供比赛场地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并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
第八章赛事信息
第五十九条所有官方信息都应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在主办方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网站发布。
只有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回答提问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简单的口头发布。
第六十条如有需要,应向运动员提供书面通知(通告)。
第六十一条所有赛前信息应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发布,创造公平的赛前训练环境,确保参赛者在比赛中发挥出最佳水平。
第六十二条赛事通知的内容。
(一)比赛时间;
(二)比赛地点;
(三)主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
(五)赛事级别;
(六)信息获取方法。
第六十三条竞赛规程的内容。
(一)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三)参加单位;
(四)竞赛项目和组别;
(五)参赛办法;
(六)竞赛办法;
(七)录取名次、计分办法与奖励;
(八)报名与报到办法;
(九)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十)经费;
(十一)禁区或临时禁区;
(十二)裁判员和仲裁;
(十三)其它规定;
(十四)信息获取方法;
(十五)未尽事宜解决途径;
(十六)规程解释权的归属者;
(十七)附件。
第六十四条赛事筹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新的竞赛信息,应适时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
补充通知按先后顺序依次编号。
补充通知的内容如下:
(一)应尽可能提供禁区及涉及与禁区相关的旧版定向地图信息;
(二)各项目比赛场地位置示意地图;
(三)比赛场地说明,包括地形、植被、可跑性、通视度和交通网,以及相应的样图和照片;
(四)比赛地图说明,包括比例尺、等高距、地图尺寸与保护措施;
(五)应尽可能提供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长度、爬高量、检查点数目、胜出时间、饮水检查点数等;
(六)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七)天气与气候介绍;
(八)可能存在的危险;
(九)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赛事中心;
(十一)住宿地;
(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
(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
(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安排;
(十五)食宿服务信息;
(十六)模拟赛信息;
(十七)赛事日程;
(十八)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购买办法;
(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十)信息获取方法。
第六十五条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六十六条秩序册的内容。
(一)竞赛通知;
(二)竞赛规程;
(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办法;
(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
(六)竞赛主任;
(七)赛事监督;
(八)制图员和线路设计员
(九)仲裁委员会;
(十)裁判员名单;
(十一)赛事日程;
(十二)交通时刻表;
(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
(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
(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各项目比赛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隔离带、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观赏检查点、急救站等;
(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线路、标记线路说明等;
(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十九)公平竞赛规定或要求;
(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
(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
(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
(二十三)赞助商宣传材料。
第六十七条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单位提供,包括的内容:
(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
(二)安全指南;
(三)医疗服务指南;
(四)交通服务指南
(五)旅游服务指南;
(六)志愿者服务指南;
(七)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
(八)比赛地地图等。
第六十八条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
(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
(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
(三)补充通知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
(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第六十九条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
第九章报名
第七十条按照竞赛规程报名。
第七十一条A类赛事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对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
第七十二条完成最终确认后,参赛运动队应按竞赛规程指定的方法,按报名费的50%交纳报名保证金。
没有交纳报名保证金的运动员队不得参赛。
第七十三条未按时报到的运动员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十四条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
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且须交纳100元的变更费。
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比赛开始前一天的20:
00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当面提交,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于次日开赛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七十五条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的书面变更申请最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交。
第七十六条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2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
第七十七条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
第十章行程和交通
第七十八条运动员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法,承办单位有义务协助安排返程交通。
第七十九条参赛队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由承办单位安排,也可由代表队自己安排。
第八十条竞赛委员会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场地。
第十一章模拟赛
第八十一条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竞赛委员会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线路。
第八十二条运动员、代表队官员、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
第八十三条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
第十二章出发顺序
第八十四条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
集体出发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
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
第八十五条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抽签决定。
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
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
第八十六条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出发。
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
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
第八十七条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线路组合分配出发号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
各线路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
第八十八条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
(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
第八十九条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赛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
第九十条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赛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
第九十一条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员到达起点区后公布。
第九十二条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2分钟,中距离赛为2分钟,短距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1~3分钟,具体间隔时间由竞赛委员会确定。
第九十三条百米定向赛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1分钟;采用分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
第九十四条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
第九十五条长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4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
第十三章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九十六条竞赛委员会应在第一场比赛开始12小时前召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会议由总裁判长主持,赛事监督应监督本次会议。
第九十七条A类赛事,竞赛委员会应尽可能在每场比赛开始12小时前召开一次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九十八条领队、教练在会上应有提问的机会。
第十四章场地
第九十九条比赛区域包括起点区、赛场、终点区在内的所有区域。
第一百条赛场是比赛线路及运动员在选择路线时可以涉及到的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终点区是以观赏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到终点的必经线路及终点为核心的综合区。
第一百零二条比赛区域应适合设计竞技性定向比赛线路,应符合《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
在选择起点区、赛场和终点区以及设计线路时应考虑《莱比尼茨宣言》(附录一)的目标。
第一百零三条比赛区域在赛前没有被用作其它A类或B类比赛场地的时间应尽可能长。
如比赛区域在2年内曾被用作A类或B类比赛场地,应在赛事补充通知中提供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的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比赛区域确定后,应尽快在补充通知中宣告该区域成为禁区。
如不能确保成为禁区,应尽早在补充通知上公布比赛场地的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禁区。
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禁区,应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六条如在发布赛事通知时尚没有确定比赛区域,应将比赛地定为临时禁区。
第十五章地图
第一百零七条地图、线路符号和其它叠印符号应根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T4016-2010《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测绘和印制。
与规范不符的内容应得到中国定协的许可。
第一百零八条各项目比赛地图的比例尺。
(一)长距离赛:
1:
15000或1:
10000;
(二)中距离赛:
1:
10000或1:
7500;
(三)短距离赛:
1:
5000或1:
4000;
(四)百米定向赛:
1:
1000或1:
500;
(五)接力赛:
1:
10000或1:
7500、1:
5000或1:
4000;
(六)团队赛:
1:
10000或1:
7500、1:
5000或1:
4000。
第一百零九条地图印制后,如有影响比赛的地图错误或比赛场地变化,须用叠印符号说明,并同时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地图应防水耐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应在比赛前一天展示给所有运动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比赛当天,未经竞赛委员会许可,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不得在比赛区域使用任何地图。
第一百一十三条赛事中重复或部分重复使用的赛场,竞赛委员会应在补充通知中说明。
如在第一次使用时该赛场地图没有全部收回,竞赛委员会至少应在该赛场第二次使用的前一天公开展示该赛场的地图。
第十六章线路
第一百一十四条应遵守《莱比尼茨宣言》(见附录一)、《线路设计原则》(见附录二)和《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线路的标准应与比赛级别和组别的要求一致,应检验参赛者的定向技能和奔跑能力。
所有线路应涵盖各种各样的定向技术。
第一百一十六条平行组的线路标准,包括各项技术指标,如检查点数、线路长度、爬高量、长路段数及胜出时间应尽可能相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线路长度由从起点开始经过各个检查点到达终点的直线长度决定,如有不能通行的障碍(如高栅栏、湖泊、不能通行陡崖等)、禁区和标记线路可偏离直线。
第一百一十八条总爬高量应按最短的有效线路的爬高给出,单位为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接力赛中,各队的检查点组合不同,总线路应相同。
如地形和线路设计允许,各赛段的长度可以明显不同。
但各赛段的累计胜出时间应按附表一、附表二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队应按相同的棒次顺序出发,完成不同长度的赛段。
第一百二十条在个人赛中,运动员的检查点组合可以不同,但是,同组别所有运动员的总线路应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比赛胜出时间应按《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见附表二)设计。
第一百二十二条同级别、同年龄组男女运动员线路的差异只能体现在线路长度上。
第一百二十三条线路设计员不应鼓励参赛者采取诸如穿越障碍物或禁区等不公平的行为。
如无法避免穿越障碍物(如不能通行的墙和栅栏)或禁区,或沿着禁区行进,可能诱导运动员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的区域应用警示带标记。
第一百二十四条线路应提前印在运动员的地图上。
第十七章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第一百二十五条禁区或危险区、禁止通行的道路、禁止穿越的线状地形等都应标示在地图上,如有必要,也应在实地中标出。
运动员禁止进入、穿越上述地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短距离赛中在地图上表示为不能通行的地形特征禁止通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必经线路、通过点和通道都应清晰标示在地图和实地中,参赛者应通过线路上所有被标记部分的全程。
第十八章检查点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检查点在实地中的准确位置应用检查点说明详细正确描述。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