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海宁支行政采贷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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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海宁支行“政采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交通银行零售板块小企业信贷手册》以及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行、嘉兴市银监和嘉兴市金融办《嘉兴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嘉财采监〔2015〕203号)(以下简称“办法”)、《海宁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海财政〔2015〕17号)、《海宁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财政〔2017〕29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采贷”产品是针对获得海宁市政府采购合同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推出的快捷融资产品。

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我行按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对供应商提供融资。

第三条“政采贷”属于专属授信产品,主要使用零售板块小企业信贷业务中适合“办法”要求的授信产品。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范围

第四条授信对象。

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海宁市政府采购合同的海宁市内中小企业供应商。

(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客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

2、企业遵循《交通银行零售信贷基本政策及投向指引》要求,授信用途明确、合法,符合交行现行政策规章;

3、企业在我行小企业信贷管理系统内部评级PD评级在9级(不含以上;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无违法、违约、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过政府采购业务纠纷;

5.拥有两年以上的政府采购交易记录。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授信额度。

企业根据中标通知书,我行给予授信额度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且最高为人民币300万元的授信额度。

第七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应遵循和采购合同项下交易期限及最后付款期限匹配,一次性使用,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利率水平。

对本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融资,利率水平优于我行一般小企业贷款定价利率,结合市场价格及款企业实际情况,一户一策、差异化定价,一般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九条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政采贷”业务,需提供以下

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验资报告;

(四)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章程;

(六)贷款卡及密码、贷款卡查询授权书;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

(八)连续两年和近期的财务报表(若有);

(九)企业的中标通知书;

(十)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交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担保方式。

“政采贷”业务担保方式:

授信额度在采购合同范围内的,一般为信用方式,或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保,不附加其他形式担保。

对超出合同金额部分使用抵(质)押、保证担保等单一或者组合的担保方式。

操作方式同一般小企业授信。

第十一条申请方式。

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中标之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我行申请“政采贷”业务,同时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专户,作为政府采购金入账唯一账户,企业融资的资金、货款的回笼需在我行封闭运行,确保货款的资金回笼到我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业务流程。

1.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凭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签发的《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

2.我行对企业授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书面信息与网上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政采贷”受理通知书,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上签署受理意见。

3.中标企业在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向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申明本合同将用于“政采贷”信用融资,并提交签约银行签发的“政采贷”受理通知书。

4.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鉴证“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应重点复核“政采贷”受理通知书中收款账号等相关信息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一致。

相关信息复核准确无误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上加盖“政采贷”合同专用章。

5.我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确认的政府采购

合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备案合同中明确的我行账户为唯一收款

账户,审核无误后及时予以放款。

贷款资金的发放按照银监会“三

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受托支付。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贷后管理。

“政采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应在落实我行贷后管理相关政策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监管工作:

(一)确保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专户是其作为政府采购金入账

的唯一账户,确保货款的资金回笼到我行账户中。

企业融资的资

金、货款的回笼需均在我行封闭运行,

(二)贷款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在采购合同项下组织生产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用途,资金划转符合相关规定程序。

(三)客户经理对授信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非现场查访,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查访。

同时加强与市财政局采购处联系,确定财政款项支付时间,一旦支付,立即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四)在“政采贷”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如果出现单笔贷款逾期,应暂停贷款额度的使用,企业要求恢复贷款额度,应在归还逾期贷款后,才能向我行重新提出请求。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交行海宁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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