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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50188 —2007

 

Standardforplanningoftown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regionof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ofgovernmentof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seattownandtownshipsystemof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andvillagesystemof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镇区

村庄

特大型

>50000

>1000

大型

30001~50000

601~1000

中型

10001~30000

201~600

小型

≤10000

≤200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3.2.2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户籍在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寄住人口

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寄宿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学生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镇区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

职工、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

镇区活动的人员

根据调查进行估算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市场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4.2 用地计算

4.2.1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

1:

10000、 l:

25000、1:

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

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

1000、l:

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4.2.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m2/人)

>60 ~≤80

>80 ~≤100

>100~≤120

>120~≤140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规划调整幅度(m2/人)

≤60

增0~15

>60~≤80

增0~10

>80~≤lOO

增、减0~10

>100~≤120

减0~10

>120~≤140

减0~15

>140

减至140以内

注:

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3 建设用地比例

5.3.1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镇区

一般镇镇区

R

居住用地

28~38

33~43

C

公共设施用地

12~20

10~18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G1

公共绿地

8~12

6~10

四类用地之和

64~84

65~85

5.3.2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5.4 建设用地选择

5.4.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索,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5.4.2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

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5.4.6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5.4.7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

6 居住用地规划

6.0.1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0.2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6.0.3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II、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6.0.5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

2、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一、行政管理

1.党政、团体机构

2.法庭

--

3.各专项管理机构

4.居委会

二、教育机构

5.专科院校

--

6.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7.高级中学

8.初级中学

9.小学

10.幼儿园、托儿所

三、文体科技

11.文化站(室)、青少年及老年之家

12.体育场馆

13.科技站

14.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15.影剧院、游乐健身场

16.广播电视台(站)

四、医疗保健

 

17.计划生育站(组)

18.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19.医院、卫生院、保健站

20.休疗养院

--

21.专科诊所

五、商业金融

22.百货店、食品店、超市

23.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商店

24.粮油店

25.药店

26.燃料店(站)

27.文化用品店

28.书店

29.综合商店

30.宾馆、旅店

31.饭店、饮食店、茶馆

32.理发馆、浴室、照相馆

33.综合服务站

34.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六、集贸市场

35.百货市场

36.蔬菜、果品、副食市场

37.粮油、土特产、畜、禽、水产市场

根据镇的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

38.燃料、建材家具、生产资料市场

39.其他专业市场

注:

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7.0.2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7.0.3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7.0.6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2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l、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

 2、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

 4、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

 5、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6、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8.0.3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8.O.4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

3、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9 道路交通规划

9.1 一般规定

9.1.1道路交通规划主要应包括镇区内部的道路交通、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以及对外交通的规划。

9.1.2镇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道路交通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9.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镇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镇区内部的道路系统,以及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干线的衔接,并应有利于镇区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9.2.2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9.2.3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道路级别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

道路红线宽度(m)

24~36

16~24

10~14

--

车行道宽度(m)

14~24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3

0

道路间距(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9.2.4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9.2.4确定。

 表9.2.4 镇区道路系统组成

规划规模分级

道路级别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特大、大型

中型

O

小型

--

O

注:

表中●---应设的级别;O---可设的级别。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2、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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