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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样本

第一部分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

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以维持权利的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单位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单位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要按照《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公开前发明创造内容的保密工作。

专利申请公开前,未经发明创造单位许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公开记载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技术秘密。

公开的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等。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将其纳入企业经营发展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单位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本单位专利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档案的管理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权、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作价投资及专利权质押;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信息分析与应用、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等;

(八)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边境保护等;

(九)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条 为防止专利资产流失,本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以专利资产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或者许可实施的;

(五)引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的;

(六)其他涉及国有专利资产需要评估的。

第十一条 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三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要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

在申报科技项目、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抓好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专利信息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销售、公开发表相关文章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专(兼)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专利申请表》报单位主管技术领导审批;

(四)单位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申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的原创性发明,能给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单位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联络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组织本单位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五章 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末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相应中介机构进行检索。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要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省级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九条 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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