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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傅思明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前言

今天我们就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专题讲座,实际上在今天的中国当我们党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恰恰相反,要通过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去化解矛盾,排除冲突,从而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当我们今天去思考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专题的时候,你会发现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矛盾和冲突,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怎么办,这是这个时代对我们执政党,对我们的政府的巨大挑战和考验。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党和政府主动的迎上去,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相反,如果我们党和政府遇到矛盾、遇到冲突绕开走,小事就会酿成大祸,出事,出大事。

正因为我们党和政府今天意识到了今天这样一个时代,所以我们大家注意到我们的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你会发现我们的总理明确提出了要健全社会纠纷调处化解机制这样一个时代命题。

也正因如此,今天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我们必须关注和思考的时代课题。

也正因为如此,我今天的讲座将围绕这个专题,结合这样的时代要求阐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我们首先来谈一谈解决纠纷这样一个课题的提出以及我们党和政府面对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思考今天我们要构建机制,也就是多元化纠纷解纷方式的运用。

此外,在构建机制的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思考这个机制在现实中的运行,它要求提高我们党和政府解纷的能力。

一、解决纠纷课题和任务提出的背景

(一)各种纠纷、矛盾不断出现

现在我们先谈第一个问题,解决纠纷这个课题和任务的提出。

实际上今天你会发现各种矛盾、各种纠纷的出现就需要我们思考。

比如说像我这里列举的广东频频发生的外嫁女维权纠纷,它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挑战,如何解决这种纠纷的任务。

汕头市有一位萧姓妇女早年嫁到外村去了,户口也迁走了,2002年这位萧姓妇女离婚以后就和她的子女迁回娘家来居住,户口也迁回来了,但是回村以后在分配土地和其他福利的时候,村委会都将她们母女三人排除在外。

实际上你会发现今天无论是广东还是全国其他地方都已经出现,比如有的妇女外嫁甚至户口不迁走,那么她在这里要不要享受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呢?

而这位妇女已经外嫁又迁回来,那你会想分配福利会不会有她的好处呢?

而当母女三人获得不了福利待遇的时候,这位萧姓妇女连年来一直向当地的党委、人大、政府反映,那么反映以后妇联也向镇政府反映,并且为了她和村委会交涉,但是镇政府表示没有办法,因为现在是实行村民自治,政府不能强制村民要把福利让出来给她一部分,而村委会以村民不同意,众意不可违为由拒绝解决。

这位萧姓妇女就告到法院,但是法院却拒绝立案,因为这位妇女要告政府,但是因为行政诉讼要有政府的行政决定,你会发现这位妇女找当地的党委、人大、政府,甚至妇联村委会法院,好像这个矛盾解决不了。

但是我们说今天的老百姓维权解决不了他得上访,那怎么办?

我再举个例子,2004年轰动全国的“1121”包头空难,这场空难机毁人亡。

而空难发生以后我们知道这场空难赔偿的标准是1993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它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7万块钱。

东航就根据这一规定给每位遇难乘客的家属21万元的赔偿,规定赔7万,制度规定赔7万,我们赔21万还不行吗?

但是恰恰有个老百姓贵亚菱他拒绝接受这21万元的赔偿。

2005年1月12号,贵亚菱最后一次与东航协商,但是没有能够达到协议,但是我们的老百姓他知道这个问题在哪里,实际上就是93年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当时明确赔偿的最高限额为7万块钱。

但是我们都知道在这里面93年的暂行规定11年后包头空难又发生,然后按照93年的7万元的赔偿,哪个老百姓能接受?

所以这个贵亚菱就到法院起诉民航总局,要求法院判决民航总局去履行立法义务.但是当我们的老百姓告到法院要求民航总局履行立法义务,你早就应该修改这个暂行规定,不修改,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你会发现的确今天按照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民告官不能起诉政府的规章红头文件,但是这样的规章落后于时代,公众无法接受,而告到法院,法院又按照制度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矛盾依然存在。

(二)解决纠纷的办法是多元的

那怎么办呢,实际上我们说人类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其实是多元的,据粗略计算人类化解纠纷的渠道和方式有数百种,从最极端的战争到温和的调解,从国际冲突解决到社区纠纷化解,我们说的确人类的解纷方式是多元化的。

当然,在无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司法被公认为最权威的解纷方式。

所以,当我们今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化解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我们说今天我们党和政府及其官员都必须转变理念,那就是第一要树立多元化的理念,什么意思?

通俗来讲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际上在今天分析表明,现代社会认为解决纠纷只是法院的事情,这种观念已经远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三)解决纠纷的递进规律

研究表明解决纠纷它有递进规律,第一那就是从最初首先是自治,比如说当事人出现矛盾出现冲突首先应当自行和解,通过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

还有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也就是由第三方介入,这种调解可以是民间的调解,也可以是政府出面组织调解,当然也可以是法院在审判案件的环节穿插调解。

第三,还可以有裁判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这里的裁判可以是政府进行行政裁决,也可以是通过司法诉讼有法院做出司法判决来定纷止争。

第四种途径,信访。

公民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向有关机构写信或者上访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第五种,甚至我们看到立法在西方国家议会,在我们国家各级人大,甚至可以针对一种矛盾、一种纠纷,通过一种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确。

当然,议会人大也有信访的渠道,比如西方的议会设立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他就受理民众的来信、来访。

最后,甚至如果议会或者人大解决不了问题,甚至有的国家通过票决的方式,比如说全民公决去解决问题。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确在和平的时代化解矛盾有递进的规律,这种规律从当事人的自治到第三方的介入调解,到最后作出权威的裁判等等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方式解决不同类型的矛盾。

比如我举个例子,有一个老百姓叫赵C,他于1986年出生以后,我们的公安部门为起进行了手工的户籍登记,2005年他又用赵C的名字在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成功申请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这个赵C在进行第二代身份证更换的时候月湖分局就以赵C之名无法录入统一的户籍管理系统,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要求其改名。

那么这位市民赵C就认为公安机关现在强迫他改名,侵犯了公民的姓名决定权,2008年1月赵C就起诉到法院,他要通过诉讼法院的裁判来解决冲突,维护他的姓名权,你看我们说的确第一代身份证注册了赵C,但是第二代身份证政府说无法录入,后来这个案子经过月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而《居民身份证法》是2004年颁布的,它的第四条规定居民身分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那么赵C名字中的C在这里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此赵C这个名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赵C使用该名已经20多年,没有给国家社会以及他人造成不利影响,至于上述理由2008年6月6号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这意味着公安局应该为他录入他的这一姓名。

当法院做出这个判决以后,区公安分局不服这个判决,于2008年6月22号提出了上诉,这是我们大家看到的鹰潭中岳二审开庭审理赵C案的图解,在此期间,公安部专门做出批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分证姓名登记项目应该使用规范汉字填写,而公安部关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因此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应该经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那么公安部做出这个批复以后江西省公安厅就将该批复抄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法院进入二审,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人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在达成和解的基础上,法院于2009年2月26号做出裁定,第一,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第二赵C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

第三,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你会发现今天这样的案例通过一审和二审,最后通过当事人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最终化解了冲突,应该说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

那么当我们看到今天化解矛盾、化解冲突,需要我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这样一个课题和任务以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今天应该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也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有哪些方式可以运用。

(一)协商和解

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首先的一种方式就是协商和解。

你会发现协商和解作为人类解决矛盾的很重要的一种方式其实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

而双方自愿的协商、自愿的和解,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双赢理论,恰恰通过化解矛盾和冲突达成和解应该说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

(二)大调解的引入

其次,那就是大调解的引入。

所谓调解可以是在民间有关组织的组织上,也可以是政府甚至是司法机关的组织上来协调利益纠纷、化解矛盾。

比如在我们国家建国以来我们在最基层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我们就分别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在最基层解决老百姓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纠纷和其他矛盾。

人民调解成为我们中国化解矛盾、化解冲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解纷方式。

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要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构建大调解体系,也就是三位一体的调解模式。

所谓三位一体那就是在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的基础上,再引入行政调解,再引入司法调解,围绕一个目标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关于这个问题早在2006年11月当时的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就指出,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就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

的确,在我们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我们必须依靠我们的政治优势,通过教育、通过说服来化解矛盾,而这种说服也好,教育也好就需要我们建立和完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而不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存在的一些误区,有的领导面对矛盾、面对纠纷绕开走,甚至把问题直接引向司法,我们说司法的确是解决矛盾、解决纠纷最权威的场所,但是矛盾是普遍的,纠纷是到处存在的,所以不能把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引向司法渠道,否则司法将无法承担化解矛盾、化解纠纷这样的大课题。

实际上,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的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的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今天的重大课题,也就是今天我们党和政府面对矛盾、面对纠纷必须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这是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表现和运用,并且使得调解贯穿于民间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整个过程,最终通过教育、通过说服去化解矛盾、解决冲突。

(三)仲裁

第三种方式,仲裁。

仲裁包括民意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以及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等等。

在西方有独立的组织对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聚中仲裁,是解决矛盾、冲突一个重要的方式。

比如今天我们的职工、农民工等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存在,实际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在解决矛盾和冲突中的作用,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司法

1、三权的特性

第四种化解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是行政司法。

实际上行政司法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产物。

我们都知道行政权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说国家权力通常分成三大权力,所谓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也就是西方的三权分立,我们说立法权的特性具有会议性的特点,比如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要行使立法权一定要开会、讨论、表决,才能决定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不开会、不讨论、不表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是最典型的会议性的特性。

而我们说化解冲突的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性,所谓不告不理就是讲的司法权的特性,如果老百姓不到法院来起诉,检察院不代表国家向法院来起诉,法院的确不能主动来管理你的纠纷。

当然我们今天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要充足运用的今天,我们也要强调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参与社会多元化纠纷的解决。

但是,行政权的特性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它具有主动性,它具有积极性。

如果政府不主动、不积极的来化解社会矛盾,那是不作为。

所以你会发现行政司法来解决矛盾和解纷在今天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环节。

在这里政府它就自然而然的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力量。

2、行政司法的方式

行政司法也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行政调解,行政也就是政府它行使解决纠纷的一些权力,称之为行政司法,而第一个方式就是行政调解,通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方式。

此外,行政裁决,所谓行政裁决是由政府聚中裁判来解决民事争议,或者与民事有关的行政争议,从而作出裁决化解矛盾,解决矛盾。

还有行政复议,实际上行政复议是针对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理违法,或者不当,也就是不恰当那可以向法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通过行政复议由上级政府来裁决下级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从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实际上在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司法方式上,除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等方式以外,2009年12月18号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第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第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第三,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的确,今天在我们政府要主动、要积极的社会管理中,要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以及社会管理的创新去解决矛盾,化解冲突,这是我们政府的职责所在。

而在政府解决社会矛盾这个问题方面,今天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健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此外,我们的司法改革也在完全推进。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实际上无论是我们党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多、快、好、省的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从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这里所谓“多”,它是指执法和司法要带给公众更多的公正;所谓“快”,它是指执法和司法的效率要进一步提高;所谓“好”,它是指执法和司法工作要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追求法律效果又兼顾社会效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所谓“省”,它是指执法和司法工作应当便民、利民,追求让老百姓,哪怕是打官司也要省心、省力、省时、省钱,这样为老百姓提供了充足的救济渠道,才能真正的化解矛盾。

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

比如我举几个例子,2007年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它的第21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你会发现今天的中国突发事件频频降临,尤其像我们大家都看到的遍布中国大江南北发生的各种征地也好、拆迁也好、移民也好,等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共事件,它都警示我们,警示我们的领导干部要积极的预防这种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而如何预防呢,如何避免矛盾的升级、扩大、蔓延呢,我们的法律就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会和村委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和纠纷,所以只有我们的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甚至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矛盾,才能避免矛盾纠纷的深化蔓延扩大。

5、《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又比如说2004年3月22号,我们的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纲要》提出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有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追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我们要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而且在这里提出了对依法应该有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而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就是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这就是政府来化解纠纷,化解矛盾提出的时代课题,我们称之为行政司法,它包括行政调解也包括行政裁决当然还有行政复议。

6、司法裁判

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中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就是司法裁判,其实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人们都公认司法是解决纠纷机制里面最权威的环节,正因为司法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权威的环节,所以各国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把司法作为化解矛盾最后的最关键的也是最权威的环节加以构建,当然在我们国家长期的历史传统,我们也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信任司法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这个问题既警示我们要强化司法的能力,又要教育我们的人民群众信任司法、信任司法的裁判和权威,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不信任司法,甚至司法裁判没有权威也警醒我们,今天我们必须提高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能力,司法的能力就是定纷止争,而如何提高法院定纷止争的能力从而真正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是我们今天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而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提出提高司法能力包括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标本兼治,案件私了,的确只有贯彻调解优先,当然也要调判结合,做到标本兼治、案件私了才能真正的化解矛盾。

关于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我们来看一个统计数字,比如我举一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资料,民告官那就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的矛盾和纠纷,这种行政纠纷它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因为民告官意味着政府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那应该说法院司法裁判它是作为第三方的裁判,是具有公信力、具有权威性,统计表明从1989年到2004年,在这里我要补充说一下,正是1989年我们制定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并且于90年10月1号正式实施,实现了民和官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的全面的制度途径。

当然在这之前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民告官和法院的民体受理,而1989年到2004我们国家发生的民告官案件就有15704件,2005年一审民告官的案件也达到95719件,2006年以来每年平均10万件左右的民告官案件出现。

在这里有的县政府的败诉率居然达到40%左右,有的乡镇政府的败诉率也达到70%左右,而目前就全国平均水平来看,老百姓起诉政府胜诉比例也占30%左右的水平,你会发现民和政府的矛盾冲突、利益纠纷通过法院的判决的确化解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实现了官民的和谐。

比如我举个例子,2006年5月北京月球村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捷,他得知德国有一家公司准备在世界杯球赛期间销售世界杯空气,随后就与外国这家公司取得了联系,得到了中国销售总代理的授权,他要把德国这家公司卖的世界杯空气批发到中国来卖,可不可以呢,为此李捷就向北京市朝阳市工商局递交了公司变更申请书,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销售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比如德国世界杯绿茵场草坪里的,有浓郁青草香味的空气,在家观看世界杯球赛闻到这种空气犹如置身球场,这家公司的老总,这家公司要从德国批发空气,世界杯空气来卖,那可不可以呢,这件事情的确让我们政府有关部门为难,实际上当时区工商局曾经征求过相关部门的意见,比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如说卫生部门、质监部门,但是由于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区工商局经过研究答复说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非常不明确,最后做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什么意思?

按照区工商局的答复,这位企业家要卖的空气它是特定地区特色空气,括号里面的确他要卖世界杯空气是明确的,但是经营范围中要销售特定地区特色空气,这个空气是什么空气,不明确,那就会出现你今天是要卖世界杯空气,明天你要卖奥运会现场开幕式的空气,后天甚至你跑到农村把人家通过养猪场里猪粪散发的空气装到瓶子里,然后卖给城里人,可以忆苦思甜,可以一边吃猪肉,一边闻一闻养猪不容易,那这样的空气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而我们政府还没有办法监管。

所以由于空气不明确拒绝登记,这位企业家李捷就认为政府部门区工商局不让我卖空气是违法的,到法院去起诉,他的理由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法律法规规定不许销售空气,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确我们说我们的确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许销售空气,但是这个李捷告到法院有道理吗,实际上我们来看看最后法院的判决,2007年6月19号北京第二中院终审判决,区工商局的驳回规定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什么意思?

的确今天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完善,德国那家公司在那里卖世界杯空气,可能德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高,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但是今天由于你买的空气不明确,那么在维护你的企业经营自由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加重要,所以法院认为判决工商局驳回决定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更加重要,你会发现在这里当企业和政府就能不能卖空气双方对立的时候,恰恰是法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由维护了政府的决定,从而实现了定纷止争的目标。

甚至我再举个例子,这个例子发生在四川南中市,有一个老百姓叫李茂润,他在1998年5月16号到19号连续四天四夜遭到一名叫做郑国杰疯子的追杀,他就向公安局求助,但是没想到他的求助没有被公安局理睬,而到了5月19号郑国杰又背了一把铡刀来追杀李茂润,在追杀过程中李茂润只得跳楼,并且摔成八级残废以后,他就状告公安局不作为索赔235万,那就值得我们思考,一个疯子追杀你,你自己跳楼公安局没有来,公安局要赔钱吗,实际上这个案件发生以后经过法院的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做出一个司法解释,称之为批复,该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你会发现今天面对老百姓之间的冲突,尤其是疯子的追杀,公民求助于国家机关,而当相关国家机关存在不作为现象,也就是没有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时候,甚至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如果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那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在今天的中国越加显著的展示出来。

比如我再举个例子,徐建国在北京,他的户籍在湖北黄干市,现在在北京工作,他想在老家买一辆摩托车,但是在政府网站没有查阅到相关资料,2008年5月1号他发出了特快专递,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该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而且在申请书上写明了自己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可是黄州区交通局在5月3号就签发了这位老百姓的申请书信卡却迟迟不给答复,于是在6月2号等了一个月的徐建国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不作为,并在预定期限内重修履行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9月5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交通局提出了因为前段时间抗震救灾及近期防汛抢险耽误了时间延迟恢复的理由,并成原告是无理取闹恶意诉讼,尽管交通局认为原告无理取闹,公民是恶意诉讼,但是10月7号当地法院依照2008年5月1号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确认被告黄州区交通局的辩解于法无据,行为违法,从而判决政府败诉,化解了矛盾,解决了这一场信息公开还是不公开的行政争议,实际上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化解冲突的功能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

比如我们再举个例子,赵正军起诉郑州市物价局,2008年9月21号,郑州市物价局在郑州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号,一位市民赵正军就向市物价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并填写了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物价局公开申请供暖价格调整的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财务结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还有近三年供求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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