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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指导思想:

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思想

1、礼化为法随着国家的形成,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2、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转变成为司法官。

3、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礼”与“刑”的关系  (见教材P36)

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地位上:

刑是礼的必要的补充,出礼入刑。

适用对象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夏朝:

《禹刑》。

(见教材P11)

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二)商朝:

《汤刑》。

(见教材P11)

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三)西周:

1、周礼

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

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 (见教材P27)

(1)《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是指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上流、赎、鞭、扑;二是指《九刑》这部刑书。

3、吕刑(又称为“甫刑”)

(见教材P28)

(1)制定背景:

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而作。

(2)主要内容:

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

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其原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大都被沿用并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4、主要法律形式:

誓、命、诰等。

刑事法制

1、刑罚:

(1)奴隶制五刑:

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

①墨:

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劓:

割鼻子。

③髌:

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

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

即死刑。

(四)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

圜土、夏台。

(见教材P22页)

2、商朝的监狱:

羑里。

3、西周的监狱:

圜土、囹圄(见教材P54)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P31)

《尚书·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

过失;  非眚:

故意。

  非终:

偶犯; 惟终:

惯犯。

二、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

形式上的变革,由秘密法走向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

(前536)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前530),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

(前513)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

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叔向、孔子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萌芽,

私家法律教育兴起

《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

(2)李悝制定《法经》:

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

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

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

(一)第一阶段:

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的法思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

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立法形式

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

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宣帝纪》: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

“三尺(法)安在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

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

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见教材118页)

思考:

为什么封建社会会采取这一做法?

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3)从重与从轻原则:

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4)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罚。

5)计赃论罪:

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6)连坐原则:

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

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刑罚

1)死刑:

齐市、具五刑

2)肉刑:

3)迁刑:

4)徒刑(作刑):

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妾 ④司寇和舂司寇 

5)笞刑:

6)经济刑(财产刑):

赀刑(见教材P92)(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   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赎刑和收三种。

 

7)羞辱刑:

耐(剃胡子),髡(剃发)。

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见教材P120)

1)改革的背景原因:

缇萦上书。

请思考:

改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改革的内容:

废除肉刑

①文帝时,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④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2)诉讼权: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见教材P101)

、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6、《春秋》决狱(见教材第141页)

1)定义: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

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2)产生背景:

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3)原则:

①原心定罪

4)影响:

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

《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实际为60-à18)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

《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齐律》(见教材P155)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见教材P156)

1)《新律》中首次入律。

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但凡属“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指八种人: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时,终于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制度,从曹魏到明清,始终见诸法典。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见教材P157)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

《泰始律》中出现。

一般来说,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但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近,越要互相救济。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分别代表了亲等关系的远近。

(3)“重罪十条”制度(见教材P157)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

(4)“官当”入律(见教材P156)

官当: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用至元朝前。

2、刑罚制度(见教材P163)

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

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172)

1、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

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4、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立肺石

5、《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

6、1、体例:

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7、2、内容:

8、①关于刑罚制度:

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9、②关于十恶: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10、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

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11、、《贞观律》:

总其成

12、唐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再次修律,于贞观十一年颁布,史称《贞观律》。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13、第一,增设了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介于流刑与死刑之间,使被处死刑的数量减少。

14、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区分“兴师动众”与“恶言犯法”,只有前者兄弟需连坐判死刑,后者兄弟配流而已。

从而也进一步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15、第三,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一些重要制度。

16、至此,唐律基本定型,所以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考》中说:

“唐律以贞观为定本”。

17、、《永徽律》及其《律疏》:

疏其议

18、唐高宗永徽无年命长孙无忌等大臣再次修律,第二年完成《永徽律》,从内容上看,《永徽律》对《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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