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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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x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自X年起,用9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渠灌区、井灌区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县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其中,我市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的县、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力争到X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重点工作。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管理创新等举措,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明晰工程产权,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充分发挥末级渠系管护主体作用,补齐农田水利运行管理的短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全面提升农业用水精细化水平,促进我市农田水利设施长期良性运行。

(四)工作思路。

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各县区(包括X区、X区,下同)要根据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X年各县区要在高标准粮田建设范围内选择1—2个乡镇作为试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X年完成试点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X年底率先实现改革目标;总结符合当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市改革全面推开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他区域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要选择农田水利设施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较高的乡镇或灌区开展改革工作,到X年完成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的综合改革目标。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完善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

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完善农田水利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打通“最后一公里”。

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农业灌溉用水项目,必须同步建设供水计量设施。

当前在建工程中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竣工前抓紧改造配套到位;已建工程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3年内完成配套改造。

大中型灌区要在X年底前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要在X年底前科学合理实现单元计量。

井灌区要逐步计量到井、到户,X年基本实现“一井一表”。

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在X年底前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二)建立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水权制度。

以县区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作物灌溉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核定灌溉用水定额,推进农业用水量分配。

X年底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工作,并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细化计量单元。

安排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县区,当年必须完成本批次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工作。

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户转让节水量,同区域或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用水户享有节水量优先受让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也可视节水情况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水权转让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三)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把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供水管理,保证农业合理用水需求,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供水管理服务,优先使用地表水,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建立各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倾斜。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

(四)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和节水技术推广。

区分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种植养殖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等状况,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的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

积极支持节水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两个作用,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积极培育节水灌溉中介服务,提高农业用水效益。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和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农业局、水利局)

(五)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在明晰末级渠系水利设施产权、明确管护职责、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各县区要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提升能力、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机电井和末级渠系等供水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探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

(六)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监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对农业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等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政策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切实发挥其水费计收等作用,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加强水费使用管理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

灌区骨干工程水价按照《X省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骨干工程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末级渠系水价由县级制定。

创新水价管理方式,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类灌区水利工程,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本着“平等自愿,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公开公平协商定价。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水利局)

(二)逐步实现成本定价。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未达要求、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尚未明确的,不得先行调整农业水价。

新建农业灌溉项目,必须同步建立农业水价体系。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水利局)

(三)实行终端分类水价。

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

终端水价由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构成。

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可统一或分片确定。

具体终端分类、分档水价,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探索推行分类水价。

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林果花卉、养殖业的用水价格可适当高于粮食作物。

井灌区水价,原则上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非超采区高于地表水。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

(四)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县区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量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分档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方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方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水利局)

(五)建立终端水价联动机制。

当原水费及动力费调整时,终端水价同时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县区确定。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水利局)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逐步建立精准补贴管理制度。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同步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对农业生产定额内用水实行精准补贴。

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的定额内用水量。

农业水价调整到位、用水量未超定额、水费足额交纳,且用水成本超出运行维护成本或农户承受能力的,原则上按实际用水量给予补贴。

精准补贴的使用管理。

各县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发放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兑付等程序,确定按灌溉轮次、灌溉季、年度等发放方式。

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上述原则,各县区要统筹考虑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管理办法。

补贴资金全过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根据各项措施形成的实际节水量,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种粮农户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由县区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节水率确定,并公布不同档次节水量的奖励额度。

各县区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可选择适当的奖励方式,依据种粮农户的实际节水量,给予资金或物质(设备)奖励;也可探索优先用水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拓宽筹资来源渠道,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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