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排查认定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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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排查认定一览表.docx

电力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排查认定一览表

2020年电力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排查认定一览表

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对标对表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是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本标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土石方工程

二、地下洞室开挖

三、高边坡施工

四、水电防汛防灾

五、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

六、水上作业

七、脚手架及模板工程

八、吊装机械及其他机械作业

九、受限空间及封闭空间作业

十、防火防爆

十一、施工用电

十二、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十三、质量安全

十四、安全管理隐患

 

一、土石方工程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交底。

3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意见实施或未交底。

4

在靠近道路或人行穿行区域未设明显警示标志、标识的。

5

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或未按规定放坡。

6

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标准。

7

基坑周边堆土、堆物载荷超过规定。

8

基坑周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水、排水渗透措施。

9

基坑周边发现裂缝或变形未采取措施。

10

基坑边缘距道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又未采取安全支护措施的。

11

超过5米的深基坑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检测的。

12

降水井上口或周边未采取保护措施。

13

施工人员安全作业面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14

基坑上下未设施工人员专用通道。

15

上下作业未进行有效隔离;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16

基坑开挖前未对地下障碍物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17

爆破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8

爆破作业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或警戒区域不符合规定标准,警戒区不设警戒人员。

二、地下洞室开挖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开工前,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

开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便开工。

4

开工前,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6

地下工程勘探时,未调查测定有害气体、瓦斯和高地温等情况。

7

隧洞洞挖开始前,洞口边坡明挖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完毕并做好边坡支护。

8

高大洞室的扩大开挖每层开挖高度超过8m

9

开挖过程中,对出现的异常地质情况未记录、未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

10

地下工程施工照明不足。

11

未按要求及时做好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

12

施工单位未及时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13

洞内地面积水,两侧未设排水沟或排水沟堵塞不畅,排水设施不能满足现场要求。

14

施工用风、水、电管线未按要求沿洞壁固定牢固。

15

大型地下洞室或者特殊地质洞段,未进行施工期安全监测或监测措施不到位。

三、高边坡施工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2

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

3

施工前,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

开工前,未按要求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6

设计开口线外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或截水沟(排水沟)堵塞不通。

7

未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放坡。

8

坡面未按要求布置边坡排水孔,或排水孔堵塞。

9

陡坡边沿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夜间示警红灯。

10

高边坡下部的作业面上侧未按要求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

11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未按要求设置隔离防护棚。

12

每梯段开挖完成后,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处理,便开挖下一梯段边坡。

13

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边坡稳定监测

14

夜间施工未按要求设置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15

开挖过程中,对出现的异常地质情况未记录、未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水电防汛防灾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未按要求建立本企业防汛组织机构(包括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

2

未按要求制定防汛规章制度

3

工程相关区域(包括枢纽建筑、营地、加工厂、仓库、渣场等)未开展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安全风险预评估。

4

设计单位未按要求提出年度防洪度汛技术要求(包括度汛标准和形象面貌要求)。

5

项目公司未编制年度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

6

施工单位未编制度度防洪度汛措施和应急预案

7

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不足

8

未能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9

未开展防洪度汛应急预案专项培训和演练,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10

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在规定时间点未达到防汛形象进度要求

11

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防护和排水未符合相关要求。

12

汛期各单位未认真执行值班和巡视制度

13

设计院未提交初期蓄水及水库运行调度方案(仅限水库下闸蓄水年度)

五、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未编制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

烟囱、冷却塔、锅炉钢架、风电主机安装等特殊高空作业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3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4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未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就投入使用。

5

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未进行身体体检;或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饮酒后参加高空作业。

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就上岗。

7

参加高空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低挂,或悬挂位置强度不符合要求。

8

楼面、屋面、阳台、挑台、电梯口、楼梯口、楼梯段、门口、窗口等临边部位,以及平面大型孔洞、墙面孔洞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9

高空走道、上人马道、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周边未设安全防护栏杆

10

混凝土大坝、土石坝等坝边沿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11

安全防护栏杆的材料强度、高度不符合标准,防护栏杆未用防护网全封闭或未设置18cm高踢脚板。

12

短边小于25cm的平面孔洞、桩孔口、井口、沟道等未按规定设置盖版,或盖板材料不符合要求、强度不够、固定不牢固

13

钢筋绑扎、模板支设、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管道安装、设备安装、保温,建筑装饰、装修等悬空作业不设操作平台,站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钢筋骨架、模板、管道、设备、墙体等设施上作业。

14

高空作业下方净空超过3米不设置水平安全网或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

15

安全网为“三无产品”,或未进行进场监测检验。

16

在没设置安全防护栏干或未设置安全水平附绳的梁面行走。

17

钢架安装、预制件安装节点处作业平台或吊兰不符合标准要求

18

高空作业上下未设步道或爬梯,不走人行马道或沿爬梯上下,而是攀附钢筋骨架、模板支撑、脚手架上下。

19

高空作业着装或佩戴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穿拖鞋、凉鞋等非防滑鞋参加作业。

20

上下交叉作业未编制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隔离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

21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没有设置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在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站人和行走。

22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没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采用上下投掷;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23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没执行工作票制度、没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进行交底,运行单位没有派人监护或设其他监护人。

24

在未征得原搭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也没能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25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使用金属线,而未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26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操作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未随用随吊。

27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

28

进入电梯口、货梯口、上人斜道口的地面未设置安全防护通道。

29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危及人身安全时,没有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情况下继续作业。

30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没有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霜、雪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未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未立即修理完善;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仍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1

烟囱、冷却塔、锅炉钢架吊装、风机吊装、塔筒吊装等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未按规定标准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有人员逗留或通行。

3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未能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3

独立的操作平台面积超过10m2或高度超过5m。

六、水上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2

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

3

施工前,水上作业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教训、安全技术交底。

4

施工中,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5

未按要求组建水上救护组织

6

未能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

各施工作业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救生船、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等救生设备。

8

水上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救生衣。

9

水上工作平台四周未按要求设拦杆或安全网。

10

夜间施工灯光照明不满足要求。

11

水上作业时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12

未按要求设置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

13

雨雪天气水上平台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4

水上作业开工前,未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

15

水上部分围堰拆除时,未按要求设置交通和警告标志。

16

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未符合安全要求,未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未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17

违章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维修保养设备。

七、脚手架及模板工程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等,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构设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3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构设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5

各类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搭设,搭设完成未进行监测、检查验收就投入使用。

6

各类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搭设,搭设完成未进行检查、监测、验收就投入使用。

7

脚手架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脚手架(外电防护除外)、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设模板支撑系统。

9

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安全网等缺失严重,连墙件构造和数量严重违规,立杆基础下沉,直接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

10

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严重影响模板整体安全稳定性。

11

立杆基础未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基础垫板及立杆底座的。

12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与建筑物进行可靠连接的

13

作业层临边处未在1.2m和0.6m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14

架体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或在下方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和在以下每隔10m采用安全平网封闭的。

15

采用纲木脚手杆件混搭脚手架

16

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防护网封闭或封闭不严、固定不严、出现破损未及时更欢或修补的

17

上人斜体、爬梯固定不牢固,或用小型块体垫高。

18

将脚手架搭在不稳定的管道或设备上

19

上人马道或斜道两侧未用密布防护网封闭或封闭不严、固定不严、出现破损未及时更欢或修补的

20

未对脚手架基础进行经常检查、或雨雪过后进行检查,脚手家立杆根部悬空的。

21

砌筑、装修采用单排脚手家的

22

任意拆除脚手架缆风绳或抛撑的

23

一般脚手架立杆、水平杆、横杆、剪刀撑、斜撑、抛撑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标准的

24

一般脚手架的使用荷载超过270kg/m2的

25

承重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头采用旋转扣件进行搭接联结的

26

脚手板下支撑横管间距出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脚手板与横杆绑扎不牢固或有探头板的。

27

脚手架上有飞板未及时清走的。

28

脚手架上长时间存放未绑扎牢固的物料的

29

脚手架发生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30

未经计算、未经审批将脚手架作为拖拉的锚固点。

31

拆除脚手架时,不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或先拆除与墙体的连接件及支撑,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32

拆除脚手架时,未设置警戒区域或设专人看护警戒。

33

烟囱、冷却塔等大型工具式模板系统最终拆除、大型高耸脚手架拆除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旁站监督、监理。

八、吊装机械及其他机械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未编制专向安全施工方案或未交底就施工。

2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审查意见事实。

3

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4

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门架式、桥式起重机、龙门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5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6

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经专业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做好复检检测。

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现非正常结构变形及裂缝,严重影响设备安全使用。

8

汽车式起重机使用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程限位器、回转制动等安全装置失效或被拆除。

9

塔式起重机使用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失效或被拆除。

10

塔式起重机超过独立安装高度或顶部高度超规范

11

塔式起重机吊臂在旋转范围内与周围建(构)筑物、其它机械设备、设施发生碰撞。

12

塔式起重机垂直度偏差超过规定标准。

13

施工升降机上下限位、极限限位等各类安全限位装置缺失或失效。

14

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未按规定委托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15

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等重要部位使用的连接螺栓强度低于8.8级规定要求。

16

施工升降机顶部高度超过9M未及时安装附墙架。

17

起重机械位在明显位置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

18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门架式、龙门吊等高架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轨道未按照规定要求接地。

19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

20

井架式、门架式式、扒杆式起吊设备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规定,或距汽车通道太近、或跨越通道高度不足,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时,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技术负责人未在场指导,或未设专职监护人员。

22

起重机操作人员违反“十不吊”规定。

23

轮胎式汽车吊负载行走。

24

轨道式吊装机械未按照规定设置车挡。

25

起重机轨道基础不均匀沉降,发生扭曲变形,未及时处理。

26

起重机轨道坡度太大,超过规范规定标准。

27

未按照规程规定,定期对吊装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监测,带病工作。

28

卷扬机刹车失灵、变速箱齿轮损坏,重量限制器失效等。

29

井架、门式、桥式起重设备未按照规定的顺序,拆除缆风绳。

30

吊物下站人或有人施工、穿行。

31

吊装散物捆绑不牢靠或未用专用箱笼吊装。

32

钢丝绳破损,未及时更换。

33

吊装索具、模具未经验算,强度不满足。

34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位于起重机的侧面、吊物离地面高度超过50cm、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35

吊车运行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吊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或货物未固定仍处在吊物状态就下班离开。

36

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37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等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

38

汽车驾驶员无驾驶证。

39

车辆破损,各种机构、电路、油路不能正常工作;方向操作、刹车制动系统失灵、带病作业。

40

车辆超载或超速运行;自动翻斗车斗起升后未放下,长距离行走。

41

人与散装货物混载。

42

运送土方、沙石的车辆装载高度超规定标准。

43

转动机械转动和传动外露部位未装设防护网罩,或缺失破损未及时修复。

44

翻斗车斗内站人。

45

车辆上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设置在明显、方便的位置。

九、受限空间及封闭空间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下坑井、隧道、深沟、阀门井、检查井、窨井、封闭容器等工作前,未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未采取排风、通风等措施,在确认可靠后,就进入作业或未设专人监护,下班时或作业结束后不及时清点人数。

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未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3

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无人监护,在靠近有转动设施的狭小空间进行作业。

4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金属容器没有采取可靠接地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不符合规程规定。

5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未设通风装置或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内部温度超过4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

6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入口处未设专人监护、并在监护人伸手可及处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并将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勾挂住。

7

作业人员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未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十、防火防爆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未设置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不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灭火器材密集程度和数量不满足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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