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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

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

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云南分公司《*****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四违”(“四违”是指:

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四不伤害”活动(“四不伤害”是指: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落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三级控制”措施,用“三铁”即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班组及外协部门的违章管理工作,适用于我公司全体人员的违章考核。

1.3本办法只适用于违章未造成后果的反违章管理和考核,对于造成后果的违章事件按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4本办法考核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部和各级安全员监督执行,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考核。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云南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职责

3.1***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所属各部门开展反违章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3.1.1***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公司领导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任成员的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的日常事务。

3.1.2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等。

3.1.3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生产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汇报。

3.1.4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监督部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

3.1.5安全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3.1.6安全生产部负责召集各部门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事项。

3.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制定部门反违章的职责。

3.2.1落实公司反违章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反违章工作。

3.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用人、财、物。

3.2.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2.4检查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违章分类及管理原则

4.1.1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行为性违章:

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不遵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及技术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发布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指挥行为;

(4)管理性违章:

指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结合实际正确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管理行为。

4.1.2对各类违章,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4.1.3在公司局域网设立违章曝光栏、公示栏,张贴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

4.1.4各部门应在每月上报安全生产部的安全月报表中填写班组自查自纠和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部将违章情况填入违章者的个人档案。

4.2反行为性违章的管理

4.2.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行为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2.2不断提高作业者自身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意识,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

4.2.3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4.2.4反行为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

4.2.5安全委员会及安全网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行为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4.3反装置性违章的管理

4.3.1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集团公司新编《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

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3.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设备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4.3.3保证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4.3.4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4.3.5各级安全网络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3.6由安全生产部牵头,组织安全网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云南公司安全生产部。

4.4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

4.4.1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4.4.2生产人员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安全生产部。

4.5反管理性违章的管理

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考试。

5违章考核与处罚

5.1对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5.2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

主要是违章者本人、监护人,或与违章者一起作业的其他人员,虽未直接参与违章,但发现违章不制止、不纠正,应负同等责任。

5.3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

主要是负责该装置工程技术人员、检修调试人员和与其直接管理有关的人员。

运行人员发现违章的装置应及时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否则,一同视为违章。

5.4指挥性和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

主要是违章指挥者本人(或管理者),但作业人员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不拒绝,照样执行者也负同等责任。

对于发现上报的装置性违章,主管及管理人员不安排处理或未列入计划,视为管理性违章。

5.5凡个人违章1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个人及所在班组、部门先进个人及集体的评选资格。

并将违章行为、违章处罚等情况载入员工安全业绩档案。

5.6反违章工作的统计与考核周期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7对违章责任者的处罚实行直接离岗和累计扣分制,每人给予基础分12分,并按照扣分值×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加统计,扣分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或者离岗期满后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5.8当基础分值减至0分时,安全生产部应及时上报安排其下岗学习一个月。

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9同一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种违章行为的,按扣分标准加倍扣分;由上级单位或领导发现并查处的违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高于扣分标准的处罚,但最高不高于扣分标准的2倍。

5.10员工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进行扣分和处罚。

5.11鼓励作业人员对违章自查自纠,对作业人员已自查自纠的违章行为(且未发生后果),不追究违章责任并免于处罚。

5.12凡发生下列特定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直接“离岗”的处罚;对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给予扣2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计入个人违章档案1次;对厂长、分管厂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值班负责人)给予等同扣2分的经济处罚。

(1)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等而直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

(2)无票操作或操作时不按照操作票填写的顺序操作(事故处理除外);

(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4)约时停、送电;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冒险蛮干,不听劝阻而继续违章作业;

(6)同一设备多专业交叉作业时,某一专业在工作中或工作结束后未征得运行人员意见或未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就进行电气试验、联动试验或试运行等对他人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工作;

(7)酒后作业;

(8)线路停电作业少挂主接地线或有来电可能的分支线路上应挂而未挂或少挂接地线;

(9)不按规定得到有关人员批准,擅自撤除或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者;

(10)经本单位或上级机构认定的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的严重违章行为;

(11)专职驾驶员醉酒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

5.13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给予“降岗”的处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给予“离岗”处理。

5.14对发生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等,与违章者个人负连带责任,作相应的经济处罚但不扣分不计入个人违章档案。

5.15班组长、工作负责人除因本人违章或受违章连带责任外,其所管辖的人员一个考核期内违章扣分达到3人次者,对其给予“降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3分处理;违章扣分达到6人次者,对其给予“离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4分处理。

5.16班组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不进行连带处罚(不予扣分);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给予扣3分的经济处罚。

5.17降岗:

岗级下调2级,期限1个月。

降岗期满,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后撤消“降岗”。

5.18离岗:

暂离原工作岗位,时间为2个月。

离岗期间,被考核对象必须接受厂部统一安排的教育培训,岗级按4级执行。

离岗期满后,考试、考核合格,经厂长批准后可回原岗位工作。

5.19对违章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或连带责任者按以下所列条款的标准进行扣分。

对未列举的其他违章行为,由本单位或视其性质、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罚。

(一)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3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多个作业点或工作小组同时工作,未按《安规》规定使用工作任务书,或不明确、不指定各点负责人。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者。

1.3不认真履行许可制度,严重违反《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指挥人员擅自操作无权操作的设备。

1.4私自准许外委项目施工人员无人带领进入非施工区域。

1.5未经许可,擅自增加或减少试验项目。

2、行为性违章

2.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2电气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不合格、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

2.3电气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2.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5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2.6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7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2.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吃力不均;

2.9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1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11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1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1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1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15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6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2.17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2.18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19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2.20设备停电检修未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组织、技术措施不完善;

2.21工作中弱电回路需要自行解开接线端子时未做安全措施;

2.22安全工器具未按周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和超过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

2.23配合工作怕麻烦让维护人员“代劳”操作;

2.24安全风险大的外委项目,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安全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管理、监护和监督能力;

2.25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相关维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不完整;

2.26一张工作票有两项及两项以上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不具体;

2.27安全设施不规范或防误入带电间隔措施不完善;

2.28专职驾驶员酒后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

3、其它

3.1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3.2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

3.3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3.4运行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消除处理;

3.5巡回检查不到位或巡回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未发现已经存在的设备缺陷或异常工况,检查后被他人随即发现;

3.6不履行检修后设备或长期停运设备送电前的全面检查、恢复、试验制度;

3.7现场值班期间(ON-CAII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纪律和管理规定;

3.8规程制度未按要求及时进行修编或使用失效的规程制度;

3.9未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切换、试验、定检制度或未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3.10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活动、安全分析、安全大检查等);

3.1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无警示标志;

(二)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2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设计方案,造成较大失误;

1.2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等;

1.3工作及人员安排极不合理、极不恰当;

1.4管理人员(含调度员)在得到有关安全生产紧急问题汇报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既不汇报也不处理的;

1.5事故未按规定程序、时限上报;

1.6新设备投运时存在新设备未编号、现场运行规程和制度未制定、运行人员未培训等情况;

1.7验收人员不按验收规范验收设备,而遗留安全隐患并未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的;

1.8擅自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和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9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待或交待不清,盲目开工;

1.10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重大设备或重大隐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盲目许可,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行为性违章

2.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2测绝缘前不验电、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2.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4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高压带电设备安全警戒线;

2.5用湿布擦拭、湿手触摸电气设备、电灯开关;

2.6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7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2.8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2.10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11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12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13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2.1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定期检查,无记录;

2.15重要操作(断路器、隔离刀闸、接地刀闸、接地线、球阀)未准确记录操作时间,未录入值班记录;

2.16使用接地线时未进行登记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接地线;

2.17未如实记录操作开始、结束时间;

2.18无票操作时,值长未记录发布操作令时间,操作人员未记录接受命令、允许操作的时间(电话或口头命令);

2.19设备消缺过程未及时与值班负责人联系或未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2.20专职驾驶员将自己驾驶的公车借给或交予他人驾驶,被发现查实的;

2.21专职驾驶员未定时定程维护保养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

2.22专职驾驶员违反调度命令行车或私自用车,被发现查实的;

2.23现场兼职驾驶员超规定线路行驶,被发现查实的。

3、装置性违章

3.1电源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熔丝不符合规定;

3.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3.3升压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机构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3.4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3.5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3.6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3.7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3.8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3.9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10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3.11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3.12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3.13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14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4、其它

4.1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4.2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4.3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4.4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三)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1分:

1、指挥(管理)性违章

1.1新设备投运、设备异动,未及时移交、修改技术资料;

1.2现场运行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复查、修订,导致规程和实际不符合;

1.3指派未正式任命的人员担当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配备不够;

1.4工作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或危险点分析不准确具体;

2、行为性违章

2.1工作终结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工作票上没有记录、签名;

2.2工作中,需延期而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继续工作的;

2.3未按规定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上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2.4电气操作,不按规定试用安全用具;

2.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动工器具;绝缘工具和电动工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6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无漏电保护器;

2.7出入配电室、开关室、变压器室、升压站未随手锁门;

2.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9将无插头的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绕在刀闸上使用;

2.10非电气人员拆、接电源线;

2.11临时电源线跨越或搭设在有油或热体设备上;

2.12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焊机电源;

2.13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2.1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5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2.16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2.17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2.18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19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20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21在起吊物的下方通过或停留;

2.22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3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24工作负责人承担不熟悉的工作,事前未提出异意;

2.25检修维护工作中途换人,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安全措施交代不清楚;

2.26组合式高低压电器设备检修,隔离不明显,带电部分和不带电部分无明显辨识标示;

2.27在弱电带电回路上作业,使用未采取防止短路措施的工具;

2.28不按要求使用行灯或使用不安全的行灯;

2.29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未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未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者。

3、装置性违章

3.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3.2电线绝缘破损;

3.3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3.4设备、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5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3.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3.7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8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3.9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3.10中控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6附则

6.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3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6.4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或无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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