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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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筑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例:

(总包单位参照执行)

第1条:

因相关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甲方或监理对总包单位给予的经济罚款,总包单位将加倍对责任单位处罚。

第2条:

施工不符图纸(规范)要求,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处罚款100元/处,且负责承担所有返工费。

第3条:

尺寸不符规范要求,梁、柱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的,经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整改完成的处罚款100元/。

第4条: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100至200元以下罚款。

第5条:

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200至500元罚款,且承担全部返工费。

第6条:

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处以2000元罚款。

第7条:

自检合格报验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给予罚款处理,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的,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

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一次性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8条:

钢筋规格、型号错误,按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500元,另加所发生的错误品种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50元罚款,两项合并计算。

第9条:

竖向钢筋数量缺少,按每一处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100元,另加缺少钢筋数量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第10条:

梁、柱(包括梁、柱加密区未加密的、暗柱及梁柱节点)箍筋缺少,按箍筋缺少数量计算,每少一个箍筋处以50元罚款,按规范要求每多一个箍筋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

第11条:

水平钢筋数量缺少,按每一处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100元,另加缺少钢筋数量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第12条:

竖向钢筋移位3㎜以内,责令整改。

竖向钢筋移位移位达30㎜以上的,上报整改方案,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

并处每处50元罚款。

第13条:

搭接、锚固、焊接长度和点位不足的,责令整改,并按所发生的点数计算,每个点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

第14条:

预埋钢筋遗漏,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第15条:

梁、柱截面尺寸、墙宽、板厚尺寸错误,按构件数量计算,每个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第16条:

擅自用气割、电焊割断已绑扎的钢筋,每个割断点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第17条:

搭接过长、固定钢筋不回收利用等浪费钢筋现象,按浪费钢筋数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第18条:

拆模后发现露筋的,按露筋长度累计计算,每一米长度100元。

第19条:

钢筋接头试件,初次送检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计算每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重复送检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计算,每组处以1000元罚款,且承担复检费用,责令全面检查,停工整改。

第20条:

未取得接头试件合格报告书,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一次性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21条:

在制作钢筋时,必须合理使用钢材,因下料严重不合理而导致长材短用、优材劣用,造成钢材资源浪费,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2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22条:

钢筋后场加工,不按料表加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 视为浪费,一次性处以1000元罚款,并按浪费的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5元罚款。

并责令全面检查,停工整改。

第23条:

模板架立杆下部无垫木的,按缺少数量计算,模板架立杆下部无垫木的每根处以5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24条:

轴线位置偏差的,按构件长度和偏差程度进行计算,每1米长构件超过允许偏差10㎜,处以100元罚款;每1米长构件超过允许偏差20㎜,处以200元罚款;依其类推,并责令其整改。

第25条:

梁、板构件出现下沉现象,每一构件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

第26条:

模板拼缝大于5㎜,按拼缝延长米计算,每一延长米处以1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27条:

预留洞遗漏或位置错误,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整改费用自理。

第28条:

模板未刷隔离剂,按未刷隔离剂的模板面积计算,每平米处以2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29条:

模板拆除不干净,将模板遗留在混凝土内,每一处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30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模板支设问题导致混凝土出现跑模的,每一处处以1000元罚款,另计算混凝土损失费用,按每立方800元计价。

第31条:

混凝土浇筑后,出现涨模,截面尺寸超差的,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32条:

模板支设平整度超差,每一构件(单跨)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33条:

未取得工序交接验收单,擅自进行竖向模板合模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全部模板,进行上道工序质量验收。

第34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看模人员离岗(现场未发现看模人员),每一次处以100元罚款,通知后30分钟仍未到岗,每一次处以300元罚款,前后合并计算。

第35条:

模板拆除后,未分类堆放,模板、木方上铁钉未取出,造成施工人员钉子轧脚,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36条:

模板工用长于1米的钢筋下料制作定位钢筋的,视为浪费,按浪费的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第37条:

模板工固定模板的定位钢筋,或支撑钢筋焊接在受力钢筋主筋上,每个焊点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38条:

支设模板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割断构件内钢筋,每个断点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39条:

水平构件混凝土浇筑后,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拆模强度,且未办理拆模申请,擅自拆除水平构件混凝土支撑模板,一次性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恢复模板支撑系统。

第40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擅自向商品混凝土中加水,每次处以3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41条:

水平构件混凝土浇筑不进行二次收面,采取一次成活的方法施工,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第42条: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未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每一个施工段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第43条: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出现烂根的,按烂根水平延长米计算处罚,每一延长米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

第44条:

混凝土浇筑后出质量缺陷,未上报处理方案,擅自进行掩盖、修补的,每个施工段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第45条: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的,按缺陷面积计算处罚,每一平米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处理。

第46条:

混凝土浇筑后12小时,未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浇水、覆盖),每个施工段处以3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47条:

竖向构件混凝土模板拆除后出现孔洞的(深度在于100㎜,边长或直径大于200㎜),每处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处理。

第48条:

混凝土浇筑后,同一构件出现板厚与图纸不符,按缺陷构件数量计算处罚,每一缺陷构件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处理,处理费用自理。

第49条:

水平构件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砼收缩裂缝,按裂缝长度计算处罚,每米裂缝长度处以1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其整改处理。

第50条:

水平构件混凝土支撑模板拆除后出现穿透性裂缝,按穿透性裂缝所在构件面积计算处罚,每平米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处理,处理费用自理。

第51条:

施工过程中浪费商品混凝土的(包括浇筑尾声,所剩商品混凝土未进行其他利用的),按浪费商品混凝土的数量计算处罚,浪费一立方商品混凝土处以500元罚款,且材料费按方量计入,累计计算。

第52条:

轴线、标高未按控制网检查复核的,造成位移且无法弥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200元,并由责任班组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53条:

砌体工程的轴线、标高必须正确标识,50线必须弹出,控制楼层、门窗洞口标高,保证轴线、标高的正确。

未按上述控制措施施工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54条:

基础施工未按质量控制工序验收复核,造成工序混乱,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55条:

砌体工程的组砌方式、马牙槎的留置、拉接筋的设置、构造柱的浇筑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56条:

砌筑砂浆必须严格控制配合比、计量施称应准确,水泥砂浆应在3小时以内使用完。

违反上述要求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57条:

砌体工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砂浆必须饱满、横平竖直、无通缝、内外搭接、灰缝厚薄均匀。

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责任单位赔偿因此所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58条:

不按构造要求进行砌筑按违规轻重罚50~200元/处。

第59条:

出现错缝;接搓不正确;拉接筋错放、漏放;构造柱位置不正确均罚50元/处。

第60条:

后砌墙墙体轴线位移为5mm,每超1mm罚10元/延长米。

第61条:

后砌墙墙体垂直度允许偏差5mm,每超1mm罚5元/m2•mm。

第62条:

后砌墙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6mm,每超1mm罚5元/m2•mm。

第63条:

后砌墙水平灰缝隙厚度(10皮砖累计)允许偏差±8m,每超1mm罚20元/处•mm;水平灰缝平直偏差为10mm,每超1mm罚10元/处•mm。

第64条:

 门窗洞口宽度允许偏差±5mm,高度为+15mm、-5mm,每超1mm罚款10元/处•mm。

第65条:

后砌墙墙体抹灰应将基层清理干净、拉毛处理等,未按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作业,未经检查验收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66条:

各抹灰层之间粘结牢固,经检查出现脱层、空鼓、面层爆灰及裂缝等缺陷,罚款20元/处。

第67条:

抹灰面层不洁净,接搓不平整,线角不顺直,毛面纹路不均匀一致,色泽不一,出现前面一种缺陷罚款20元/处。

第68条:

孔洞、盒、槽尺寸正确、方正、整齐、光滑,管道后面抹灰平整,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第69条:

 滴水线(槽)流水坡向正确,滴水线顺直,滴水槽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楞角整齐、横平竖直、通顺,槽内色泽一致。

不符要求罚款20元/处。

第70条:

抹灰墙体垂直度允许偏差3mm,表面平整度2mm,每超1mm罚款2元/ m2•mm。

第71条:

阴阳角垂直度和方正允许偏差4mm,每超1mm罚款10元/处。

第72条:

抹灰工程施工作业中,严禁使用干砂灰,如发现一次,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73条:

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基层清理干净、拉毛处理等,未按规范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作业,未经检查验收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30~100元,并由责任班组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74条:

自拌混凝土、砂浆时有设计强度不按要求试配罚300元/次。

第75条:

楼、地面出现空鼓、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款50元/ m2。

第76条:

、楼地面工程施工时应在位于门口应放置分格条,不按要求放置罚50元/处。

第77条:

地面在位于管道、墙面交接等阴阳角应按要求处理,出现不平、砂眼等缺陷罚款10元/处(或延长米)。

第78条:

楼地面表面平整度及高差允许偏差5mm,同一房间有三点超差,平均每超1mm按整间房面积罚款1元/m2•mm。

第79条:

防水地面和屋面的找坡层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处。

第80条:

防水地面和屋面的找平层现出现空鼓、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罚款50元/ m2

第81条:

 防水地面和屋面的找平层在阴阳角、管根、地漏等拐角处按要求做成圆弧或钝角,收头圆滑,不符合要求罚20元/处(或延长米)。

第82条:

分格缝按要求留设,分格缝成型后应顺直、光滑、深浅一致,间距、宽度均符合规范,楞角整齐、横平竖直。

否则罚款20元/处(或延长米)。

第83条:

找平层在涂涮防水层前应测基层含水率,并将表面尘土等杂物清理干净,检查发现含水率和清理不符要求,罚款100元/处。

第84条:

 地面的地漏、管根、出水口,卫生洁具等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未按要求先做防水附加层罚款100元/处。

第85条:

防水层不按方案、技术交底操作要求施工罚款10元/条款。

第86条:

防水层出现空鼓、闭水试验渗漏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87条:

不按要求进行闭水试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罚款200元/次。

第88条:

门窗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100元/处。

第89条: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塑钢框与墙体缝隙应按要求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与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检查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罚款50元/处。

第90条:

埋设位置、连接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定时罚款20元/处。

第91条:

门窗开启不灵活,有倒翘及反弹等缺陷,罚款50元/处。

第92条:

五金配件不齐,位置不对,关闭后密封条不呈压缩状态,罚款50元/处。

第93条: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

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在现场发现有上述缺陷罚款50元/处。

第94条:

门窗垂直度与水平度允许偏差小于2mm,每超1mm罚款1元/个•mm。

第95条:

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5mm,每超1mm罚款10元/个•mm。

第96条: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5mm,每超1mm罚款10元/个•mm。

第97条:

分包单位每月30号下午向项目部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未按时提交,处罚100元;

第98条:

项目部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得迟到,迟到每人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罚款500元。

第99条:

施工中不按工序进度要求作业的或扰乱施工正常秩序作业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200元。

第100条:

现场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口头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绝听从或整改不到位,在书面指出时间内仍整改不力的,处罚款200元/次。

第101条:

所发出的罚款单,由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如拒签,则在罚款单开出24小时后自动生效,并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102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本司。

第103条:

自2019年10月 日开始执行。

 

                     泰德激光惠州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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