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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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标准

河南省水行政惩罚裁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关于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未按照规定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如下,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如下,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如下,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1)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如下,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3、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逾期不拆除

  

(1)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如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如下,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如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如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4、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未按照规定修建工程设施

  

(1)违背批准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违背批准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违背批准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违背批准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办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

  

(1)物体体积在10立方米如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处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2)物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如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处2万元以上4万元如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用其他补救办法,或者物体体积在30立方米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2、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3项裁量原则执行。

  3、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裁量原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惩罚。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1)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取水允许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二)未依照批准取水允许规定条件取水。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日最大取水能力为取地表水2千立方米如下或者地下水200立方米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处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日最大取水能力为取地表水2千至5千立方米或者地下水200至500立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日最大取水能力为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日最大取水能力为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1千立方米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2、擅自扩大取水

  

(1)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允许取水量1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用补救办法,处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允许取水量10%以上3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用补救办法,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允许取水量30%以上6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用补救办法,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允许取水量60%以上10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用补救办法,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断止违法行为,又不采用补救办法,或者擅自扩大取水量超过批准取水量100%以上,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取水允许证。

  3、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派等未按照取水允许审批意见执行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处2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采用补救办法或者采用补救办法不到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允许证。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某些千分之二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纳

  

(1)超过规定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内,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如下罚款;

  

(2)超过规定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上50%如下,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3倍如下罚款;

  (3)超过规定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以上,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4倍如下罚款;

  (4)超过规定缴纳期限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定,擅自投入使用

  

(1)停止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处5万元罚款;

  

(2)停止使用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使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违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给她人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关于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营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关于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1)违法行为未对工程设施导致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按照《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裁量原则第

(1)项执行;

  

(2)导致损失在1万元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处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3)导致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处2万元以上4万元如下罚款;

  (4)拒不断止违法行为,或者导致损失在3万元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2、在水工程保护范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营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用补救办法,能基本消除负面影响,处1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用补救办法,但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处2万元以上4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或者虽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但未能消除负面影响,处4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订立规划批准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批准书手续;违背规划批准书规定,严重影响防洪,责令限期拆除;违背规划批准书规定,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办法,责令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违背规划批准书规定,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完全消除影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某些消除影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但未能消除影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不采用补救办法,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她补救办法,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但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能恢复原状,也未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拒不断止违法行为,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办法,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如下,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5%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如下,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4)拒不断止违法行为,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条裁量原则第1项执行。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办法后消除负面影响,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用补救办法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1)种植面积在5千平方米如下,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种植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如下,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或者种植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她补救办法,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用其她补救办法,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她补救办法,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1)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5千平方米如下,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如下,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或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用补救办法,责令限期采用补救办法,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用补救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消除负面影响,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如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某些消除负面影响,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补救办法不当,未产生任何补救效果,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如下,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采用补救办法,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万元如下罚款。

  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如下,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2、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生产或者使用,也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1)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或者设施导致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或者设施导致损失,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拒不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或者设施导致损失,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以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取水允许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取水允许规定条件取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惩罚;给她人导致妨碍或者损失,应当排除妨碍、补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取水允许规定条件取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裁量原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未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关于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如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1)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预测费用在1万元如下,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

  

(2)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预测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3)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预测费用在3万元以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献或者取水允许证,取水申请批准文献或者取水允许证无效,对申请人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献或者取水允许证

  

(1)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献,取水工程尚未兴建,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献,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予以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骗取取水允许证取水,日最大取水能力为取地表水2千立方米如下或者地下水200立方米如下,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骗取取水允许证取水,日最大取水能力为取地表水2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上,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吊销取水允许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原则:

  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取水量限制决定

  

(1)实际用水量超过限制取水量1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实际用水量超过限制取水量10%以上3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实际用水量超过限制取水量30%以上5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4)实际用水量超过限制取水量50%以上10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5)对上述超过限制取水量,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实际用水量超过限制取水量100%以上,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允许证。

  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1)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上3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3)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0%以上50%如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如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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