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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

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民营企业纷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老《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主(股东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净资产折股方案,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假设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

为简化案例,假设该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二、新老《公司法》下的折股方案

根据老《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有且只有一种折股方案,即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只能为2亿元,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额。

根据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也就是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可以小于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

我们来设计两个比较极端的折股方案

折股方案一延续老《公司法》下的做法,按1:

1的比例折股,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为2亿元。

折股方案二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仍为1亿元,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亿元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1亿元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三、新老《公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关于净资产折股过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目前能找到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

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在老《公司法》折股方案和新《公司法》折股方案一情况下,公司用资本公积2,000万元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分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派发红股,折成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万元(8,000万元x20%。

在新《公司法》折股方案二情况下,由于折股前后公司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没有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而是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来处埋,不属于上述文件中规范的派发红股情况,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假设以后公司用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新松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一致的。

民营企业在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企业主可以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折股方案。

当然,各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可能对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不尽相同,但对这一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税收法规上的不足。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问题解答

一,改制与辅导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

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

1折股.

2,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于不属于整体改制

答:

不属于.

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整体改制.

注:

证监会116号文,对整体改制没有明确的定义,经咨询发行部有关同志,目前还没有116号文颁布后改制报送材料的公司(理论上2004年9月后,现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其中一种占主流的说法,整体改制是可以剥离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的.

3,三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主要操作是①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②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③剥离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长期股权投资.请问,这是否为整体改制,成立前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答:

不属于整体改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答复同上

4,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其并未对企业性质做出限制性规定.民营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的只要符合证监会的其他关于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即可连续计算业绩.

5,某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对资产进行评估,存在大幅度升值的可能性.可否先对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结果进行调帐,然后进行审计,再依据常规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答:

公司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审计再进行整体变更.但根据第2号审核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6,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行上市,目前在政策上是否仍局限于或倾向于国有控股企业

答: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无论是否为国有控股,业绩均可以连续计算.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形式设立股份公司均不得业绩连续计算.

7,从产品市场细分进行重组上市,是改制上市企业规避"同业竞争"的一种重组模式选择,而对当前"鼓励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风潮,请问:

①您对这种模式选择有何认识风险怎样②作为煤炭企业如果以煤的不同用途(洗选炼焦和动力用煤划分,重组成精煤或动力煤专业公司,您认为风险怎样是否必须整体上市

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以产品不同类别,不同客户划分,从而上市的企业.

8,在国企改革中,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如何进行科学的改制可能会遇到那些障碍

答: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案均可以,具体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第二章第七个问题.

9,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拟通过政策性债转股设立股份公司,其股东为地方国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通过整体改制模式设立股份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整体改制过程中股权结构变化(债转股是否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整体改制过程中,辅业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剥离时注意配比原则.

10,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

符合证监会116号文的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1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12,一个企业拟上市,按一切都符合条件,从改制,辅导到上市需要多长时间大约需要花多少钱

答:

改制时间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辅导需要12个月,申报材料审核期间至少为3个月,过会等待发行的时间不定,视当时的发行速度而定.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目前的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1.5%-3%,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保荐费等.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13,从有限责任公司到上市,期间需要哪些中介机构,在什么时候介入(聘请

答: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通常受聘为辅导机构,协助拟定改制方案;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工作;聘请律师协助论证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并协助起草或修改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以及就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或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改制重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进入辅导期后,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在制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阶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驻场工作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在各自的专业领域独立发表意见.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14,改制如何选择中介机构,全国有多少家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中介机构的收费如何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

15,若辅导机构没有保荐资格,正在辅导的企业如何办

答:

与原辅导机构协商后,更换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或者等待原辅导机构取得保荐资格.16,更换保荐代表人而不更换保荐人是否影响辅导时间

答:

辅导时不涉及保荐代表人的问题.

17,关于保荐人的问题:

公司上市前,保荐人就是主承销商,对吗保荐人与公司财务顾问是什么关系中国目前有多少家符合要求的保荐机构,可否列举几个表现较好的保荐机构保荐人的行为有谁来监督保荐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18,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

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等.

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19,股份合作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答: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全员入股,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提留积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东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事务表决实行1人1票,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20,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如何处理

答:

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21,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起,为亚洲最大的磷化工企业――××总公司生产化工原料,目前××上市前景不明朗,主要由于产权问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按照上市目标进行操作如果上市,如何减少对××公司的市场依赖度

答:

可以.一方面,扩大自身规模本身就意味着单一客户在绝对交易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占整体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积极扩展其他的客户来源.

23,拟上市公司中有外方股东,但持股比例未达到25%,是否需到商务部办理"外资股份公司"手续

答:

需要.

24,企业工会曾作为股东在公司拥有出资,现已协议转让并办理完毕法律手续,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是否存在影响

答:

若工会仅为一般股东,无影响.若工会原为实质控制人,现转让给另外的公司则视为控制人发生变化,在业绩连续计算方面存在问题;如果转让给企业的员工,则控制人应当视为未发生变化.

答:

①目前未存在对造纸行业的限制性政策.②中介费用包括改制辅导费用和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目前的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1.5%-3%,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等.改制辅导,审计,验资,评估,律师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③不涉及,不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现实中,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旧股同股同权,不能区别对待.

26,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7,某集团公司控股3个子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现拟以一家子公司整体改制成立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其对其他两家子公司的股权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以股份公司吸收该两家子公司,此方案的改制成本是否很高,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成本(过户费用是否很大,土地近70亩此方案的可行性(与新设相比,主要考虑改制企业的银行信用延续

答:

若集团公司持有的另外两家公司的股权超过51%投入股份公司,即股份公司实质控制该两家公司,则股份公司设立后,不必再吸收该公司的其他股权.该两家公司的土地也不必办理

过户.

28,某家小企业处于高速扩张期,盈利以几十倍的年增长,2年内资产从2000万增至5000万,期间收购了关联公司的相关经营性设备,厂房,非专利技术,请问,现在整体改制,它的利润能连续计算吗上市有法律障碍吗

答:

连续计算须看收购资产的规模和是否因为收购导致公司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如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收购导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上市可能构成障碍.

二,发行上市条件与资格

29,中小企业上市是否按A股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答:

30,请问发起人全部是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民营能否申请上市目前国家政策取向如何上市可能性有多大

答:

可以申请上市,已有先例(精伦电子,国家政策上不认为此种情况为上市障碍(如自然人股东过多有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公开发行.

31,主营业务突出问题:

某股份公司下属有5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均集中在子公司,股份公司控制了各子公司核心配套加工工厂,如此设置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答:

这种模式类似于投资型公司,可能存在上市障碍.

32,军工集团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若其作为主发起人,对其某一全资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并拟上市,其所属地其他企业若与改制的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

构成

33,中小企业板发行定价是否延续主板不超过20倍市盈率的不成文规定是否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答:

目前应当还是不超过20倍市盈率;不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34,什么是发行人什么是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就是发行人,对吗原国有企业购买了全部股份,也就是将原有实收资本改为股本,发行人是否就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与认股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如果是,价格怎么公允因为买家与卖家是同一家.

答:

发行人为发行股票的主体;发起人为发行人(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时的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可能是发起人(部分改制也可能是未来的发行人;发行人不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不可能与认股人为同一人.

答:

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不构成重大障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没有不利于上市的思想倾向.

36,某公司从事酒店业,全权委托国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进行管理,并借助于管理集团的品牌(商标进行经营,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这种状况对公司上市有何影响

答:

审核时更加关注该企业的经营能力(是否有自己的优势;是否与管理集团签订长期的合同等;这种状况对上市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37,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本结构为:

职工持股占70%(代表职工,高管及骨干20余人占20%,国有法人股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4种,(1解散职工持股会,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请问:

(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变化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处理有什么意见(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

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议的可能.

38,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其小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

5%以下的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39,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吗

答:

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

40,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过大,是由评估机构还是股份公司解释

答:

股份公司和评估机构都要解释,以股份公司为主.

4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印刷和发行,由于行业特点,出现对单一客户的营业额过度集中,达到营业额50%以上,这类情况有没有上市障碍拟扩张模式是在异地进行类似的业务复制,是分公司模式好还是子公司模式好

答:

这类情况不构成上市障碍,但须重点说明并作特别风险提示;子公司可能有利于发挥在当地的优势.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42,某公司为国家机关独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政府拟将该国有股权全部行政划转到该国家机关下属的集团公司,请问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业绩能否连续计算

答:

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43,请解释"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标准.

答:

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科技含量方面无具体标准,如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取得国家及新产品认定等.

44,异型钢管加工符合上市的行业政策吗(注:

净利润1000万,收入10亿元.

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5,"行业地位"在上市审查时具体怎么掌握如是行业前五位,还是前十位才能上市

答:

行业前几名没有定论,但应当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体现一定的优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46,股份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直接面向客户的终端产品,现股份公司拟募集资金投向为公司现有产品的上游产品,该上游产品也在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内,且该股份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生产该产品,请问这是否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

答:

此种方式完全可以,不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如果目前企业也生产少量该上游产品则更加有利.

47,一民营企业其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其公司资本重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来源.

答:

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48,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问:

怎样理解重大两字,有无量化指标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是否不受影响

答:

重大应理解为50%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可以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可以不受影响,前提是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没有重大变化并且重大资产重组一年后可申请上市.

三,发行上市财务问题

49,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用于扩股或配股扩大资本金,在减免所得税上有什么政策答: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属于税后项目,用于增资配股时已不需再缴纳所得税.

50,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土地处置是交纳20%的土地出让金买断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上市时,能否评估入账

答:

如另外80%未缴纳则应补齐,但地方政府如有相应政策也可按其政策执行.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按照出让金入帐,企业在上市时,不可评估入帐.

51,公司增资时,经股东会决议实施配股,按1:

1增资是否合规对放弃配股权的股东是否公

答: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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