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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最新版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最新版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副总、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瓦斯防治中心人员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工作及监督工作。

第六条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安装维护和标校工作。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矿井主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设专人管理,经常对风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2.须停电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报告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制订安全措施后,通知调度室、安全科及通风部门按措施处理。

3.主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报矿调度室、安全科及通风部门批准后由主扇司机操作启动风机。

4.主扇必须一用一备,备用风机必须保证10分钟内能启动运行。

5.主通风机房必须记录齐全,安装有能反映通风压力的负压及温度表等安全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熟悉掌握主扇的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6.主通风机电源必须是双回路电源,保护齐全。

7.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风机运行参数测定:

1.新安装。

2.连续运转3年。

3.技术改造前后。

4.更换了叶片、电动机、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计算全矿及各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二、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检查,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三、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四、组织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

包括测定矿内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空气含尘量等。

五、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

六、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灭火等图纸,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订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

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绘制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十、对全矿消防系统、洒水防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处理,填绘各管路系统(注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图,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制订矿井防灾变(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矿井水灾)计划,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有计划地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十三、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风、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1次,密闭外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1次。

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它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高冒处、局部通风机前和混合回风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

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

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米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1、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汇报时间等。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过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12、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胶皮管等必须物品。

13、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楚,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

14、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当班队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当班队长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矿调度室进行核实,并有台帐记录。

15、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科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二年。

16、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查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7、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机电科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

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入井前的局部通风机要进行完好性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

局部通风机连续在井下使用6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科负责把关。

三、开、掘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开、掘巷道的通风方式和风量计算,并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局部通风机应使用对旋式高效风机。

四、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写明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全风压供风量、入风量、出风量、三专两闭锁及切换等情况。

五、局部通风应采用独立通风。

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要求。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进风巷道中,其供电线路也应布置在进风巷道内;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采用串联通风时,通风科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六、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直接从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双电源供电,而且做到分段运行,局扇供电均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

每天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共同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汇报矿调度室。

七、风筒由通风队组负责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而且进行编号管理。

风筒延接吊挂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规定,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百米漏风率符合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满足工作面的需要;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15m,每台局部通风机应安装使用风流控制器,便于排瓦斯时使用。

八、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

九、通风科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各通风队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帐。

十、机电科每月负责对井下所有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

检修内容包括:

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各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检修台帐。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行达到半年,机电科应组织升井检修。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必须保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停局部通风机的,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矿调度中心、安监科和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通风队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并由矿调度中心提前请示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停风及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队领导现场指挥。

临时出现的无计划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严格执行《临时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

对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由通风科和安监科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通风科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登记薄”,安监科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盲巷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风的巷道总称盲巷。

处于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有效巷道深度小于6m,宽度大于1.5m且无瓦斯积聚的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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