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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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在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各部门认真执行,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发(承)包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对本公司(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部门职责为:

㈠、安全保卫部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确保承包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

审查的内容见第三十四条。

㈡、设备维护部向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地下管线、设备资料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㈢、各相关部门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制度规定,保证合同的合理工期。

㈣、在组织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设备维护部应督促承包单位依法领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㈤、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

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对安全生产资信度较差的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七条计划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将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或签订安全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应经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查同意。

第八条计划部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

第九条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应全部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

并依据其它规定,另行赔偿。

第十条检修、运行等电力生产运行区域的项目开工前,安全保卫部应对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㈠、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

㈡、有危险性的发电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以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对承包单位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单位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公司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

㈢、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

第十二条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发(承)包主体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的承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其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第十四条外包工程实施开工报告(许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允许办理工作票等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查禁违章,掌握施工进度,提出施工安全、质量要求。

㈠、对于发电运行、检修区域的工作,应指派监护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护,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

㈡、每月应定期组织召开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工程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生产、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保卫部建立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对累计重复违章的人员,发包单位应拒绝其进入现场工作;对违章、事故多发的施工单位,应拒绝其再次投标、中标。

第十八条合同结算工作中,应依据施工情况,由安全保卫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违章和事故考核款项。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了解所承包项目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辨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㈢、要求发包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㈣、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向发包单位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有权拒绝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

㈤、用足、用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㈥、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㈦、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㈧、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㈨、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作。

第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作及作业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和演练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监理公司的工作项目)签字,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反违章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目标和控制措施层层落实。

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的意见应及时落实。

发生人身事故或涉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在征得发包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单位,还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现场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条在现场施工中,必须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我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一般要求:

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㈡、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电监会、行业和集团公司制度和要求。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脚手架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

根据不同工作、作业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工作、作业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㈢、工作现场的办公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制度。

不得在工作现场设置宿舍。

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㈣、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根据规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㈤、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逃生标志。

㈥、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㈦、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㈧、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二条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承包单位熟悉设备系统、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必须同时经公司相关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

安全保卫部对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考试、考核合格,并以正式文件公布名单。

第五章外委工程管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安全资质审查

㈠、安全保卫部参与外委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㈡、外委工程承包商的安全资质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审查和确认。

㈢、安全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生产记录(业绩)。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已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5、安全生产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安全资质审查程序

㈠、计划部将“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随招标通知或招标文件发往拟投标单位。

“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范例见附录1。

㈡、拟投标单位按照“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要求进行安全资质自查,并填写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发回计划部,由计划部传送至安全保卫部。

㈢、安全保卫部审查“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确认相关资质符合要求后,通知计划部准予投标单位参与后续环节的投标工作,否则,拒绝投标单位参与后续环节的投标工作。

㈣、安全资质审查材料应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五条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㈠、由安全保卫部主任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外委工程合同的附件。

㈡、安全管理协议应含有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目标、资质条件、甲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管理要求、考核条款等内容。

安全管理协议范例见附录2。

㈢、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培训

㈠、通则

安全保卫部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1、确认承包商施工人员(以下简称外包工)年龄符合国家劳动法、行业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2、发电企业应确认外包工身体健康,有体检合格的证明,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3、发电企业应确认外包工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㈡、外包工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安全保卫部安监专工和生产技术部安全、教育专工负责组织,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安全保卫部核发安全上岗证。

并做到如下要求:

1、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条件,经安全教育合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熟知现场安全风险和控制及应急措施后,进入现场,必须持佩戴本证。

2、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下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禁止吸烟。

3、无监护人,不得工作。

禁止随意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非特种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

㈢、外包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的安全规定;

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部分;

5、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作环境和存在的危险因素;

6、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及预控措施;

7、事故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8、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9、以往机组检修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汇编和有关事故案例。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中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外包工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应按照以下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

㈠、通则

1、发电企业应确认特种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劳动法、行业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2、发电企业应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3、发电企业应确认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总学时不少于16学时。

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部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4、工作环境和存在的危险因素、预控措施;

5、事故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以往机组检修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汇编和有关事故案例;

7、特种设备性能及状况交底;

8、操作技能训练。

第三十八条外包工培训、考试的相关文件、资料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保存。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交底

㈠、发包工程项目实行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㈡、由公司的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部门的工程负责人(各专业专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承包商进行交底。

㈢、对承包商工程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整体安全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外委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外委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范例见附录3。

㈣、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和工程项目,应对承包商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外委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㈤、完整的交底记录和相关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第四十条办理开工手续

㈠、外委工程正式开工实行逐级审查制度,按照审查程序办理开工手续,上一级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审查。

㈡、办理开工手续时,相关审查意见应填写在“外委工程正式开工认可表”中。

“外委工程正式开工认可表”范例见附录4。

㈢、“外委工程正式开工认可表”由项目所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合格签字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工。

㈣、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措施、安全培训、现场监护人各项是否已落实。

2、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技术协议、施工技术措施、工程合同各项是否已落实。

3、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安全措施、安全培训、工器具、安全技术交底各项是否已落实。

4、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上述审查合格后,批准开工。

第六章对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部依法与临时用工所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临时用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直接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等。

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等有关事项。

临时用工必须与临时用工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临时用工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制度和管理要求,在安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等企业内部管理上,与本企业职工同等管理、同等要求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临时用工必须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不得有职业禁忌症。

长期临时工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

第四十四条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必须合格、有效,符合国家有关工作规定。

各单位经经常监督检查临时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临时用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临时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用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七章发(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和避免事故损失。

第四十八条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送管理,除承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己方设备和人员伤亡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进行,承包单位应积极参加、配合。

第四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为规范本公司内部管理关系使用,不作为认定各级企业和个人民事责任的判据。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承包单位

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

 

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报告日期:

 

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

施工公司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资质等级

主管部门

建筑

安装

行管部门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项目经营范围

分管安全负责人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职能机构

资质发证机关

安全职能机构

负责人

安全资格(许可)

证书编号

安全资格(许可

证)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现场技术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施工现场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合格人员

工程计划施工日期

或在厂施工日期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施工

管理制度

近三年安全施工

记录及简介

提交的文件资料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篇幅或页数

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情况

序号

名称

数量

有效期

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作业项目

姓名

身份证编号

持证作业

类别(方法)

级别(项目)

在此,我申明:

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及其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接受监督管理和施工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日期:

施工现场负责人:

日期:

现场技术负责人:

日期:

发包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接受安全资质报告书人员:

公司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安全资质审查记录

工程项目

合同签定日期

资质审查

日期

审查人

签字

说明:

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由承包单位填写,发包单位审核;一式两份,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

附录2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于年月日在就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

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资质审查: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2.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二)安全风险抵压金

乙方缴纳给甲方工程款3%~1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相应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三、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甲方

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开工前,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对口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

3.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

乙方

1.乙方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

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情况,危险作业点以及施工安全措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4.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

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

5.乙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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