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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酒店装饰施工合同模板

某某大酒店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当事人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传真:

电话:

联络人:

部门: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地址:

传真:

电话:

联络人:

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名称

1.1工程名称:

大酒店主楼装修工程(下称“本工程”或“工程”)

第2条:

工程地点

2.1工程地点:

第3条:

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

3.1工程范围:

3.1.1装饰部分

、装饰施工图纸、合同清单、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全部采购、施工内容;

、上述各楼层消防电梯前室处消防门与管井门饰面及门套为本合同施工范围但防火门、管井门及其五金配件、消防楼梯、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布草间及其工作间装修内容不在本合同范内。

3.1.2、水电安装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包工不包料,材料甲方按实际提供,乙方负责安装(胶布、焊条等辅助耗材及施工用机械设备与用具由乙方负责):

①本合同3.1.1条约定楼层的给水、排水、卫生洁具、龙头、浴缸及浴缸扶手、淋浴房、入墙阀芯、花洒、洗脸盆、地漏及小五金(如:

浴巾架、衣钩、纸巾盒、肥皂盒、双层毛巾壁)等;

②强电部分(含灯具、灯泡等)全部到终端,符合酒店正常经营的标准;

③弱电部分,含电视、电话、网络、音源进卫生间、消防广播及紧急呼叫等的开槽、布管及补墙等全部内容,其中弱电开关面板、弱电设备、插座面板等由乙方全面配合弱电安装公司开孔完成。

④强电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红外感应探头、地插、国际通用插座、灯座及灯具等安装工程全部到终端。

3.1.3乙方负责所有给排水管道、强电、弱电等线路的打码、标识等,并体现在竣工图上;

3.1.4、下列项目不列人乙方承包范围,由甲方自行负责完成:

①电气部分:

楼层客房部分的电源(含380V和220V)安装到每个房间相应位置开关箱上端,布草间水电安装。

②弱电部分:

房控箱安装、客房及过道相关弱电穿线(不含开槽、布管、补墙)面板及弱电设备安装、调试。

③给水部分:

管道井主给水管相应的位置预留闸阀;

④排水部分:

管道井主排水管道相应位置预留排水三通。

3.2、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条:

工程期限

4.1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年月日(下称“开工日”),实际开工日以甲方通知为准,并自开工日起计个日历天内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

4.2凡因天气或其它因素致无法如期施工,乙方应无条件地以其它方式赶工弥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逾期,且甲方可视需要,随时通知乙方增加施工人数及设备赶工,乙方不得拒绝。

4.3甲方因任何合理原因暂停施工:

如超过10天及以上则工期顺延,连续停工10日以内的工人工资及机具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超过10日以上的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生活补贴,具体以书面确认为准

4.4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因任何原因单方停工而未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者,工期均不予顺延。

第5条:

工程总价

5.1工程总价: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不含税金)。

本合同中所称“工程总价”,均指本价格,不涉及结算后总工程价。

5.2履约保证金

5.2.1本工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整)作为本合同之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关工程技术、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有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

5.2.2乙方在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后,可向甲方申请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及甲方要求之相关证明文件。

甲方在收到并核验相关文件后,将按下列方式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并正式开工后20个日历天返还50%;

(2)完成合同工程量50%后15个日历日可申请返还25%;

(3)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日可申请返还剩余的25%。

(4)如有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发生,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则应计入上述同期返还的金额。

第6条:

付款方式

6.1本工程付款方式如下:

依实际完成并经甲方核验确认的工程量,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由乙方在当月30日前申报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报告,并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所需当期资料供甲方审核,甲方按其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的70%;有质量缺陷需整改或需书面回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须待处理完毕后付款;本条所涉及资料原件在计价同时交甲方留存,乙方另须以副本留存备查。

(2)当工程全部完工具备验收条件,且乙方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乙方提出支付尾款之要求或主张,无论是否得到甲方同意,乙方均应继续施工,直至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3)待甲方正式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验收,装修工程按五星级酒店装修标准施工,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确认后,乙方可累计申领结算后工程总价的95%;

(4)保留结算后工程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返还按本合同第16条约定执行。

6.2乙方银行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6.4因本工程所发生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费用,甲方除可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外,还可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6.5乙方申领工程款应提供全额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7条:

工程价款

7.1乙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工程总价为固定价格,本合同总价中已包含有材料价格涨跌(暂定价的主要材料除外)、工程量增减(不含设计变更)以及其它风险费用,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的涨跌,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因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工资及其它成本费用的增加为理由而要求调整,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增加成本的因素而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或请求额外补偿。

7.2本合同第5条工程总价含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付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成本、机具、运费、各种应付搬运费、工资、安装费、一般支出费、利润、工伤保险和乙方员工养老保险、管理费、保修费、工程查验费,以及配合分包人报验及竣工验收资料盖章费用,就本工程所做的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向政府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除外。

7.3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计价办法:

本合同已有单价子目的按已有单价计算;本合同没有单价子目的,则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相关文件计取相应费用(但不计劳保基金),人工工资单价按86元/工日包干计算,主要材料单价按甲方确认的单价计算。

7.4暂定价的主要材料价格涨跌价差调整办法:

暂定价的主要材料按甲方认可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但只计算材料价差,其它费用不再计算。

第8条:

本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8.1本合同附件、议价记录表、图样、合同清单、施工说明书、工程项目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表、乙方的执行计划和竣工图,及甲方提供的各项工程图说及规格(下称“图说附件”),经甲方认可者均为本合同之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本条所列文件排序在前的解释权优先于排序在后的;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发布的为准。

8.2乙方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其图说附件,并经检视工程地点,已充分了解工程位置现状及地质等情况,并已分析可能影响本工程的各项情况后,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甲方核准的图说附件,递送执行计划,包括工程品质管制计划和品质保证计划等,并提供为完成本工程各项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力、物力资源。

8.3如遇本合同及图说附件均未载明,而按国家强制性规定、相关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及施工惯例为应做的工作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施工,不得借故推诿或要求加价。

8.4本合同及图说附件的保密要求:

甲方提供的图说附件和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文件或信息、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的有关甲方的商业信息,均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使用或泄露。

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违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具体以《供应商诚信廉洁暨保密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8.5第8.1款所述的所有相关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期内,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若有需要,乙方均应随时提供。

第9条:

工程及材料监督

9.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协调,并接受其指导、监督与管理。

本工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人职权范围不包括变更工期、工程造价、降低安全文明措施规格之权限。

甲方可决定本工程的施工工期、费用、施工方法及进度等,包括图说附件、规格及相关文件的解释。

乙方不得以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做的决定与解释作为变更合同内容的依据。

9.2履行本合同之一切工程材料,应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甲方如认为不合格时,乙方应在甲方派驻工地的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取样送交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实体检验,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乙方应立刻调换,因此而发生的搬运、损耗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如材料品质或等级不甚明了时,悉依甲方解释为准。

9.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供货商采购设备材料。

甲方对材料指定后,乙方仍有义务对材料进行检验并承担质量责任。

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替代、减少或解除乙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对检验结果负责,对存在缺陷而乙方未能检测出问题的设备及材料,乙方应承担因此设备及材料的使用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如果设备或材料经检查或检验被确定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并应即时修复或替换使其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如欲采用代用材料,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只有在证明代用材料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9.4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甲方可随时对本工程作业进度及质量进行检查。

9.5乙方与甲方间的一切函件的正本应送交甲方,副本抄送监理工程师。

第10条:

工程变更

10.1甲方认为工程有变更的必要时,一经通知乙方,乙方应即办理工程变更。

倘因甲方变更计划,乙方需废弃已完成的工程子目和已订制并制作完成之加工部件且属于甲方变更计划范围内的合格材料时,由甲方核定验收后,参照本合同相应单价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补偿。

10.2乙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

若需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10.3因工程变更原因导致工程总价减少的,甲方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予减少,减少部分可从总价中扣除,经双方核对确认后或乙方于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仍未确认,甲方可以直接自工程总价中扣除;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或剩余工程款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退还。

10.4乙方在双方确定工程量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工程量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第11条:

施工管理

11.1乙方应于开工日前,将大图样与样品提交甲方核定。

11.2乙方应于开工日前三日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甲方核定。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时间表施工并定期由甲方验收,甲方的分部分项验收与工程完工后的竣工验收结果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工程期限,完成符合图说附件所述的每项工作以及全部工程。

11.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月工程量报表等记载工程进度的文件不作为确认工程实际工程量的最终依据,实际工程量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文件为准。

11.4乙方应于工程地点明显位置,日间设置具有警示作用的装置,夜间设置照明装置,或加防护设施;对于工地附近人畜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应予以防范,工程施工期间如损坏公私建筑、路面、沟渠、街道上、下的水电及通讯管线,或林木植物及人身、财产者,统归乙方负责赔偿。

11.5乙方应派富有工程经验的监工人员常驻于工地,切实执行施工进度时间表,并遵照甲方的指示照图施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乙方所派监工人员不能胜任时,可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于24小时内予以撤换,且不得再用,并不得借故向甲方要求赔偿。

11.6乙方负责所有工人的管理、安全、劳动保护、保险及给养,如有违规行为或侵害他人权益者,概由乙方负责;如工人遇有意外或伤亡情况,无论是否在工作当中发生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11.7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机具设备,甲方可于进场时检查,且经认可的一切在场机具设备和新旧材料,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移出工程地点。

11.8凡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它工程及临时设施,经由甲方交由其它承包商施工时,乙方与该承包商,有互相协调合作的义务;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而致发生错误、延期、或意外等事情,其一切损失乙方愿接受甲方裁决,并负责赔偿。

11.9本工程在未经甲方验收并交付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置于工地的设备、设施、机具、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防护。

凡一切人为或非人为之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皆由乙方负责。

11.10乙方对因施工造成第三者、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1.11乙方各项施工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图说附件的约定,如有未约定者,则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如地方部门有更为具体且有利甲方的规定者,则照地方规定施工。

11.12所有固装、软包、衣柜及木饰面的油漆工程等均应在工厂加工完成,禁止在现场施工,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应当文明施工,如在其施工范围内发现随地大小便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不管是否属乙方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人。

第12条双方代表

12.1甲方派驻作为对应施工及监理单位的总窗口,但凡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设计变更单、工程量清单、价格追加单及其它任何经济签证,均需经王书生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署后方具法律效力,其它任何人员签署均不视为甲方认可。

12.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向甲方备案的人员名单。

第13条:

工程验收和结算

1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如涉及隐蔽工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未于法规规定时间内验收者,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打开隐蔽工程验收;如打开后发现工程有任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打开、修复隐蔽工程及验收费用则由乙方承担;如无问题则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自行隐蔽工程者,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打开隐蔽工程验收,打开、修复隐蔽工程所产生的费用、验收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继续进行其余工程的施工。

13.2竣工验收

1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3.2.2验收前,乙方应将所有设备迁移工地外,并将本施工范围清洁至五星级酒店营业状态后方可申请甲方验收。

工程验收时,如甲方认为需拆除一部分以作检验者,乙方不得推诿,并应负责修复,涉及之费用比照第13.1条执行。

13.2.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图说附件、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五星级宾馆评定标准。

如工程或工作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的,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工程验收时如有与图说附件及其它文件不符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不合格者,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偿完成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本合同统称“整改”,下同),该工程经过整改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依第15条规定给付甲方违约金外,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未进场整改,或未按甲方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可将该工程的整改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或自行修复,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除承担包括另行整改在内的全部整改工程费用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3.2.4该整改工程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可在乙方履约保证金或未领工程款内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清偿。

13.2.5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在向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报备手续时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乙方移交的竣工资料不全,乙方应予返修或补充资料。

13.2.6乙方不能依上条约定按期提供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或不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的,除依第15条规定给付甲方违约金外,并赔偿甲方因不能如期竣工验收所遭受的损失。

甲方可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从履约保证金或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赔偿。

13.2.7乙方未能按期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延期验收、不能完成竣工验收,或因工程质量问题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拖延修复造成甲方不能按期使用的,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13.2.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在1日内交付工程,甲方应在接收工程同时向乙方签发交接证书。

13.2.9乙方中途停工、完成工程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并配合进行竣工验收,且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履行其它义务或过错为由而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拒绝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如乙方未按时履行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配合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则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价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竣工结算

13.3.1工程交付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3.3.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查、核实。

13.3.3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正常竣工验收手续、签发工程交接证书及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的,甲方可迟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止付相关工程款项,直至乙方消除上述原因完善相关手续,乙方应承担迟延办理竣工结算的法律责任。

13.3.4甲方应在乙方递交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审核完成,乙方在收到审核结果7日内盖章、确认并交还给发包人。

第14条:

质量条款

14.1乙方应当保证具备承包本工程之相应资质,并取得所有相关许可证照。

14.2乙方必须实施工程品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及当地相关部门相应的建筑施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3乙方于每一细部工程完成后应由其质量管理部门自主检查后,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表及图说附件等相关资料,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查。

工程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无偿整改,如在限期内未完成,甲方依第13条规定办理,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9条解除或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4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卫生、安全、环保等标准。

14.5在本工程中如发现所使用之设备、材料物品为非原厂产品、瑕疵产品或非合法途径取得的设备、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其违约金金额为:

非原厂、瑕疵或非合法途径取得的设备、材料物品的数量乘以报价单对应单价的总额之30%,其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以及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且乙方须将对应设备、材料更换为正品,且确保三年内对应设备、材料的质量正常使用运作,乙方不得持异议。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乙方如违反第4条关于工期、第11条关于进度、第13条关于验收和结算、第16条关于保修期、第19条关于解除或终止、第20条关于规定期限的,除另有约定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工程总价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

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推迟30天的,按工程总价的10%计算违约金。

15.2乙方或其分包商如因拖欠其工人或雇工的劳动报酬遭到仲裁或起诉,使得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额外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服务费等)。

如乙方因上述原因造成项目停工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15.3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不能如期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超过10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工程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间超过30天,按工程总价的10%计算违约金。

第16条:

保修条款

16.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乙方应按照保修协议提供保修服务。

16.2如未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乙方对本工程的免费保修期限不得不低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并接收之日起计算,装修部分保修期为2年。

水电部分保修期为5年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满2年,可向甲方申请无息返还工程总价的5%。

本工程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承包方应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的,乙方在领回全部保修金后仍须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3本工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保修、更换及赔偿义务,本工程交付后,如有质量缺陷需要维修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修复;乙方对是否为质量问题有争议,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至甲方处协商确定,届时未到甲方处协商视为默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修复通知五天后双方未能就是否为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委托具有检测鉴定资质的机构(双方未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以甲方指定的鉴定机构为准)进行鉴定,此鉴定结果作为双方认定质量问题之最终依据。

乙方未依甲方的通知履行维修义务,则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依甲方通知履行质量修复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本合同工程总价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4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双方约定所造成的工程本身或其他损害,不因保修期限届满而免除乙方责任。

第17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自费为其从事现场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交付保险单复印件给甲方存查。

第18条:

税务条款

本工程不含税。

乙方申领工程款应提供全额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19条:

解约条款

19.1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19.1.1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19.1.2乙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材料不足或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者;

19.1.3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的;

19.1.4使用劣质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因工作草率、偷工减料、不听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者;

19.1.5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人罢工、静坐、遭受司法机关查扣财产、冻结资金、重大财务经营困难等)造成工程停工达10天或延误工期超过30天者。

19.2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9.3因甲方原因解约,甲方应给予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20条:

清算撤场程序

20.1如本合同经甲方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清理现场,并于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撤离工地,并交还全部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图纸。

否则,甲方可不经诉讼自行将工地内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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