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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证据资料

附件4

损溢认定证据资料

一、相关事项损溢认定证据资料清单

1.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移交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要由移交企业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移交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应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9)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应付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权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权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权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票据,由移交企业作出专项说明;

(4)逾期三年的款项,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借入款项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权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有关法律文件证明资料,作为资金挂账申报;

(2)债权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资金挂账申报;

(3)抵押资产,质押物发生损失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清查存货时,对于发生的如下情况应分别进行处理:

(1)清查存货时发现盘盈、盘亏应提供:

①货盘点单(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

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移交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5)内部核批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①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移交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④其他应附报材料:

如移交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将其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如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①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③移交企业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5.固定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

①固定资产盘点单;

②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③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④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移交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①定资产清查盘点单;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移交企业有关部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③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④赔偿责任认定说明;

⑤移交企业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

①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如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②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③移交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文件;

④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①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移交企业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③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无形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无形资产损溢应当提供无形资产盘点单、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

难以确认价值的,可以按照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7.对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以下证据

(1)有价证券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①准日证券经纪机构的股票、债券、基金对账单;股权投资的权属证明;

②经保管人确认的有价证券盘点表(倒推至基准日);

③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④如果被投资移交企业或投资款项管理移交企业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应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

⑤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⑥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其他对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①投资损失是指各移交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

对清理出的不良投资,应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有确凿的合法证据;

②被投资移交企业已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被投资移交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

③对按会计重要性原则,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被投资移交企业资不抵债并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应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被投资移交企业已资不抵债并连续3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二、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经济鉴证工作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是指经济鉴证工作组、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对移交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专业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

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内部经济鉴证工作组等(本章统称经济鉴证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格式见附表)。

1.必须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移交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出具经济鉴证证

明。

具体包括:

(1)移交企业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现金短缺或者存款损失的;

(3)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逾期3年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者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收款项的;

(4)移交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投资损失;

(5)移交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移交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报废、损毁;

(6)移交企业盘亏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

(7)移交企业认为应当进行经济鉴证的其他情形。

(8)对于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且属于同一科目,损失事项相同或类似的可以汇总出具经济鉴证,其余单个损失事项应单独出具经济鉴证。

2.实施经济鉴证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移交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移交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经济鉴证机构应当要求移交企业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经济鉴证机构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经济鉴证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移交企业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移交企业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移交企业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2)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在移交企业损失经济鉴证工作中,经济鉴证机构必须认真查阅移交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移交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移交企业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证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三、证据材料编码规则

资产清查损溢证据应按照索引号编码规则有关要求进行排序,并统一装订成册。

同一报损事项的资产损失申报核销的审核说明、鉴证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索引号相同。

资产清查损溢证据索引号编码由移交企业名称、会计科目编码、证据序列号编码三部分组成。

以下详细说明编码规则:

1.移交企业名称

移交企业名称编码依据移交企业名称的拼音首字母编制,通常4个字母,最长不超过6个。

2.会计科目编码

会计科目编码按会计科目统一制定,主要依据会计科目的拼音首位字母编制。

3证据序列号编码由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申报移交企业自行制定,统一由XXXX四位数字构成,对于每项损溢从0001开始排列。

4.编制证据索引号编码的注意事项

各移交企业所有申报证据与其证据索引号是一一对应的,并且证据索引号是唯一的,不允许出现索引号重复现象。

附表1:

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

单位名称:

(公章)索引号

项目名称:

盘盈/盘亏/损失(潜盈)金额:

1、相关事件发生情况

2、申报盘盈/盘亏/损失(潜盈)的理由

3、所附主要证据及相关资料

 

经办人员签字:

日期: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情况属实,按资产盘盈/盘亏/损失(潜盈)进行申报处理。

签字:

日期:

财务部门负责人意见:

情况属实,按资产盘盈/盘亏/损失(潜盈)进行申报处理。

签字:

日期:

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意见:

同意上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潜盈)。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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