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904172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137.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docx

证劵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摘要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精华记忆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念

一.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始于1986年。

8月沈阳开始

2.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3.1993年12月上海,1994年10月深圳开展了”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

4.1998年4月1日,上海交易所推行”指定交易制度”.

5.3.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6.2003年5月8日,两市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7.2004年5月,中小板在深圳上市交易.

8.2005年4月底,我国启动股权分制改革试点工作。

9.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0.2006年1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11.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系统专场业务”

12.2009年1月12日,深圳交易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系统。

13.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14.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15.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二.基本要素

●交易种类:

1.股票交易

2.债券交易(①政府债券、②金融债券、③公司债券)

3.基金交易

4.金融衍生品交易

①权证交易

②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③金融期权交易(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

④可转换债券交易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证券交易的特征:

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

3.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场外进行,猎取标的物为目的;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场内进行,不进行实物交割。

4.回购交易:

短期融资属性,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交易参与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条件,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投资国债、A股、权证,委托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交易.,

●证券公司:

1.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

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5.有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开展业务有:

①证券经纪业务、②证券投资咨询、③证券交易、咨询相关财务顾问

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可以开展业务一下之一: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注册资本5亿元可以开展的业务④~⑦项中的两项以上。

三.交易所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交易席位的转让,,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会员向交易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1)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2)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4.会员取得席位后,可以享有权利有: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会员受到(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的,应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6.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一.交易概述

1.开户:

证券账户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2.委托:

(1)根据订单数量:

整数委托、零数委托

(2)根据买卖方向:

买进委托、卖出委托

(3)根据价格限制:

市价委托、限价委托

(4)根据时效限制:

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限期委托、开市收市委托

3.报价方式:

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我国主要采用电脑报价

4.订单匹配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比例优先、数量优先、客户优先

做市商优先、经济商优先(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二.证券账户及托管

1.按交易所划分:

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按用途划分: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

2.开立账户基本原则:

合法性、真实性

3.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当日开立,当日生效。

4.托管:

投资者——证券公司

存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上证:

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

深证: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三.委托买卖

1.委托形式:

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

2.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

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整数委托、卖出才可以零数委托)、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

3.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申报数量(红色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交易内容

上交所

深交所

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超过100万股(份)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100万股(份)

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10张或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10万张。

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10张或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10万张。

买断式回购

1000手或其整数倍,不超过5万手。

4.委托价格限制形式分: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5.计价单位:

股票,每股价格;基金,每份;权证,每份;债券,每百元面值债券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买断式,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格。

6.证券交易所买卖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交易内容

上交所

深交所

A股、

0.01元

0.01元

债券

0.001

买断式回购交易

质押式回购交易

0.005元

0.001元

基金

0.001元

0.001元

权证

B股

0.001美元

0.01港元

7.2002年3月25日,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目前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采用净价交易。

计算公式: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8.申报原则: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4.委托申报时间

项目

上海证交所

深圳证交所

竞价申报

9:

15-9:

259:

30-11:

3013:

00-15:

00

9:

15-11:

3013:

00-15:

00

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

9:

20-9:

25

9:

20-9:

2514:

57-15:

00

不对申报和撤单处理

深圳9:

25-9:

30

四.竞价与成交

1.集合成交价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项以上申报符合要求,上海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若有两个,取其中间价成交;深圳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

2.涨跌幅限制:

(1)股票(A、B股)、基金,在1个交易日内涨跌幅不得超过10%。

(2)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不得超过5%。

(3)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4)首次公开发行、封闭式基金、增发股票、暂停后恢复上市股票,其他情形不受涨跌幅限制。

3.交易佣金:

证券监管费、交易所手续费≤证券公司经纪佣金≤交易额的3‰;

A股、基金最低5元;B股1美元或5港元

4.过户费,属于中国结算公司收入。

A股:

上证,成交面额0.75‰。

深圳,包含在交易经手费。

B股:

没过户费,有结算费。

上海:

0.5‰。

深圳,0.5‰最高不过500港元。

5.印花税:

只对出让方1‰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成交面额1‰起点为1元

免收过户费

B股

成交金额0.5‰

成交金额0.5‰,但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

不收过户费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

一.上海、深圳交易所特别规定

1.大宗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2.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3.2009年1月12日,深圳交易所启用综合协议平台。

4.大宗交易和协议平台交易限额列表:

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

.深圳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交易时间

9:

30-11:

3013:

00-15:

30

9:

15-11:

3013:

00-15:

30

A股

不低于50万股不低于300万元

不低于50万股不低于300万元

B股

不低于50万股不低于30万美元

不低于5万股不低于30万港币

基金

不低于300万份不低于300万元

不低于300万份不低于300万元

国债债券

不低于1万手不低于1000万元

不低于5000张不低于50万元

其他债券

不低于1000手不低于100万元

多只A股

不低于500万元,单只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

不低于500万元,单只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

不低于500万元,单只不低于1.5万张

5.无涨跌幅限制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上下30%或者按成交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决定。

6.深圳专向资管计划收益份额协议、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B股实行次日回转交易

二.特殊交易事项

1.上海、深圳交易所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3.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4.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

考价)

三.固定收益平台

1.自2007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开始试行。

2.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和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3.一级交易商应当`对选定做市商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4.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5.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

30-11:

3013:

00-14:

00。

6.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涨跌幅比例为10%。

7.固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