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利己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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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利己性

论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利己性

摘要:

志愿服务活动一直以来都被人认为是无私奉献,志愿者们习惯从利他角度谈论志愿服务的价值和意义,而羞于开口讨论其利己性。

这易使志愿者无法直面与正视志愿服务活动带给志愿者的益处,从而忽略了志愿服务活动对于学生群体的真正价值所在。

本文利用社会心理学的“利己性”理论,结合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心理动机的现状分析,总结出大学生志愿者无法正面志愿服务活动利己性的原因。

针对这些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帮助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带来的益处“浮出水面”,从而使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能够在阳光下进行。

关键词:

大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利己性

孔子曾经说过: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大学生志愿者作为一种崇高的社会角色,有着与“君子”类似的社会期待,总是被要求付出,而缄口不谈收获,这种奇特的社会心理使得一些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颇为尴尬。

我们课题组,以黑龙江大学志愿服性社团及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对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以“黑龙江大学志愿服务性组织的工作现状”为主题进行调查,针对“如何看待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利己性”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访谈。

一、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谈“利己性”

社会心理学研究者M.Snyder和E.G.Clary曾经调查帮助艾滋病志愿者的动机,并对志愿者的持续工作时间进行了跟踪。

他们发现,出于无私动机和原因的志愿者确实只能保持相对较短的志愿服务行为。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出于自私的动机和原因(比如想交朋友或真的得到奖励等)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却能保持更长久的志愿服务行为。

社会心理学家E.G.Clary等在调查研究中还发现,当人们通过帮助而能够获益时,他们会更倾向于帮助别人,从而导致志愿服务行为的发生,特别是针对具有较强思维能力的群体,比如说大学生群体。

他们将依据自己的需求来权衡他人的需要,从而决定助人行为是否对他们来说付出过多。

这种决定过程被称为“成本――收益分析”。

这种权衡包括自己的所有潜在损失,包括个人伤害、情感伤害和任何由于被污名的群体的联系而带来的名誉损害。

当志愿服务行为不会伤害到自己时,人们会提供帮助。

不仅如此,如果志愿服务行为能给自己带来奖励,人们也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这些奖励包括金钱、情绪的提高、技巧的提升、声望的增加和来自他人的认可、好名声的维持、个人满足,甚至于一句简单的“谢谢你”。

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不难发现:

自利动机能导致助人行为的发生,那么利己性动机也能促进志愿服务行为的发生,这是社会心理学领域所提出的“自利模型”。

这一理论的提出也说明:

纯粹的利他行为是否存在还有待考证。

大学期间处于一个不断积累自身技能和提高学习能力的阶段,大学生在此期间通过参与各种各样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来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志愿服务作为一个既面向校园内部,又有机会走向校园外界的社会实践载体成为大多数大学生首选的一个锻炼平台。

从这样一个动机出发,课题组认为,有必要直面和正视大学生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所带来益处和利处。

二、大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的心理动机现状

针对这个课题,我们前后进行了两轮访谈调查,调查范围覆盖了学校6个志愿服务性学生社团及学校29个学院的青年志愿者协会。

在访谈过程中,课题组发现,82%的受访者都不愿意谈及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志愿者带来的实际益处,而是更倾向于泛泛地谈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给自己心灵上带来的成长。

相反,当课题组成员提出,假设学校要出台奖励政策大力鼓励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想法时,28位受访者持反对和保留意见。

笔者针对此种复杂的心理状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纯粹的利他动机:

只为捍卫志愿服务的一方净土

所有学院的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负责人都强调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的动机必须是纯粹利他动机,这样才能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真正价值得以实现,认为提高能力等利己性动机则是志愿服务活动的附属品,居于次要的地位。

他们如此强硬地要求纯粹利他动机,是因为意识到了高校校园里的利益驱使一部分大学生对志愿服务活动趋之若鹜,这样容易造成志愿服务的环境混乱,人员混杂,降低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水平和质量。

因此,他们想要在高尚的志愿服务领域留一方净土,保持志愿服务活动的高品质性。

(二)矛盾的心理:

是否将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置于同等地位

当前,学校的志愿服务活动尚处于青黄不接的状态,大部分学院的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志愿服务性社团都面临着招幕志愿者的重要问题。

在宣传和纳新时,大家普遍处于一个纠结的心理状态:

是否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利己与利他动机置于一个同等重要的地位。

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所担忧的问题是:

假如承认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利己性,一方面的确是可以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加志愿者的数量,使志愿服务活动在短期内可以很好地进行;但是,另一方面,后期对于大学生志愿者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也难以把握,志愿服务群体的稳定性无法得到保证。

从长远角度来看,也并不利于志愿服务活动长期有效地运行。

这种矛盾的心理状态目前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开放的心态:

利己与利他动机并存

只有5位志愿服务性组织的负责人能够坦诚地认为,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是可以并存的。

他们在招募志愿者和与新志愿者进行交流时,很乐意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能带来的益处,比如获得奖励、得到志愿证明,来吸引和留住新的志愿者。

这个问题从某些方面来说,就像是大学生参与实习。

实习工作确实让雇主免费受益了,不过也给实习生带来了好处,例如增加了技能和经验,得到了实习证明。

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使志愿服务活动吸引到更多的大学生,一方面可以吸纳更多真正热爱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使其通过大面积地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成为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场所,达到“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大学生志愿者无法直面和正视志愿服务活动利己性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都有“重义轻利”的传统,“义”指体现社会功利的道德标准,“利”则泛指个人利益、功效。

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儒家主张“君子以义为上”(《论语・阳货》),号召人们努力去追求义,即社会功利,为社会多做贡献,用社会功利限制、约束个人私利。

在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中国的志愿服务工作也以利他动机为主要态度导向。

正是源于这种历史传统文化的压力,即使恰当地宣扬志愿服务活动所能带来的益处也显得不太适宜。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接班人,大学生一直被这种文化熏陶着,从而使志愿者们对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利己性闭口不谈。

(二)志愿服务精神的影响

志愿服务精神作为志愿服务的本质概括起来就是: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其中,“奉献”是指不求回报的付出。

奉献精神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象征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促进社会和人类进步的志愿服务活动。

这是一个高尚的要求,要求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方面必须是纯粹的利他主义。

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这种志愿服务精神在高校里得到了全面的贯彻。

在志愿服务活动,提倡大学生志愿者们不求回报地奉献,这无形之中也增加了志愿者们不谈志愿服务活动可能带来益处的几率。

(三)大学生志愿者心理尚不成熟

对于刚步入校园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尚未具备准确分析行为处事原因的能力。

参加志愿服务一方面或许是出于热爱,一方面或许是不假思索的跟风行为。

面对新鲜而好奇的大学校园生活,他们也许嗅到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能够增加自己在校园里更快发展的筹码,但是由于不成熟的心理和较少的经验,他们还无法正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自己带来的益处,而是将其埋在心底,直至被遗忘。

即使是有经验的大学生志愿者,由于受整体志愿服务环境的影响,他们在还未明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正动机前,也不会真正承认志愿服务活动能给自己带来益处,而总是习惯于从利他角度阐明自己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

(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从陈光标先生高调晒慈善被广大人民群众斥责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追求本心的社会。

从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志愿服务精神,皆不主张志愿服务活动蒙上过多的“功利”色彩。

人们所见到的志愿者都是高举着“无私、奉献”的旗帜,标榜着不求回报的处事动机。

情况是否真是如此,我们不言而喻。

四、直面与正视“利己性”的策略

(一)营造义利统一的社会氛围

社会价值导向影响着社会氛围,不论是由于传统历史文化,还是当今社会主流的价值观,都应该做些调整来转变社会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看法和观点,不再把志愿服务只归因于利他动机,不再给志愿者太多的压力。

当今嗅觉灵敏的舆论和媒体对大学生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要求极其苛刻,不允许丝毫背离“奉献精神”的初衷。

这让大学生志愿者有很大压力,面临着心理上的双重矛盾。

《论语》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子路拯溺而受牛以谢。

孔子曰:

“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

”子贡赎人而不受金于府。

孔子曰:

“鲁国不复赎人矣。

”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子路的行为好像有损孔子光辉的教育思想,并且也和社会上所宣扬的“热心助人、不求回报”的价值理念不太符合。

但是,孔子知道后,非常赞许,并说:

以后鲁国会争先恐后地救落水者;反而,孔子却认为子贡的行为不利于营造以助人为乐的社会氛围。

中国传统思想主张义利统一观,虽然以义为先,重义轻利,但并不排斥对利的合理索求。

子路救人受谢,义利两全,既合乎道德又合乎人性,行义获利对行善是一种鼓励,可推动助人之风。

子贡重义让利,虽然合乎义,但也因行义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会让许多想行善者望而却步。

为了受而劝德,当今社会也理应努力营造义利统一的社会氛围。

(二)学校制定奖励与鼓励政策

目前,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且及时表彰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个人和集体。

比如,学校每年度的“芙蓉学子”项目和12.9表彰晚会。

但是,还未在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层面做更多的引导工作,而仅仅是在事务性上做一些简单的指导。

笔者认为,校团委应该站在学生的角度,响应“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和出台相应的鼓励大学生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

比如,参加志愿服务性活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可申请学分;在评奖评优时,进行综合测评的加分;甚至将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性活动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志愿者群体或许能够更加踏实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同时也能够正视志愿服务活动给自己带来的益处,让志愿服务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三)通过培训帮助志愿者转变心理

我们都知道,志愿者在上岗前会有针对志愿服务基本技能的培训,那么对于准志愿者的心理培训也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通过开展“树立正确的志愿服务心理”等培训活动,帮助志愿者分析自身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使被压抑在心底的自利的心理浮出水面让,志愿者坦诚地面对志愿服务所能给自己带来的益处,诸如得到奖励和得到来自他人的认可,将这些视为非常自然的事情。

大学生志愿服务性活动是高校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应该得到重视调整。

从利己性角度出发,让大学生志愿者直面和正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从而使大学生志愿者真正体会到志愿服务活动给自身所带来的益处,促进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在阳光下开展,最终推动中国志愿服务工作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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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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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格拉斯・肯里克:

自我・群体・社会[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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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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