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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合同协议书范本第三方

编号:

_____________

 

托管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托管协议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委托人):

[基金名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委派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托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丙方(管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住所:

固定电话:

邮编:

第二章 释义

2.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各方”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本合伙企业”指[基金全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甲方。

“合伙人”指届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

“普通合伙人”指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管理人”指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营运及投资管理服务的主体,即丙方。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委派代表”指甲方委派的有权签字人和指令签发人。

“《合伙协议》”指[基金名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托管协议》”指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合伙企业资产”指合伙企业拥有的合伙人出资、各类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托管人”指乙方。

“托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托管资产的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

“资金账户”指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资产托管业务开立的账户,用于办理委托资产中资金的集中存放与收付。

“划款指令”指丙方及其授权代表向乙方发出的关于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向合伙人账户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投资交易指令等的书面文件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指令发送形式。

“会计年度”指始于每一公历年度的1月1日,终于该年度的12月31日的合伙企业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首个会计年度应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并于成立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

“工作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本协议”指本托管协议。

“送达或视为送达”指当面送达并由接收方签收;或以快递、挂号信件发出时,在收件方签收挂号信件视为送达。

“过错”指对某项法律职责或合同职责的有意识、故意的或过失的违反行为,该等职责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2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协议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章 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3.1 鉴于甲方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丙方担任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资产,同时为保障资产安全,委托乙方作为合伙企业资产的托管人,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3.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协议各方在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监督、合伙企业资产日常划付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3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3.4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四章 当事人承诺与声明

4.1 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4.1.1 甲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履行企业登记等手续,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等其他规定手续。

4.1.2 甲方保证,丙方作为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定权利和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或合伙协议的充分授权代表甲方管理托管资产,并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安排乙方进行资产的托管,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合伙人和任何第三方所质疑,乙方依据丙方签署的指令或通知执行的任何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4.1.3 甲方保证托管资产的来源合法。

4.1.4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4.1.5 甲方在此声明,甲方充分了解合伙企业拟进行的投资的风险。

4.1.6 甲方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课税依据确定托管资产的应纳税额,具体税率以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当时的税收政策为准,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相关纳税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托管人不负责个税代扣代缴复核工作。

4.2 丙方的承诺与声明

4.2.1 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已依法履行企业登记等手续;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      ]。

4.2.2 丙方保证,丙方作为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定权利和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或合伙协议的充分授权代表甲方管理托管资产,并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安排乙方进行资产的托管,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合伙人和任何第三方所质疑,乙方依据丙方签署的指令或通知执行的任何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4.2.3 丙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4.2.4 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4.2.5 丙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不对有限合伙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4.2.6 丙方保证在管理、运用甲方财产时,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4.2.7 丙方保证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合伙企业管理报告。

4.3 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4.3.1 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合法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4.3.2 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甲方的托管资产,不将托管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资金拆借,不将本托管资产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4.3.3 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4.3.4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丙方的一切信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4.3.5 乙方对合伙企业资产的托管并非对本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4.3.6 乙方对投资收益的收回不承担监督职责,对现金资产划转至被投资企业账户后至丙方将投资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账户期间的投资状况不承担任何托管及监督职责。

乙方仅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资产托管和业务监督。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对丙方投资运作、投资变更、投资收回等行为的监督仅基于丙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于丙方未经通知乙方做出的任何行为或向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甲方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甲方的存续期限为[      ]个月,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5.1.1 甲方的权利有:

(1)委托丙方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资产;

(2)委托乙方担任合伙企业的托管人;

(3)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4)取得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5)检查乙方对合伙企业货币资产的托管运作情况;

(6)获取合伙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依据本协议约定更换托管人;

(8)授权丙方根据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代表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9)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1.2 甲方的义务有:

(1)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合伙企业托管资产移交手续;

(2)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定期对外接受年度审计、工商年检;

(4)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5)任何因合伙企业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因合伙人认缴出资或合伙人发生变动等直接导致影响乙方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且提供有关文件,否则不得变更;

(6)及时向乙方提供托管业务所需的合伙人决议,丙方的决议和决定,《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

(7)将本托管协议中乙方履行的职责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完整的披露,并确保《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与本协议没有冲突;如上述文件与本托管协议不一致,应尽快与其他方协商以达成一致,以本托管协议为准;

(8)如本合伙企业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伙协议》、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的权利:

(1)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对托管资产的保管权;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监督丙方的投资运作行为,监督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3)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收取托管费;

(4)托管人有权依照法规规章或监管政策向管理人或合伙人就本协议提出修改建议,在三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5.2.2 乙方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的义务,安全保管甲方货币资产;乙方对甲方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甲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甲方托管事宜;

(3)确认与执行丙方授权代表签发的有效划款指令,审核、办理托管资产和财产的收付,核对托管资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负责办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往来;

(4)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适当合理措施对丙方的投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对丙方签发的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不予执行并及时向丙方发出书面提示,若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调整或合理处理,则有权向甲方全体合伙人报告;乙方的监督职责范畴,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5)保证甲方托管资产与乙方自有资产之间以及与乙方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6)对任何与甲方投资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和档案进行保存,保存期限自合伙企业终止清算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及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

(7)根据《合伙协议》,在甲方期限届满或甲方提前终止后协助进行甲方的清算;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5.3 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5.3.1 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3)就乙方的选聘与撤换向甲方提出建议;

(4)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5.3.2 丙方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协助甲方进行项目调研、决策、投资、变现以及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3)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要的协助;

(5)丙方在管理和运用本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自身过错导致本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6)经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6.1 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6.1.1 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6.1.2 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因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合伙企业财产。

6.1.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1.4 合伙企业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合伙企业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6.1.5 乙方、丙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擅自将合伙企业财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1.6 乙方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

对于本基金项下未由其保管且未受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乙方不承担保管职责,且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丙方负责保管本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现金资产及相关权利

凭证,并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付乙方。

丙方应对本基金项下非现金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不得在该等非现金资产或其权利凭证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6.1.7 丙方代表合伙企业与交易对手签订投资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乙方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丙方未按合伙企业或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处分基金财产不当而使合伙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合伙企业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2.1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应负责本合伙企业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保管本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合伙企业对本协议约定投资内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合伙人投资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2.3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如该等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且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七章 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7.1 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下称授权通知)正本,指定有权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

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录音电话的方式向管理人进行确认。

授权通知经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但如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托管人确认收到该授权通知之日生效。

7.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采用电子划款指令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指令发送的签字、内容、方式、有效性等方面另行签订协议。

7.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划款指令”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为免歧义,本节所指“电子邮件方式”均指以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传真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托管人)。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依照“划款指令”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划款指令”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管理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1个工作日的15:

00。

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

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为免歧义,托管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仅限于:

(1)确认划款指令要素(限于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用途)齐全,指向的交易内容符合本合同约定;

(2)确认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和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与授权通知中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相符。

前述审查原则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所有划款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

托管人不对划款指令中加盖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中加盖的印鉴或被授权人签字/签章不真实、无效产生的责任或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与托管人无关。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投资协议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上述资料应加盖管理人公章),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

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管理人应保证其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合伙企业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鉴或签名后传真给托管人。

在本合伙企业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管理人应在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托管人。

7.4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7.5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7.6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1个交易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加盖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始生效。

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

管理人在此后3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

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为准。

7.7 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7.8 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合伙企业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存在过错而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合伙企业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

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XX、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或发送划款指令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合伙企业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八章 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8.1 甲方根据《合伙协议》中的规定,编制《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明确各项投资监督内容,经协议三方确认后作为乙方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

乙方设置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仅就《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对丙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乙方按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即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义务,对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义务。

8.2 受监督手段所限,托管人仅对《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列明的场内品种投资进行盘后监督,而非实时监督、管控。

因管理人未依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进行投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对于场外品种的投资,托管人将在划款前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对相应的划款指令、投资申请书、投资协议等管理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进行核查。

场外投资是指除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货产品,以及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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