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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职业学院章程模板

***件:

黑龙江**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黑龙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48年,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主要从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学校秉承“厚德强技、行知合一”的校训,弘扬“忠信、乐群、务实、创新”的校风,建设高职教育名校,打造继续教育强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黑龙江**学院,简称:

龙职院。

英文译名:

HeilongjiangPolytechnic,英文缩写:

HP。

学校法定住所:

哈尔滨市**区学府路7号。

学校网址:

***.cn。

第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任免。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立足龙江,面向全国,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学校秉持“立足产业、携手行业、服务企业、成就职业”的办学理念,坚持“工农商联手、政校企互动、教学做一体、情智能同育”的办学特色。

第七条学校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干部培训及短期职业培训。

第八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学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主要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选编、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编制范围,依法依规确定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调整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和其他费用,并用于办学活动。

(九)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强工、稳农、兴商”的专业建设思路,稳定“以工为主体,农商为两翼”的专业格局;以“成果导向+行动学习”为指导,创新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专业特色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

对于取得学籍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四条学校以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为平台,积极开展具有较高水平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实行校企合作理事会制度,完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扩大国际合作交流范围和领域,促进国际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重视文化建设和传播,践行“产业的推进器,学生的铺路石,百姓的圆梦者,文化的传承人”的价值观和“当好学生的铺路石”核心价值理念;弘扬“自强有为,兴业报国”的学校精神。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及服兵役学费补偿。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施助学工程,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会及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称为学员。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尊重教职员工的合法劳动成果。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完善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学校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会议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三)制定和审定学校年度科研项目指南,并审定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结题申报等工作。

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审查、鉴定、推广科研成果,评审校级优秀科研成果,评议申报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推动学术交流,组织、参加校内及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方面的相关活动,论证和审议各二级学院新设专业。

(七)评审或推荐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八)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至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长提名、专家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产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经与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其他事项时,半数以上与会委员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五十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群行政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组成,依学校授权和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四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单位。

教学科研单位包括二级学院、教研部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规范有序相对独立地运行。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划拨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条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激励各部门节能增效,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项支出必需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各部门预算经费公开透明。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学校健全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

成员包括:

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友包括在黑龙江**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可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促进校友事业发展,引导校友参与学校建设。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为圆形,由黑龙江**学院中英文名称、“人才山”标识和建校时间三部分构成。

校徽主色调为蓝色,代表永恒、自信和稳健。

蓝色是最为沉静的颜色,意味静心学习的氛围。

“人才山”标识取“山高人为峰”之意,它从不同角度寓意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功能定位和学校文化。

1.以“人”字为基本元素,体现以人为本和为民众服务的理念,还寓意“三人行,必有我师”。

2.取像“龙”型,为“龙职”的形象代表,寓意学校“争上游、创一流、站排头”,建设名校、强校的坚定信心。

3.灵动的龙,意味着行动。

体现学校教学做一体的办学特色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功能定位。

4.三个“人”字形成的三座山峰,寓意学校为一、二、三产业提供人才服务。

第七十二条校旗

(一)图案

(二)释义

蓝色象征工业,绿色象征农业,白色象征服务业,曲线象征两个校区优势互补,仿毛体红色字代表学校继承的光荣历史传统,校徽代表学校的整体形象。

第七十三条校歌为《龙职之歌》。

第七十四条校庆日为公历5月16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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