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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回答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回答

一、问:

中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这个《管理办法》与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的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

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处有六个方面: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暂不包括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放入其调整范围,而欧盟RoHS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放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的要求是通过整机来传递的。

因此,中国的《管理办法》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是“直接”采取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措施的,而欧盟RoHS则是“间接”采取措施的。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使用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六)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七)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二、问:

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

如何判断一些应用了电子信息技术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企业如何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

信息产业部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公布了一个按中国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分类目录编写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以下简称《分类注释》),这是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目前这个《分类注释》刊登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网址:

HTTP:

//

  三、问:

《管理办法》中没有任何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关于豁免的条款及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

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

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

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四、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

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

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

《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

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起草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

目录制定程序确定后,然后才会对什么产品进入第一批《目录》、何时进入《目录》等问题进行研究。

  五、问:

对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那么由谁来判定那些产品已经满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

如何判定?

  答: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完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之后,将开始进行《目录》制定的准备工作。

信息产业部将依照这个规定,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目录》制定过程中将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以确保《目录》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问:

《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

《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自我声明),即采用贴标识及在产品说明书里声明的方式,告诉用户或消费者,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等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一步”控制并没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某类(些)产品被列入《目录》中时,这些产品要么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达到了限量标准的要求,这需要经过CC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七、问: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强制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又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用“目录管理”模式,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要求进行CCC认证。

因此,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是不需要进行CCC认证的。

产品进入《目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会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

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CC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这是为环境保护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但这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无论是中国企业、外国企业还是生产商、进口商都是一样的要求。

  八、问:

《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就颁布了,它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

这里出现了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

《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本规章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管理办法》将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九、问:

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

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

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

信息产业部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信息产业部的思路是:

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

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于2004年10月成立,负责起草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等行业标准。

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有八个,包括《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以下简称《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以下简称《检测方法》)和五个关于无铅焊接的标准;另外还有一个正在立项中的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其中《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和《检测方法》三个标准已经颁布,标准号分别为SJ/T11363-2006、SJ/T11364-2006、SJ/T11365-2006,其余标准正在制定当中。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对所有企业单位是开放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二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十、问:

《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限量要求》是什么关系?

  答:

《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部国务院部门规章,以第39号联合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以及进入《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规定;《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两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和限量的要求。

《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标准,虽然其本身的性质是推荐性的,但由于《管理办法》的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

  十一、问:

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标准例如检测方法的标准,质检总局和国标委也在制定类似的标准,这些标准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

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电子行业标准;质检总局发布的检测方法标准则属于质检系统的行业标准,是为了帮助企业出口进行欧盟RoHS检测需要制定的;国标委目前组织制定的系列国家标准也是为了适应国内企业开展RoHS工作需要,其中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国家标准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只有一些属于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国标项目在制定中。

  十二、问:

《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答: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

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

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三、问:

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答:

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

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家电”。

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

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如以为生产配套为目的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四、问:

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

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答:

《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管理办法》直接将这些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

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将这些产品纳入调整范围,但其对终端产品的要求是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

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十五、问:

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十六、问:

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

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十七、问:

“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

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十八、问:

电池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

在中国,《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十九、问: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分类注释》中“电子应用产品”包括“家用电子电器”和“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因此《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问: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是否需要加贴标识?

  答:

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也需要加贴标识。

  二十一、问:

复印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目前在《分类注释》里面没有列出复印机,因此复印机目前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

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对现行的《电子信息产品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计管理办法》将会对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进行调整。

之后,有关《分类注释》也会进行调整,包括复印机在内的一些产品有可能会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二十二、问:

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根据《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复印机用还是打印机或其他类似用途机器用,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复印机用硒鼓、墨盒的,也就是说,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但由于复印机目前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是单独出售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三、问:

电子测量仪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

在《管理办法》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包括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四、问:

光盘、CD、VCD、DVD产品是否应该满足《管理办法》?

  答:

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

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二十五、问:

对于某些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或纸质标签,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

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纸质或其他材料的标签,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六、问:

二手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答:

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二十七、问:

关于在分类注释中“其他”产品,应如何理解?

  答:

现阶段在《分类注释》中没有明确列入的产品不做考虑。

  二十八、问:

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答: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种,和欧盟RoHS指令一致。

《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与欧盟RoHS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其他物质也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二十九、问:

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

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

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超过环保使用期限的产品应该进入废弃环节,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否则将可能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外泄或突变。

当然,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

在中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三十、问:

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

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

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三十一、问:

《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

《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三十二、问: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答:

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

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十三、问:

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

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的。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调整,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十四、问: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

用于研发、实验、测试和展览、用的测试机、样机或模型,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三十五、问:

进入《目录》的产品是否属于《分类注释》叙述的产品?

  答:

《分类注释》是对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所作的解释。

《目录》中的产品是《分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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