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开水器饮水设备项目招标文件要点参考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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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开水器饮水设备项目招标文件要点参考8
商用开水器(饮水设备)项目招标文件要点参考(2017.8)
为进一步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文件质量,使采购人采购到性价比高的产品,根据近期项目实施情况,区公管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综合了部分项目特点,对商用开水器(饮水设备)项目采购有关要点进行了梳理,起草本稿供招标人参考,其中难免有不妥和错误之处,同时欢迎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随时提出批评。
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本框架进行编制,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一、产品质量保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浙教计〔2014〕53号),以下条件我们认为非常重要,特列举如下:
(一)产品生产企业资格
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基本技术条件
1、卫生部门对产品的涉水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若所投产品无需该部件则无需提供)。
没有整体产品批件的,应提供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
2、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取得3C认证(涉电产品强制标准)
3、防触电保护应为Ⅰ类(设备外壳全部塑料的设备防触电保护应为II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
4、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提供的出水水温可以调控到40℃±5℃范围中的某一温度,且水温调控不得采用原水或经过净化处理的原水和热水直接混合方式。
5、饮用水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水嘴,相邻水嘴间距应不小于400mm,水嘴高度应只适用于使用盛器接水。
当出水水温为40℃±5℃时,水嘴连续出水量应不低于每分钟0.8升。
6、饮用水设备宜有显示累积出水量的计量器,带净化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能显示净化装置使用寿命。
7、饮用水设备外表应平整光滑,其易触及的零部件棱边和尖角应圆滑或加以防护。
8、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配有独立专用的断路器、过流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并使用固定式插座或其他等效可靠的电气连接方式。
设备供电应符合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且能满足饮用水设备运行的用电负荷要求。
设备接地应符合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投标人资格
1、产品生产企业。
2、特约经销商(应提供能证明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的销售资格资料)。
二、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人在承诺的保质期内应定期对饮用水设备进行维护和水质检测,按规定更换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处理材料和消毒装置。
2、承诺的保质期内,如发现非因从市政供水管网引入的水质发生异常导致水质检测不达标,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不低于中标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3、承诺的保质期内发生设备故障,中标人应应免费更换不低于中标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4、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评分办法
评定
项目
评定内容
分值
范围
技术部分
50
投标货物技术性能
1、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技术规格、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得基本分10分;
2、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性能、技术参数、技术规格、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给予逐项适当加分,每优于一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分;
3、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性能、技术参数、技术规格、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给予逐项适当减分(非实质性偏离),每低于一项扣1分,总减分不得超过10分;
0-20
投标项目实施方案
保证项目按工期顺利实施的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工具及人员服务的方案和措施,方案和措施科学有效的,得10分;方案措施欠佳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8分;方案措施存在明显缺陷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8分;无方案无措施的不得分。
0-10
生产企业证书
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有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所投产品具有有效CQC认证证书的,每类得3分,累计不超过12分;
具有其他认证证书的得2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
提供认证证书有效证明或查询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资料错误的不得分。
认证证书必须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信息一致,否则该部分评分时均不认可。
证书造假的,本次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0-20
商务及资信及其他部分
50
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网点
(1)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在湖州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度假区、开发区)已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6分;投标人承诺产品生产企业在中标后15日内在湖州市本级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4分。
(2)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在湖州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已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4分;投标人承诺产品生产企业在中标后15日内在上述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2分。
(3)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在湖州市外浙江省范围内已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2分;投标人承诺产品生产企业在中标后15日内在湖州市外浙江省范围内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分。
分值不重复计算,最多得3分。
注:
已设立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售后服务机构证明或查询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承诺在中标后15日内设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必须在投标时一起递交投标人承诺书(若未及时设立,招标人则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诚信行为,并可自行决定确定中标人),并明确机构所设地区,根据地区得上述对应分值。
0-6
业绩
评委根据投标人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采购项目(·······)业绩(不低于本项目的预算金额)进行评定(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相应原件需随身携带,以备核验,要求核验时,30分钟之内未当场提供合同原件的,该部分评分时不予认可)。
投标人类似采购项目业绩累计达到本项目采购预算的得2分,每超过本项目预算1倍的加2分(未达到倍数的部分不计分),最多得6分。
其中:
投标人提供的采购单个类似采购部项目业绩达到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每个再得2分,最多得8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4分。
需提供合同和首款正式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已签订合同但未支付款项的,须提供业主证明。
合同与发票必须体现投标人名称且买卖双方名称应一致,产品内容与与本项目类似。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该部分不得分。
0-14
生产企业荣誉
评委按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至今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投标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行评分。
有国家级,包含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授予的荣誉的得5分;有省级,包含省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厅)授予的荣誉的得3分;有市级,包含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区、县政府授予的荣誉的得1分。
分值不重复计算,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0-5
投标人信誉
根据工商部门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分,AAA级的得5分,AA级的得3分,A级的得1分,未评级的得0.5分。
(投标人可自行至工商部门咨询并打印,未提供不得分)
0-5
投标人优惠措施
1.整机质保1年,每延长1年加2分,累计总分不超过6分。
2.滤芯产品整体免费更换。
1年基本质保期满后,针对本项目所有设备每免费更换滤芯整体产品1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3.其他优惠措施。
视情加0-4分。
必须在投标时一起递交承诺书,若未递交则不得分。
0-16
标书质量
1、投标文件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不缺项且签字、盖章完整的得1分。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资料格式规范、装订整齐、无涂改插字现象得1分;有涂改、插字现象但加盖校对章的得0.5分。
0-2
政策分
政策分:
0-2分
投标产品具有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得1分;2投标产品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得1分。
须提供有效证明或查询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资料错误的不得分。
0-2
四、特别说明
1.所有图片应标注“仅供参考”,并且不得出现任何一品牌的特有字母符号。
2.安装、维修单位必须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或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常驻服务机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如电工证,健康证等。
3.产品必须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教计〔2014〕5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过程中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附件: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
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所涉及的设备配置、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水质检验与应急处置等。
二、总体要求
1.学校应配有校园饮用水设备设施,提供温度适宜的加热保温水或直饮水,满足师生在校期间的饮用水需求。
2.加热保温水指原水或经过净化处理的原水经沸腾后冷却到人体饮用适宜温度,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直饮水是指原水经过净化、消毒等集中处理后,水质达到可直接饮用标准的水,水温达到人体饮用适合温度。
水质必须符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对该直饮水设备规定的水质标准和规范。
4.学校饮用水设备使用的原水应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引入,应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原水水质未达标时,应增加净化处理装置,使原水水质达到或高于GB5749—2006的要求。
5.学校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饮水质量要求,选择适合的饮用水方案。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选用带水质净化处理和沸腾处理的饮用水方案,提升饮水品质和安全。
三、设备配置
1.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
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取得CCC或CQC认证,防触电保护应为Ⅰ类(设备外壳全部塑料的设备防触电保护应为II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
2.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提供的出水水温可以调控到40℃±5℃范围中的某一温度,且水温调控不得采用原水或经过净化处理的原水和热水直接混合方式。
3.饮用水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水嘴,相邻水嘴间距应不小于400mm,水嘴高度应只适用于使用盛器接水。
当出水水温为40℃±5℃时,水嘴连续出水量应不低于每分钟0.8升。
4.饮用水设备宜有显示累积出水量的计量器,带净化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能显示净化装置使用寿命。
5.饮用水设备外表应平整光滑,其易触及的零部件棱边和尖角应圆滑或加以防护。
四、安装验收
(一)安装要求
1.饮水点数量应满足师生取水和饮水量的需求,按照50人左右1个出水水嘴的标准配置饮用水设备。
2.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配有独立专用的断路器、过流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并使用固定式插座或其他等效可靠的电气连接方式。
设备供电应符合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且能满足饮用水设备运行的用电负荷要求。
设备接地应符合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饮用水设备的给排水应符合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
5.饮水处应通风良好,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霉材料。
6.饮水处应满足师生取水的空间要求,取水等候区域应不挤占安全疏散空间。
7.饮水处应设置简明易懂的图文说明,指导正确使用饮用水设备。
(二)验收要求
1.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以及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电气安全检测报告。
2.饮用水设备出水水质应按本要求的“水质检验”部分进行检测,结果须合格。
3.工程施工应按照本要求的“安装要求”部分进行验收。
4.上述验收合格,且验收文档形成文件归档后,验收通过,方可供水。
五、运行维护
1.建立健全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设备运行维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2.学校应配备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专(兼)职人员,每日对设备进行清洁、巡查和记录。
饮用水设备每日使用前,专职人员打开每个水嘴,放尽管道内的积水。
3.饮用水设备服务商定期对饮用水设备进行维护和水质检测,按规定更换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处理材料和消毒装置。
4.每学期开学前的一周内应对饮用水设备以及涉及的管路进行消毒、检查和维护,按照本要求“水质检验”部分,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5.学校应制订饮用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学校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包括饮用水设备验收文档,管理人员信息资料,饮用水设备巡查、保洁、维护记录,水质监测报告等。
卫生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2年。
六、水质检验
1.学校应定期对饮用水的水质实施检验,水质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样和检验。
饮用水水质检验结果一周内报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2.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评价标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3.加热保温水和经沸腾处理直饮水的必检指标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评价标准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检验对象为每台加热保温水设备。
检验频率至少每学期一次。
4.未经沸腾处理直饮水的水质检验项目、指标和频率应严于加热保温水和经沸腾处理直饮水,具体要求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5.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水质检验标准,减少检验指标或频率的,由学校所在辖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并分别报各自上级部门备案。
6.水质检验结果中有水质指标不达标时,学校应立即停止供水,并立即重复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七、应急处置
1.当学校从市政供水管网引入的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和卫生行政部门。
2.当学校饮用水设备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饮用水设备服务商。
3.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学校应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饮用水设备。
待事件排除,检测饮用水设备出水水质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并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5.学校饮用水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