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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制管理办法资料汇编

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障雇佣单位及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从社会上雇佣承担阶段性、公益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紧缺专业人员。

第三条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不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雇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雇员条件

第五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愿意为夷陵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创造性地完成雇佣工作任务。

本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能雇佣为政府雇员。

第六条政府雇员的类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高层次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系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紧缺人员。

资深高级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重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既可以从高级雇员中产生,又可从省管以上专家、在省内或全国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的人才中直接雇佣。

第三章雇佣程序

第七条政府工作部门雇佣政府雇员的程序:

(一)申报计划。

全区政府雇员由政府实行总量控制。

雇佣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和工作(项目)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雇佣计划,填写《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申请表》,说明雇佣的理由、雇员类别、雇佣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项目)岗位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政府审批。

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雇佣申请,按照全区政府雇员计划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确定人选。

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的计划,会同雇佣单位按照雇员岗位要求,参照《事业单位招聘暂行办法》,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雇佣。

普通雇员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定,高级雇员、资深高级雇员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四)办理手续。

对拟雇人员,由雇佣单位与其签订《政府雇员合同书》,报送区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办理雇佣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核定待遇标准;区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审批的《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卡》和《夷陵区政府雇员佣金审批表》,核拨相关雇员经费。

第四章雇员待遇

第八条雇员的待遇按合同约定,从履行合同之日起享受佣金待遇,普通雇员佣金实行逐月发放,高级以上雇员的佣金实行年薪制或项目承包合同约定。

第九条雇员的佣金标准由雇佣单位根据雇员岗位的性质、工作量等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人事部门审批。

政府雇员佣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项目承包雇员的佣金由雇佣单位和雇员协商,经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政府雇员佣金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实际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员的社会工资标准。

(四)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雇员受雇期间,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政府雇员佣金、有关社会保险以及人事代理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雇员的考核、奖励、晋升

第十三条雇佣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雇佣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佣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重点考核履行雇佣合同情况和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和程序参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

考核结果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雇员岗位、核定雇员佣金、续雇、解雇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发给优秀雇员证书,普通雇员发给1个月佣金标准的奖金。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才能继续雇佣,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续签雇佣合同,按程序及时办理解雇手续。

普通雇员续雇的佣金标准可根据公务员工资增长幅度作适当调整,由区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高级雇员、资深高级雇员实行年薪制或项目承包雇员的佣金,根据工作任务或项目完成质量情况,由雇佣单位和雇员协商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政府雇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政府雇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雇员可优先推荐为聘用制公务员。

政府雇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区域内某此紧缺、特殊专业,在事业单位出现相应空岗时,也可通过定向将符合条件、特别优秀的政府雇员直接招考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章雇员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雇员实行雇佣合同制管理,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前提,确保政府雇员的专业技术性和特殊性,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雇佣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雇员岗位和职责,并签订雇佣合同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根据岗位性质和岗位所需任职资格条件,明确政府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雇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2、取得工作报酬,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3、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

4、提出申诉和控告;

5、申请解除雇佣合同;

6、法律、法规和雇佣单位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政府雇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7、法律、规章及雇佣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雇佣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应明确规定雇佣期限、雇佣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雇佣期限。

由雇佣单位根据雇佣的岗位任务确定,雇佣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雇佣期满仍需继续雇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重新审批计划。

雇佣期内,雇佣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区人事部门鉴证、备案。

(二)试用期。

首次签订雇佣合同时实行试用期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佣金标准执行相应档次的70%。

试用合格者继续雇佣,不合格者及时解雇。

临时性工作(项目)可以按照工作或项目的需要签订短期雇佣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具体规定。

(三)合同终止、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终止或解除雇佣合同:

1、合同期满,雇佣单位工作不需再续雇的,合同终止;

2、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解除合同;

3、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精减时,解除合同;

4、雇佣单位补充正式工作人员后工作不需要时,解除合同。

雇佣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鄂人[1999]88号)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雇员受雇期间有关人事关系统一由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由代理机构负责为雇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雇员与雇佣单位因雇佣程序或雇佣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作报酬等发生争议时,可以在发生争议3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促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区党委机关及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夷政办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管理办法

 

为确保崂山区域经济发展,使社会事务管理所需各层次、各类别人才得到基本满足,尤其为高新区在金融、软件、四大产业发展方面提供足够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区政府(高新区管委)决定在崂山区(高新区)建立并实行临时雇员制度。

一、雇员制的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高层次技术性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和从事阶段性工作的各类人员均实行临时雇员制。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应聘者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内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管理办法

2007年01月23日

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二、聘用临时雇员的基本程序

1、拟订计划

用人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编外人员需求提出用人申请,拟定临时雇用计划。

其中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基本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普通雇员)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人事局。

2、审定计划

区人事局将定期汇总有关部门、单位临时雇员需求,原则上每半年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其中高级雇员计划要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

3、确定人员

区人事局根据雇用计划通过公开招考、选调等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其中高级雇员要报经区委、区政府确定。

4、办理手续

用人部门(单位)持《崂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普通雇员)计划审批表》、《崂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普通雇员)登记表》到区人事局办理临时雇用相关手续。

三、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

2、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雇用工作任务;

3、普通雇员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工勤、辅助性岗位除外);

4、高级雇员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5、用人部门(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对雇员的管理

1、雇用临时雇员

用人部门(单位)自主管理、自负费用的雇员,由用人部门(单位)与雇员签订《青岛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人事局、财政局与本人各一份)。

由区财政负担费用的临时雇员实行派遣管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与雇员签订《青岛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合同》(一式四份,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局、财政局与本人各一份)。

合同中明确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部门临时性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临时雇员受雇期间工作关系

临时雇员在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区人事局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3、临时雇员工资待遇

临时雇员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

高级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在5—10万元之间。

普通雇员实行月薪制,月工资原则上在800元-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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