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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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有关术语,明确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责,适应于公司所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报警可信率)的考核。

2.2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车间、供应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采购等工作;仪表车间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编制,制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维护、检修、定期标定,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管理部负责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联锁保护投用的审定;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纳入工艺管理报表样式规范的编制、审批。

2.5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生产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报警控制器原则上宜独立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间;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纳入交接班管理,并做好巡检记录。

3.报警器的选择、设置方案

3.1报警器的选择: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少,受温度、湿度影响小;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还应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3.2检测报警点的设置:

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置情况,依据装置运行实际情况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原则进行。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

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3.3报警值的设定:

报警值的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状况,保证人身安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

常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连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值设定预报值和警报值两类。

预报值未GBZ2-2002所规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预报提示该预防控制措施。

警报值为GBZ2-2002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报警提示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立即巡查释放点,采取相应的防止释放、通风排风和人员防护等措施。

4.1存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2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4.3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投用率、完好率和报警可信率达到100%。

4.4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5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技术管理机动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安全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落实。

4.6机动部组织报警器维护、校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管理部按照工艺管理要求,检查考核使用报警器单位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管理。

车间负责:

制定班组、制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工作。

健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档案资料。

向机动部上报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年(季)检修计划、技改措施计划,报废及更新计划。

每季度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进行一次标定,标定结果报安全部。

报警控制器宜独立于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有人员值守的位置。

机动部组织报警器维护、校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4.9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负责:

岗位操作人员懂报警器的性能原理,会操作;发现报警不正常,联系仪表车间维修人员处理,使报警器的运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交接班记录中记录报警器报警情况,记录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如何处理等。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应按照两小时一次纳入工艺管理记录。

使用报警器单位可根据报警器的重要位置,确立纳入工艺记录的报警器台数和工艺管理报表样式,并报生产管理部审批。

完善现场报警器各类台账和分布图;建立报警器更换台账,记录报警器使用年限和检验日期;现场安装使用报警器要标明报警器名称、被测介质,预报值和警报值。

按照报警器安装位置强化属地管理,对报警器的检查形成日管理要求,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检查、维护及管理。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使用报警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3.2.4和3.2.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10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安全部备案。

4.11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1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5.2检测报警器应按其电子器件使用寿命的期限,整体更换。

5.3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6.1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6.2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都应及时存档。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术语解释:

1.可燃气体:

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有毒气体:

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

3.检测报警点:

实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位置(地点)

4.报警值:

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现场情况,检测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5.MAC(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最高容许浓度: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6.PC-STEL(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浓度。

7.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8.标定:

就是利用高精度的标准物对检测仪进行定度的过程,从而建立检测仪输出量和输入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叫校准。

9.探测器:

有采样装置、传感器和前置放大电路组成的气体检测部件。

10.报警控制器:

接受并处理探测器输出信号,具有显示、报警或控制功能的电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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