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925341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促进集团公司全面绿色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及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能源节约,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第五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

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形成集团绿色发展方式,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严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主体责任落实。

集团各级企业是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按照各各级公司所处行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各级公司划分为三类:

(一)重点类企业:

主业或业务领域涉及医药生产行业、化工行业。

(二)关注类企业:

主业或业务领域涉及机械行业、建筑行业、医疗行业。

(三)一般类企业:

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需要特殊考虑的情况每年对企业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并区别不同类别的企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八条各级企业要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把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结构,实现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各级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排放许可的有关要求,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条各级企业要按照建设“绿色企业”的要求,加大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全面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为建设特色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各级企业境外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要制订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

第十四条各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企业建设项目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制度要求,严禁投资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投资项目;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环保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第十七条各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企业应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主设备管理体系,确保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降低效率、停运或拆除。

各级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九条各级企业要设立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全面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第二十条各级企业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

第二十一条各级企业要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鼓励各级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企业应结合实际开展能效对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级企业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管理部门举办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培训,提高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要以“节能宣传周”和“环境日”等节能环保活动为载体,大力培育节能环保文化,充分发掘总结优秀的节能环保工作实践,积极参与国内外节能环保工作经验交流,促进全员节能环保意识和知识素质提升。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企业要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集团环保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集团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节能环保方针政策及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二)分析集团节能环保工作形势,研究决策节能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集团节能环保总体工作方案;

(三)指导、协调、督促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节能环保工作,推动集团节能环保科技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审核集团公司节能环保工作责任制及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对集团子公司节能环保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提出审批意见;

(五)推动集团节能环保工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集团环保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六)依法组织对集团系统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审批对环境污染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集团环保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督部。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是集团公司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团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研究拟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制度;

(二)负责将上级单位下达的节能环保考核管理目标分解到集团各各级公司,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实施考核评价;

(三)负责统计汇总集团各各级公司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计量与监测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报送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负责集团节能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组织集团节能环保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负责与生态环保部门、上级单位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集团公司节能环保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一)战略部负责将节能环保工作纳入集团发展战略,在集团投资并购工作中,充分调研项目和并购单位节能环保工作风险。

(二)财务部负责将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预算编制纳入集团全面预算管理,为集团层面的节能环保科技投入提供资金支持。

(三)人力资源部协同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环保人才培训,制订并实施集团节能环保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并将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先进公司和先进个人奖励额度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四)科技创新部负责牵头组织节能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工作,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

(五)审计风控部负责集团节能环保风险管理和审计相关工作。

(六)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集团装备制造事业部、医药医疗健康事业部、工程服务事业部、资本运营事业部、检验检测认证工作小组、贸易业务工作小组等专业化平台机构分别负责统筹推进本业务板块及相关子公司节能环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重点及关注类二级企业应设置负责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配置专职管理人员;一般类二级企业明确管理部门,并配置专岗管理人员。

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

第三十二条集团各级企业节能环保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在地方政府节能环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在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环保考核目标,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计量与监测工作,做好能源利用和污染排放情况分析;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同本单位人事、党群和工会等部门开展节能环保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与集团主管部门及所属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

(六)负责制订对下属企业节能环保工作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开展节能环保工作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履行企业明确的其他节能环保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集团各级企业节能环保工作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识别和获取本行业相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负责起草本单位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结果加以记录;

(三)对本企业环境污染源和风险点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四)负责对本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上级企业归口管理部门;

(五)建立并完善企业节能环保工作档案,推动节能环保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本企业开展节能环保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履行本企业明确的其他节能环保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集团各级企业要落实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领导职责。

分管负责人履行分管范围内的相应领导职责。

第三十五条集团各级企业要加强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建设。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各级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环保核查,并根据需要聘请内、外部专家参与核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集团各级企业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检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环保检查活动,排查治理突发环保事件隐患。

第三十八条节能环保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节能环保管理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二)节能环保责任制、节能环保规章制度制订情况;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节能环保工作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节能环保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作业现场清洁生产情况;

(六)节能环保专项费用预算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科技投入及其成效;

(七)污染源及其治理情况和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情况;

(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追责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节能环保管理人员检查中发现环保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被检查单位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限进行整改,环保管理人员按时复查。

第四十条节能环保督查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有权建议采取停产、停工、停用措施,限期整改。

隐患单位应安排专人全程盯守,确保整改到位,同时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企业应对本级及所属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十二条集团各级企业要依法依规对环境污染源和风险点按类别进行登记,并建立环保隐患信息档案。

第六章统计监测

第四十三条各级企业要在集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安排下,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送信息化系统。

第四十四条各级企业要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四十五条各级企业要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四十六条各级企业要规范统计监测的口径、范围、标准和方法,结合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确保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各级企业要建立内部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

各二级企业应分别按季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

季度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要于报告期之次月8日前报送集团;年度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要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集团。

各级企业节能环保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签发人要对报表、报告质量负责,确保统计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各级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体系、指标要填报完整,统计核算口径、范围、标准和方法要符合《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要求。

报告期内,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增减幅度分别超过5%或发生并购、重组等影响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在报表中详细说明。

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可比价格、节能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采用的统计核算方法也要在报表中注明。

第四十九条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情况,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

(二)企业报告期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对增减幅度较大的指标或发生并购、重组等影响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事项要进行特殊说明。

(三)企业任期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建设情况。

(五)企业本年度绿色发展规划、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和节能环保资金投入情况。

(六)企业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进展情况,包括淘汰落后产能、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绿色技术创新以及发展绿色金融、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

(七)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重大措施及取得的成果,包括能源结构调整、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

(八)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下一阶段(年度)工作重点。

(九)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考核和奖惩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各级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污染物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五十一条各级企业应将本企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通报处罚的调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考核结果、单笔罚款在50万元以上的环境违法违规事件等重要事项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

集团各各级公司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单位和成员单位上季度被政府行政处罚、曝光及整改情况报送集团公司。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对集团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级。

第五十三条集团各级企业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各级企业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向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集团各级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各级企业要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六条各级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向直接上级单位领导和环保部门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集团领导以及纪检监察组报告,每级报告时间间隔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五十七条各级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五十八条各级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将各级公司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集团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对各级公司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定量或定性考核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各级公司要根据国家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

集团公司对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对任期内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公司经营班子进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称号。

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年对节能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节能环保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年度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对违反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据集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涉及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违纪问题按程序交集团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第六十六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