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182933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77.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docx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李鸿章为例

摘要:

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一直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李鸿章这个具体人物,来谈论历史人物评价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李鸿章与太平天国运动,李鸿章与洋务运动及李鸿章的外交活动这些具体事件来对历史人物评价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具体阐述,从而来突出评价人物时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具体事件来论说功与过;不以成败论功绩,而是看是否提供了新的东西;要避免“盖棺定论”问题。

关键词:

评价人物;李鸿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的东西;避免盖棺定论

一、李鸿章简介

李鸿章,晚清名臣,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安徽合肥人,世人多尊称李中堂,亦称李合肥,本名章铜,字渐甫或子黻,号少荃(泉),晚年自号仪叟,别号省心,谥文忠。

作为淮军、北洋水师的创始人和统帅、洋务运动的领袖、晚清重臣,官至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授文华殿大学士,曾经代表清政府签订了《越南条约》、《马关条约》、《中法简明条约》等,著有《李文忠公全集》。

《清史稿·李鸿章传》评其为人:

“生平以天下为己任,忍辱负重,庶不愧社稷之臣。

惟才气自喜,好以利禄驱放,志节之士,多不乐为用,缓急莫恃,卒致败误,疑谤之起,抑岂无因哉。

”关于对李鸿章的评价,褒贬不一。

称赞的视其为伟人,日本首相伊藤博文视其为“大清帝国中唯一有能耐可和世界列强一争长短之人”;慈禧太后视其为“再造玄黄之人”;蒋廷黻认为李鸿章是中国十九世纪最大政治家;袁世凯评价李鸿章时提出“一生低首拜汾阳,万古大名配诸葛”。

贬低的人则称其为“汉奸”、“卖国贼”、“误国能臣”和“刽子手”。

二、关于评价李鸿章的相关研究综述

(一)相关研究综述

胡厚平(1990)不否认洋务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但仍旧认为李鸿章是个恶贯满盈的卖国贼。

对内是镇压人民的血腥的刽子手,对外却是一个奴性十足的软骨头。

在对外交涉中,他一贯采取妥协投降的立场。

李鸿章倡导的洋务运动虽然促进了民族资本的产生和发展,但对这点积极作用不能无限扩大、无限拔高。

这些作用同他滔天的卖国罪行比较起来,是微不足道的。

镇压人民起义和出卖祖国领土主权,是他一生中最基本的方面。

王金香(1995)认为,从甲午战争前清政府对外一贯妥协退让的政策和马关谈判中李鸿章的表现及中日双方的态度来看,签订《马关条约》卖国求和的主要罪责在清政府,而不应由李鸿章一个人来承担。

毛华敬(1998)认为应该积极评价李鸿章的十年专利。

洋务运动时期,李鸿章为上海机器织布局请准了十年专利及减免税厘的特权,为此他长期受到人们的责难。

李鸿章此举并不像有人所认为的那样“一开始便具有封建垄断性”,“一方面扼杀了民族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为扩大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经济渗透开通了道路”,而是恰恰相反,它不仅使中国民族资本机器棉纺织业得以产生并奠定了初步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阻止和抵制了外国资本对这一领域的渗透,结束了洋纱洋布独霸中国市场的历史,实现了“稍分洋商之利”的宿愿。

欧阳跃峰(2003)认为评价李鸿章不能仅仅以外交活动作为依据,而应以举办洋务事业、推动中国社会近代化作为其人生主流。

全面评价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并不存在“将功补过”问题。

简单地把李鸿章斥为“卖国贼”,是从痛恨不平等条约丧权辱国的情感出发的;摘掉“卖国贼”的帽子,对李鸿章的外交活动进行具体而深入的研究,才是理性的做法。

否认李鸿章是卖国贼,主要是说他签订不平等条约不属于“卖国”行为,而不是说他在无可奈何时即可卖国,更不是说“卖国是情有可原的”,也绝不会引导出卖国行为。

对外是战是和,应该以是否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为转移,而不应根据对手是谁来决定,李鸿章为“变法”而主张“和戎”的主观动机应该予以肯定。

蔡雨欣(2014)认为在中国晚清的历史中,李鸿章他在这段历史上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一个人的评价,总不可能是"非此即彼"的极端观点,对于李鸿章这样重大的历史人物的评说更是这样。

(二)研究现状评述

综合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李鸿章在晚清历史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他们有的通过李鸿章的外交活动,有的通过洋务运动等来肯定李鸿章的功绩,但也有否定李鸿章的,认为洋务运动的作用同他滔天的卖国罪行比较起来,是微不足道的。

镇压人民起义和出卖祖国领土主权,是他一生中最基本的方面。

本文通过李鸿章与太平天国运动,李鸿章与洋务运动及李鸿章的外交活动这些具体事件来对评价李鸿章进行评价,从而来突出评价人物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具体事件来论说功与过,不以成败论功绩,要避免评价中的“盖棺定论问题”。

三、评价历史人物应注意的问题

评价历史人物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不以成败论功绩,而是看是否提供了新的东西,三是避免“盖棺定论”问题。

下面通过李鸿章的具体事迹来谈论。

(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李鸿章与太平天国运动为例

1851年l月11口,洪秀全在金田村发动起义,太平天国运动爆发。

清廷先后多次派兵围剿,但清军腐败不堪,“文武以避贼为固然,士卒以逃儿为长策”,到1853年8月,最终攻克南京,改南京为天京,正式建立了与清政府直接对立的太平天国农民政权。

1861年,太平军向上海进军,上海守备清军不能抵抗,外援英军未到,上海地方官绅派代表向曾国藩求援。

曾国藩命李鸿章招募淮勇,在安庆编成一军,称“淮军”。

淮军变通旧制,实行兵为将有,逐渐取代绿营、八旗的地位,成为镇压太平天国的主力。

李鸿章在与太平军的交战以及与外国人的交往中,看到自身的差距。

为了壮大淮军实力,适应镇压太平天国的迫切需要,李鸿章下决心以洋人为师,对淮军进行了以使用洋枪洋炮为中心的军事改革。

第一,购买洋枪洋炮,加速淮军近代化,组建洋枪队和洋炮队;第二,聘请外国教习,采用洋法练兵;第三,设局制造军火,先后建成西洋机器局、苏州洋炮局和炸弹三局。

通过这场改革,淮军迅速成为一支近代化的武装力量,成为镇压太平军的主力;并且为以后的洋务运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太平天国被镇压下去后,地方势力崛起,掌握了部分地方政治、财政、军事权力,改变了中央与地方满汉关系的格局,湘淮系督抚大多转化为洋务派,成为洋务运动的主体力量。

李鸿章也受到清廷的重用,成为晚清政治舞台上的风云人物。

1863年李鸿章攻打苏州时,守将谭绍光坚守不退,以郜永宽为首的八人,杀死谭绍光,开苏州城门投降清军。

李鸿章却设计处死八降将,并大肆屠戮其部众,同时还将苏州城洗劫一空。

苏州杀降是太平天国末期的一次重大事件,这次事件的出现标志着太平天国在苏南根据地的覆灭,为清廷剿灭太平天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李鸿章的苏州杀降事件带来了巨大影响:

首先是给太平军中的动摇分子敲响了警钟,从而积极备战,作最后的斗争,杀降事件对太平军战斗力的提升是有显著影响的。

苏州杀降事件所引起的巨大反应,特别是西方人士强烈谴责,给清政府施加了无形的压力,在以后的战斗中,滥杀无辜的事件减少。

清政府因苏州杀降事件而影响了“中外和局”的外交局面,从而陷入外交上的被动。

英国暂时停止了常胜军对清军的援助,常胜军解散。

李鸿章的《骈诛八降酋片》中提出杀害八降将是因为八王提出要求添立二十营和奏保副将以上官职的过分要求,文中指出“况郜云官等积岁巨酋,在贼中封至伪王、伪天将,其罪恶已不可赦。

今围困始降,毫无悔罪之意,仍多非分之求,将来断不能遂其所欲,即断不能无反侧之心。

因传令该酋等八人来营谒见,讵郜云官并未剃发。

维时忠逆李秀成尚在望亭,距苏甚近,郜云官等皆系忠逆党羽,诚恐复生他变,不如立断当几,登时将该伪王、天将等骈诛,派程学启督队入城捕搜逆党,于是降众二十万咸缴军器乞就遣散。

”八王提出过分要求是李鸿章杀降的主要因素之一,八王坚求立二十营,占阊、胥、盘、齐四门;乞保总兵、副将实职。

所谓“阊、胥、盘、齐四门”实际上就是大半个苏州城,只剩东门一隅留给李鸿章,不要说李鸿章,就是清廷也绝无可能答应。

为了防止“降众复叛”,和消除“尾大不掉之虞”,维护清朝的利益,李鸿章只能选择杀害八降将。

不同时期对李鸿章与太平天国运动有不同的评价。

稽文甫指出李鸿章“过去被称为‘中兴名臣’但其实际上是异族的奴才反动头子和屠杀人民的刽子手。

”陈危舫认为李鸿章是近代中国军阀的始祖是借外力屠杀中国人民的创始人。

他指出外国侵略者用洋枪洋炮充实了淮军的武装,目的是为了有力地去镇压爱国人民的革命运动。

李鸿章在反革命战争中扮演刽子手的角色。

叶林生、刘新建认为李鸿章是杀害太平将士的屠夫,他用太平将士的鲜血染红了自己的顶戴,周建荣认为李鸿章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是时代的产物,是他个人意志难以决定的。

不管是谁,处在李鸿章当时的情况之下,都会象李所做的一样,不会有丝毫的不同。

不能仅仅因为李鸿章曾经镇压过太平天国起义,就对他给以彻底的否定,不能因此说他是“罪魁祸手、乱臣贼子”。

之所以有不同的评价是因为民国时期,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们主张革命,李鸿章是被革命的对象,然而时代变迁,革命不再是时代的主流,逐渐被人们淡化,人们评论历史人物也越来越客观公正。

我们应该对李鸿章与太平天国运动做出全面具体的分析,不管太平天国运动的性质正义与否,李鸿章镇压它是由他的阶级性所决定的,不能因为李鸿章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就对他持否定态度,李鸿章作为地主阶级的忠实代表和统治集团的重要成员,就必然要去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和清政府的利益,他的思想和主张必定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李鸿章执行清政府对内镇压人民起义的政策,正是他处在那个时代和那种阶级地位上所难以避免或者说是无法逃避的选择。

李鸿章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建立淮军,进行了军事改革,提高了军队战斗力,促进了军事的改革和发展,在这一方面功劳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平叛过程中却杀害降将,是不守信用之举。

(二)不以成败论功绩——以李鸿章与洋务运动为例

列宁指出:

“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洋务运动,是中国走向近代化的起点和标志,是中国所进行的一场轰轰烈烈的自强求富运动。

作为洋务运动最主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李鸿章,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在洋务派的汉族官僚中,只有李鸿章始终参加和主持这个运动。

从“借师助剿”,购买外洋枪炮,揭开洋务运动的序幕,到1895年中日战争,北洋海军覆灭,宣告洋务运动破产,迄未终断。

他既是这个运动的倡导者,又是它的送葬者。

他办的洋务最多,为时也最久。

在以举办军事工业为中心的第一阶段,李鸿章控制了主要的军工生产,江南制造局和金陵机器局是其创办的军事工业。

初期,主要目的虽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维护清政府的统治。

军用工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大量原料和燃料,而原料和燃料的运送需要便利的交通,这又促进了交通的发展,伴随着军事工业的兴办,在中国开始产生一批熟悉机器制造,掌握近代生产技术的工人、工程师和科学技术人员。

在创办民用工业为主的第二阶段,他在开矿(开平矿务局)、航运(轮船招商局)、铁路、电报(天津电报总局)、纺织(上海机器织布局)等业方面也都是主要创办人。

李鸿章兴办的这些民用企业,主要是为了“浚饷源,裕财政”,用意在“求富”,即为军事企业和增强军事力量筹措军费,但是在封建官僚的把持下,除轮船招商局等少数企业外,非但赚不了钱,而且还有亏本。

梁启超指出,“李鸿章所办商务,亦无一成效可堵者,无他,官督商办一语,累之而已。

”虽然如此,但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重农抑商的观念,对中国近代企业、民族资本主义的诞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教育上,设学堂,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

李鸿章通过兴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是对旧教育体制的冲击及否定,促进了教育的近代化。

开办新式学堂,打破了科举制度,培养了一批近代科技知识分子,为科举制的废除奠定了基础;派遣留学生,为洋务事业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西学知识的新式人才,推动了中国的教育近代化。

他又是清政府最大的一支近代化海军—北洋海军的创建者,开了中国军队近代化的先河。

甲午中日战争中,北洋海军全军覆没,标志着洋务运动失败。

梁启超认为“至其所以失败顾,由于群议之掣肘者半,由于鸿章之自取者亦半;其自取也,由于用人失当者半,由于见识不明者亦半”。

洋务运动的败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在于腐朽的封建制度。

关于对李鸿章洋务运动的评价,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评价。

建国前期主要对李鸿章的洋务运动持否定态度,梁思光认为李鸿章组建的陆军海军只会屠杀人民,他设立的官商合办制造不出什么来只喂饱了官僚军阀,并且千方百计的阻止人民用机器生产,便于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胡滨分别从“自强”和“求富”两方面指出了其腐朽性和虚伪性。

他认为,李鸿章创办“自强”新政的过程,是中外反革命勾结的过程,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加深的过程;而他的“求富”也不可能使中国人民致富,却使他自己成为“富甲天下”的人物;章回认为李鸿章兴办的这些新兴企业不是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反而是为了阻碍资本主义,李鸿章的官督商办模式也是为了诈骗商人钱财,让封建官僚赚钱,建北洋舰队也是为了镇压人民反抗,巩固自己的实力,他们办洋务不是为了使国家富强而是为了扩充自己的实力。

到了后期,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李鸿章和他的洋务运动,逐渐对其持肯定态度,陈恭禄认为“李鸿章熟悉外情,明了大事,其任直隶总督二十余年,国内大政往往预闻,深愿中国有所改革”;罗尔纲则称李鸿章“乃近代中国首先主张变法图强之先知先觉者也”;蒋廷黻也因为李鸿章认识到变法维新的意义,赞其伟大。

不同时期对李鸿章有不同的评价,主要是因为时代变迁,改革开放后,有些学者冲破禁区,砸碎禁锢的枷锁,解放思想,对洋务运动提出了新的看法,人们更加实事求是的评价人物,用全面、辩证观点来看待事物。

虽然李鸿章主持的洋务运动失败了,但评价历史人物不能以成败来论功绩,而是看看他们是否提供了新的东西。

这些“新的东西”包括近代军事工业、民用工业、近代海军、铁路、发展工人阶级队伍、派遣留学生、引进人才、翻译西书、创办报纸等。

因而应该充分肯定其进步性、爱国性。

李鸿章不愧为中国近代化的第一人

(三)避免“盖棺定论问题”——以李鸿章的外交活动为例

从事历史研究时,常常在研究之前就存在一些习惯性看法,如“历史早已有结论”、“已有定论”。

在这些“结论”面前,许多史学工作者常常把它作为前提和遵循的准则,对这些具体问题只做顺论,如与己见不合,或却步不前,或绕道而行。

人物评价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盖棺定论”思想根深蒂固。

但从历史学的发展史上看,很少有历史人物能有定论。

“盖棺定论”限制了史家主体意识的发挥,弱化了人们的思维,因此要改变“定论”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宽容的态度研究历史人物,方能使历史人物评价不断向真理方向发展,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关于李鸿章的外交,好多人都对李鸿章下了“定论”,认为他是卖国贼,汉奸。

胡滨认为李鸿章一生的历史,是一部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出卖民族利益的反动历史。

范文澜认为,李鸿章对外政策是一意投降,以“割地办外交”。

喜所认为,李鸿章具有军阀、官僚、买办三位一体的政治特征,而“卖国”是李鸿章一生的主要政治生涯。

李鸿章作为晚清的中兴之臣,主持了19世纪最后三十年的晚清外交事务。

他自1870年直至1901年一直扮演着清政府“外交部长”的角色。

他的一套独有的外交思想影响近代中国近半个世纪之久。

梁启超说:

“李鸿章之负重望于外国也以外交,李鸿章之负重谤于中国也亦以外交。

要之李鸿章之生涯,半届外交之生涯也。

欲断定其功罪,不可不以外交为最大之公案。

他的外交主导思想是争取和平、稳定的局面。

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以“和戎”为途径,以“以夷制夷”为手段,以“自强”为目地。

但就外交实践而言,他的外交政策并未达到其想要的目的;而从思想本身来说,李鸿章的和局思想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积极性,不应随着最终的实践效果而被完全否定。

李鸿章曾说“外交之道与自强之谋相为表里”。

所以李鸿章的外交第一步就是“和戎”即“外须和戎”。

李鸿章把“和戎”作为他的外交思想的开始,因为他深刻认识到在国际事务这个弱肉强食的环境里,落后就要挨打。

李鸿章在“和戎”思想的指导下,对任何妨碍和局局面的做法都是极不赞同的。

和局对中国而言是承认不平等条约,并严格遵守;争取和局,是在遵守条约的基础上,通过外交手段避免卷入战争。

他认为“百战百胜不若不战而胜,尤为驭外良谟”。

意思是没有实力就不要轻易迎战,如果迎战就必须要有绝对赢的把握。

否则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何况现在的中国面临的外国列强是我们完全陌生的。

事实上,在当时的条件下,争取和局是变法自强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否则兵连祸结,国力耗尽,不但无资兴办新事业,也不能将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引进来,更不用说聘请外国顾问和派人出国留学。

李鸿章的“以夷制夷”是认识到了国际均势主义的存在,旨在利用均势,利用矛盾,“以夷制夷”。

即利用列强争夺中国利益的矛盾,使其相互牵制,从而维护和延续清政府的权益和统治。

他赋予传统的以夷制夷以新的内涵,大胆地利用国际均势主义、利用矛盾,为中国赢得了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的相对和平,这是应当肯定的。

李鸿章所签订的中外条约,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平等条约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约》,是他签订的唯一的一个平等条约。

条约规定: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

”“所有沿海各通商口岸,彼此君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

”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总体上说,《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基本上平等的条约,它的签订标志着中日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第二类虽是不平等条约,但相对来说,给我国造成的危害不是太大,如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1884年《中法简明条款》、1886年《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等。

第三种类型的不平等条约是以中国赔偿巨额赔款、割让大片领土或由外国强行长期租占港湾为主要内容的,如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其危害不言而喻。

第四类条约是旨在维护旧的宗藩体制的条约,即《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该章程一开头即声明:

“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

”“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与各国一体均沽之列。

”这一章程的用意,在于通过订立条约的形式向各国表明中国在朝鲜的宗主国地位,强化宗藩关系。

李鸿章作为条约的签订者,自然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最终是由最高统治者的决定的,不是李鸿章一人决定的,不能因为李鸿章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就让他背负了洗不去的污名,关于他经手签订不平等条约之事也应做出具体分析。

探讨李鸿章对条约的责任及其外交失败的个人原因,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李鸿章是清政府外交政策的主要参与者和执行者,但还不是最后决策者。

其时清政府外交的最后决策者实际上是慈禧太后。

李鸿章在奉命与外国进行谈判中,双方谈判的进程,都逐日详组地向总理衙门汇报请示,至于中国方面应抱的态度、原则和主要条件、对外国要求的让步程度等,均经总理衙门请旨同意。

条约的签署亦由谕旨允准,条约的交换更由皇帝盖玺批准。

李鸿章作为外交代表,毫无越权之举。

第二,李鸿章在许多外交谈判中是尽了相当努力以争取为我国挽回权利和减少损失的。

中日、中秘、中巴订约谈判,李鸿章都力主订立双方平等的条约。

中英烟台谈判,英使威妥玛坚持要将岑毓英提京,余皆不谈,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李鸿章与之辩论,长久未决,后来他加紧在其它各国公使中进行活动,争取同情,造成了“无确凭据,擅请将大臣提京为非”的公论,使威妥玛不得不转变态度,打开了谈判僵局。

1895年的马关谈判,日本提出了要中国赔偿白银三万万两,割让台、澎、辽东,允日人在华设厂等等极其苛刻的条件。

李鸿章在遇刺负伤的情况下,与日辩论力争。

关于朝鲜问题,提出:

“认保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局外之国”,“惟日方亦须照认,日方所拟约文,自应酌改。

”关于割地,要求日本不要强占中国领土,以免世为仇敌。

关于赔费,声明“纵使勒令中国赔偿兵费,亦只应算至中国声明愿认朝鲜自主之日而止,过此不应多索。

”进而指出中国财力有限,难以偿付,“故非请日本将拟索兵费之数,大加删减不可。

”关于通商,拒绝日方所提豁除一切税钞、大减子口半税、允日人在华设厂制造等等要求。

特别是关于设厂制造一节,李鸿章指出:

“洋商在中国改造土货,久有例禁,各国以此系中国自主之权,亦即听从,中国如准洋商在华改造土货,势必尽夺小民生计,于华所设制造厂所,极有妨碍,国家自不能不出力保护。

此事关系中国经久章程,各国公共之事,不能因一时战争遽行更改也。

”“如果中国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国皆援一体均沾之例,则华商之制造厂所,立即挤倒矣。

”在与伊藤博文的第四次谈判中,李鸿章仍然坚持:

“总之现讲三大端:

三万万为数甚巨,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

”经过李鸿章的苦争,赔款减至二万万两、辽东州地划定在沿海一带,设厂制造限定在通商口岸。

同样,在辛丑签约谈判中,李鸿章也为减少赔款数额、联军早日撤退等条款而尽力争辩。

第三,李鸿章较少的考虑到了列强侵略的本质,中国和列强并非平等的关系,“以夷制夷”的方针只有在两国实力相等的情况下才奏效。

四、结论

评价历史人物我们要从多角度评价,不能以偏概全,只承认功绩或者完全持否定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评价历史人物除了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还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历史人物都无法脱离他所处的时代,所以我们评价历史人物还需要原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评论历史人物,需要考虑统治阶级的影响,还需要考虑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要以历史人物能否推动社会的进步或发展作为评价标准,将历史人物放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中加以评价,设身处地评价历史人物的功过得失,不能用现代标准来评价历史人物,要避免盖棺定论问题。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梁启超.李鸿章[M].武汉:

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朱从兵.李鸿章与中国铁路[M].北京:

群言出版社,2006年版.

[3]孙志芳.李鸿章与洋务运动[M].合肥:

安徽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4]陈恭禄.中国近代史[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5]蒋廷黻.中国近代史[M].长沙:

岳麓书社,1999年版.

[6]胡滨.卖国贼李鸿章[M].上海:

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

[7]梁思光.李鸿章的卖国史[M].天津:

知识出版社,1951年版.

[8]章回.李鸿章[M].北京:

中华书局,1962年版.

[9]范文澜.中国近代史[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0]叶林生,刘新建.李鸿章[M].合肥:

黄山书社,1988年版.

[11]顾延龙,戴逸.李鸿章全集[M].合肥:

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1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13]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M].

[14]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

[16]赵尔巽.清史稿[M].清史馆,1927年版.

[17]董丛林.刀锋下的外交李鸿章在1870-1901[M].北京:

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

期刊类:

[1]胡厚平.李鸿章是货真价实的卖国贼[J].沈阳大学学报,1990年版.

[2]王金香.《马关条约》卖国求和的罪责应由谁来承担[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1995年版.

[3]毛华敬.应积极评价李鸿章的十年专利[J].文史哲,1998年版.

[4]欧阳跃峰.也谈历史人物评价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李鸿章的外交活动为例[J].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版.

[5]蔡雨欣.浅论对李鸿章的评价[J].才智,2014年版.

[6]欧阳跃峰.李鸿章与近代唯一的平等条约[J].安徽师大学报,1998年版.

[7]常智敏.历史人物评价标准再认识[J].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版.

[8]刘克辉.论历史人物评价中的“盖棺定论”问题[J].史学月刊,2005年版.

[9]方英.淮军研究及其历史文化资源利用[J].安徽史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