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出生人囗性别比升高的法律责任与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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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出生人囗性别比升高的法律责任与机制研究

综合治理出生人囗性别比升高的法律责任与机制研究

李凯

由于种种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

它反映了我国基本人口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的异常、男女两性所具有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异常。

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要实现出生性别比的正常水平,就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制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人口出生性别比,是指一时期(通常为一年)人口每新出生100个女婴相对应的男婴的数量。

从国际经验来看,其正常值一般在105左右,也就是说介于102—107之间正常,新出生男婴的数量较女婴稍多一点。

这样,在男性死亡率大于女性死亡率这个人类生物性特征的影响下,到婚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就会大致平衡。

如果出生性别比超过了107,或者大大低于102,那就会造成未来婚龄年龄段女性或男性的短缺,形成婚姻挤压,使婚姻市场上缺少竞争力的那些找不到配偶的人数大幅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并扰乱既有的婚姻秩序。

  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生育史说明,在不进行人为控制的情况下,新生婴儿的性别比在102~107之间。

这是由人类生殖过程的生物学特性决定的。

对这个数值的任何人为控制和改变,都会对人口的两性结构造成严重危害。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

1980、1983年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7.4、107.89,基本正常;1985、1989年分别上升为111.42、110.9;1995、2000、2005年分别高达115.6、116.9、118.58,严重偏离正常值域。

“五普”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区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展,重度偏高(超过117)的省份增加到14个,个别省份甚至超过130;而且与城镇相比,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尤为严重。

目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域、居高不下已有二十多年,成为世界上失常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于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诸多问题,许多研究依据尽可能详实地统计数据提出了各自的推测和结论。

本文以这些研究为基础,着重探讨其失衡的原因、危害,并就此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人口出生性别比为何失衡

  

(一)男性偏好的生育观是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深层原因

  1、传宗接代意识,决定了“女子不如男”

  中国虽有五千年灿烂文化,但儒家思想长期占领着平常百姓的意识高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女子为外姓人,是要泼出去的水”,“男孩是香火继承者,祖业继承人”,这些想法用现在的眼光看是历史,是糟粕,是与社会发展相违背,应该摒弃,但它却实实在在扎根于百姓心灵深处,思想最底层。

它根深蒂固、盘根错节,不可能轻易退出历史舞台。

君不闻?

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撰修族谱热潮吗,而族谱是以姓氏为基础,以男人为轴线的。

由于受传统观念束缚,女人的姓氏没有连续性、继承性,自然而然“女子不如男”。

更何况当前社会上确确实实又存在着性别畸视,如择业、岗位招聘等,无形中在宣布男女不平等。

越是喊男女平等,越说明男女存在不平等。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儿防老决定了“要男不要女”

  “养儿防老”在农村不仅是传统观念,而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

农村不同于城市居民,有社会保障,有退休金。

而农民在丧失劳动力后的生存由于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简单想法是晚年幸福只能靠儿子。

或许你会反问说:

“法律不是规定男人、女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那么笔者告诉你,“防老”不仅仅是传统上的吃喝住行。

它还包括:

病床前的伺侯、平时交心闲谈、眼前走动的精神慰籍,试想一个不在一起生活的女儿能解决吗。

老人怕孤独,已是不争的事实,“防止孤独”难道不是养儿防老的延伸。

  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农民还不富裕。

每年依然有数千万农民处在贫困线以下为基本的生活而奔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依然任重道远。

目前,虽然我国在农村推行了新农保,有所成效,但不尽人意,因为:

一是农民有心上保险,可苦于没有资金或闲钱上保险;二是投保时间长,短期内很难见效益。

三是儿子就是保险还上什么保险,这些都决定了要生男孩。

  

(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生育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近二十多年来,各种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不断普及为选择性人工流产、引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普及,寻常百姓人家选择性生育变得越来越方便。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检测妊情与避孕环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

1979年,我国第一台B超仪正式投产;1982年以后,陆续有大批国产与进口B超仪投入使用;1987年我国医院使用的B超仪已达到1.3万台,平均每县有6台左右;1991年,我国最大的B超仪生产厂家——四川绵阳电子仪器厂已具有年生产各型B超5000台的生产能力,足够装备全国的2000多个县每县2台有余。

到90年代前期,我国每个县都有较高档次的B超机以及较高水平的技术人员,乡镇以上及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的B超机都具有了性别鉴定的功能。

到了21世纪,B超已在乡镇普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B超机已经从普通B超、彩色B超发展到了三维B超,其性能也大大提高;同时,随着遗传技术、DNA技术的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为那些希望进行选择性生育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条件。

  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出现初期,我国就有了明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1986年9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在转发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预测,否则要追究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1990年和1993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又分别下发了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相关通知。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非法对胎儿做B超鉴定的行为,仍阶梯式地从发达地区蔓延开来。

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技术手段被扭曲、被滥用了。

有的医务人员将此作为赚钱的手段,而那些求男心切的父母则视其为“救星”。

因此,2006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介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情况时说:

二十多年来,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其直接的原因。

  (三)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是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也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出生人口的状况。

  80年代中期,农村经济开始迈向市场化,产业结构开始调整,乡镇企业得以发展。

在保留传统农耕的同时,劳动力开始分离,农村经济开始改善。

此时,农村人的生育观也开始转变,“少生优生”的观念影响着农村老百姓。

由于男性仍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家庭生活的支柱,重生男轻生女的思想没有改变。

  90年代,农村经济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经济高速增长、乡镇企业高速发展和城乡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第一次出现了大规模向外流动,形成了“民工潮”。

农村的经济呈现出外出务工和留守农耕相结合的形式,经济水平、生活水平和思想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由于男性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提供者,重生男的观念难以改变。

农村流动人口的增多又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导致选择性生育行为不断增多,两性出生数量差距不断拉大。

  现阶段,农村经济开始向科技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城镇化进程在加快。

一部分农村人口开始转向城市,一部分留守农村经营着多样化的经济生产,外出务工减少。

经济的膨胀,旧有观念的驱使,使农村老百姓追求生男孩,并利用不法途径达到目的,从而使出生性别比不断升高。

  (四)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不足是导致我国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  1、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与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有一定的关系。

一是刑事责任规定存在缺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虽然作出了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既过于宽泛,其中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无相应条款而变得空洞,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非法性别鉴定行为总体上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行为。

二是犯罪主体规定存在缺位。

近年来各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高的地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绝大多数系执业医师所为,而《刑法》第33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医师,在适用刑法上受到限制,仅能依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定罪量刑规定存在缺位。

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由于医务人员通常都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他们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既不具备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观特征,不能按这两种罪定罪处罚。

这种行为也不可能具备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也不能以这三种犯罪论处。

因此,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以犯罪论处。

因此,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处罚过轻,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2、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治理工作没有形成“一盘棋”

  由于各地工作力度不平衡,各地区治理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局面。

有的地区一些持一胎证孕妇到外地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男性后,再返回本地生育。

因此,单靠一个地区对非法从事“两非”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打击是不够的。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的不平衡也加重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难度。

目前,以现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从而出现了现住地管不好,户籍地无法管、又要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的情况。

各地对流入人口的孕情跟踪、检测、信息通报不规范,甚至不到位;流出人员作假现象严重,外出寄回虚假证明,流出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造成育龄群众暗婚暗育、出生女婴漏报,特别是持证育龄妇女隐瞒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查处。

  政府各部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也还尚未形成“一盘棋”的局面。

另外,由于没有对“两非”行为实行定期督查、考核和排序,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两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导致有的单位和个人对“两非”现象视而不见、任其泛滥,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互相袒护、包庇。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1、性别比失衡直接后果就是女性数量不足,妇女、女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首先会对男性过剩的婚姻市场形成挤压,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五普”数据显示,在0~9岁10个年龄组中,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出1277万人。

据预测,从2005年开始,1985年出生的青年人群中将出现婚姻挤压现象,并将愈演愈烈;到2020年左右,20~29岁婚育旺盛期的男性青年比女性多约3000万(张维庆,2003)。

因此,如果目前过高的出生性别比得不到有效地纠正,二三十年以后,我国将有数千万大龄男青年找不到配偶,形成一个特殊的单身男性社会群体。

当社会中有一大批适婚人口游离于正常婚姻家庭生活之外时,婚外恋、婚外性关系、非婚生育、第三者等等封建丑恶婚姻现象将陈渣泛起,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是女性。

女性数量不足还将导致离婚现象增多,直接影响婚姻质量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同时,由于女性短缺,拐卖妇女、卖淫嫖娼、地下色情业和性犯罪将难以消除,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和扩散将使一部分女性成为直接的受害者。

由于女性数量的相对不足所引起的人口学后果还包括夫妇年龄差、初婚年龄、“异质性”婚姻和终身结婚水平的变化,并由此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诸如单身未婚者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问题、婚姻稳定性和社会风气问题、非婚生育和私生子问题、独身者的养老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等。

  2、性别比失衡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性别比严重失衡,直接导致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

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

对于因为婚姻剥夺而产生的婚配困难成年男性人口来说,他们在丧失婚姻的同时也丧失了家庭,无法获得家庭对于个人生活的保障,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

因此,出生性别比升高成为破坏农村和偏远地区婚姻家庭的主要因素,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调控不力,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3、性别比失衡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造成人口严重萎缩。

人口再生产是通过夫妻双方组建家庭、通过女性生育子女来实现的。

出生性别比偏高会使女性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例萎缩,减少家庭的数目,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

如果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即使我国将来的总和人口生育率回升到2.1的更替水平,由于家庭数目的不够,人口负增长也是难免的。

人口萎缩的后果不容低估,它不仅影响到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国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

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不是单纯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建议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状况、社会发展、公民道德、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和人口计生服务能力的综合指标,出生性别比失衡时间过长,比例过高,必将违背性别结构平衡的自然法则,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和谐大局。

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宣传教育、注重利益导向、坚持依法打击、实行孕产期全程服务为抓手,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群众支持“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下,努力构建有利于女孩成长、出生性别比适宜的良好环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们建议:

  

(一)加强生育文化建设

  男性偏好的生育观从深层次上影响着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想有效治理这种失衡现象,最首要的就是要转变旧有的生育观,树立科学的生育观。

  1、建设新生育文化。

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和制约。

只有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到性别比平衡的作用,认识到性别偏好是一种错误的非理性的选择,认识到会给民族和国家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才能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行动上加以抑制和阻止。

这就要求增加宣传教育内容的科技含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建设新生育文化。

社会主义的新生育文化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口与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尊重客观规律的生育文化。

如何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首先,加强对新生育文化内容和重要性的宣传,尤其要大力说明和宣传出生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作用。

其次,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种活动对群众进行教育,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托已经建立的宣传网络,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格局,努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生育文化,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培育新的婚育观,并使之内化于群众心中,固化于制度之中,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引导群众进一步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促进婚育观念转变,从根本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除了以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外,还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等文艺节目营造宣传氛围,倡导正确的生育文化,促进观念转变。

再次,综合使用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和力量来保障新生育文化的建设。

  2、消除影响树立新生育观的现实因素。

消除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

首先,要在全社会加强对男女平等的宣传和教育。

其次,要利用多种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在各生活领域消除性别歧视。

对在家庭生活、生产生活、教育、就业等领域出现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进行彻底清除,保障妇女享有实质的平等权。

当妇女获得了全面的真正的平等时,人们也就坚信“生男生女都一样”。

  

(二)严厉打击“两非”

  由于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流产技术的非法使用直接破坏了农村出生人口的两性平衡,所以我们要严厉打击,规范医学技术的使用,这是治理的有效途径。

  1、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威慑和打击力度。

司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的规定,加大对“两非”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

一是修改《刑法》第336条,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及虽然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越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或执业地点,非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都纳入这类主体的范围,以解决目前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的问题。

二是在《刑法》中增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条款,依照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依照贪污罪、贿赂罪从重处罚。

四是在刑法上可以考虑增设相应的犯罪条款,对“两非”行为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打击,使相关人员不想为、不必为、不敢为。

  2、清理整顿非法B超检查和非法引产,打击溺弃女婴等犯罪活动。

加强网络建设,建立起B超登记制度、B

  超使用监管制度、孕情跟踪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的防控机制。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完善优化人口统计及流动人口的监管,确保出生人口性别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杜绝女婴漏报和瞒报现象发生。

另外,在网上建立育龄妇女档案系统,对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籍贯、丈夫姓名和出生年月、结婚时间、怀孕次数、生育情况、流引产情况都有详尽的记载,这样更便于掌握育龄妇女的相关信息。

全国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即使该育龄妇女外出,也可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了解该妇女的怀孕和生育情况。

计生、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行为进行重拳打击,是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和必要手段,要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从重从快,严惩不贷。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好了,不仅能改变人们的生育观,还能改变生育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

  1、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所以我们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随着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人口将不断减少,农村一部分劳动力将不断分离到非农耕领域,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将增多,经济地位将不断提高。

这样的话,经济发展中的男性依赖就会不断降低,生活中更趋于男女平等,“重生男”的状况也会不断改善。

  2、着力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

这是从政策层面确保出生性别比正常的重要前提条件。

人口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目前我国所出现的诸如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人口问题都是和社会经济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和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

因此,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困难扶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制定出台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经济政策,完善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把激励和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致富纳入工作内容,才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经济根源。

  3、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我们还要进行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我们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这样,农村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文明程度将不断提高,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中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不再在乎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从而实现自然的生育,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

  (四)健全社会保障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消除两极分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政府财力对城乡,特别是农村无男性子女户实行终身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个人帐户,确保资金到位,解决他们安老养老的后顾之忧。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计生系列保险、奖励救助、教育就业、安居工程、计生优质服务等方面给予计划生育户实实在在的帮助。

  1、切实解决看病难问题。

进一步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以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办法,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医疗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妥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首先,加强思想宣传教育,使人们爱老、敬老,重视农村养老问题。

其次,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在解决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的同时,更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要增强农村老百姓的社会养老意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进行分类分层次保险,妥善解决养老资金和配套养老服务问题。

第三,采用多种手段规范农村养老,尤其是法律手段,使农村老百姓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改变“养儿防老”思想,解决后顾之忧,转变人们的生育观。

  3、创造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打击虐待、遗弃、迫害老年人的违法行为。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照料慰藉、学习教育、文化娱乐等需求,形成愉快、温暖、祥和的养老环境。

  4、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研制、开发、生产适宜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产品,鼓励和引导老年用品市场的发展。

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发展城乡养老社会化服务,建立、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网络。

采取税收、信贷等优惠措施,多渠道筹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老龄产业。

  (五)科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现阶段计划生育进入到了统筹解决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阶段,当前为有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必须创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机制。

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大对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人口状况、婚育观念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对医药医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孕情的跟踪管理等等。

只有科学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有效治理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

  总之,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项工作难度更大,任务还很艰巨。

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必须坚持正确的文化引导,加强对生育过程的严格管理,依法严惩违法犯罪案件,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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