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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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辽宁省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371

33001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起实施)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371

33001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三)省管企业。

企业

 

371

33001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企业

不收费

 

372

33002

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3〕4号)第六条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六)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企业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六)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373

33003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三)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局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2.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4.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项目。

企业

省局负责受理审查下列石油天然气项目:

1.设计年原油产量在60—100万吨(以区块为核算单位),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油田开发项目;2.设计年天然气产量在10—20亿立方米,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气田开发项目;3.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油田开发改、扩建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气田开发改、扩建项目。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按表中文件执行。

373

33003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3〕4号)第六条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六)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企业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企业

 

374

33004

省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公民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3〕084号)一、收费标准为:

1.理论考核考务费:

50元/人期;2.实际操作考核考务费:

100元/人期。

每科考试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需要再考核的,减半收取考核考务费。

按《安全技术考核规定》开展的复审考核,其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超过30元。

 

375

33005

省安监局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企业、事业单位

 

376

33006

省安监局

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

 

377

33007

省安监局

申请经营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

 

378

33008

省安监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第二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公民

省属及中央在辽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将按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378

33008

省安监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第二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公民

省属及中央在辽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将按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379

33009

省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三)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建设项目;(四)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企业、事业单位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中央驻辽企业或者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的;(四)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380

33010

省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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