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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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研究
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研究
摘要: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环境恶化源于产品、服务价格不能完全体现环境成本的市场失灵,环境成本内在化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本文介绍了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方式,分析了我国环境成本内在化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对推进我国环境成本内在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
环境成本内在化;经济手段;国际贸易;竞争优势
中图分类号:
F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10)05-0041-04
环境成本是指开采、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和处理商品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补偿的费用。
环境成本内在化就是将这些费用计入产品的成本之中,从而使其价格不仅反映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还能反映出产品对环境污染的补偿。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即污染者(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应为他们的行为支付全部成本,这能确保产品的价格反映出与其生产和消费相关的环境损害程度。
环境保护主义者始终认为,自由化的贸易从多方面造成了环境的恶化,因为贸易增长扩大了全球经济规模,导致污染上升和自然资源的非可持续性利用,尤其是在环境政策宽松的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实施直接导致其环境的恶化。
从经济学角度看,包括新古典主义和贸易自由主义者在内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区域性与全球性的贸易自由化并非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导致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因产品、服务价格不能完全体现环境成本所产生的市场失灵。
只有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使得企业的实际成本真正反映包含环境成本在内的社会成本,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一、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手段
环境成本内在化政策手段很多,但总的来说可分为政府直接管理干预和经济手段两大类。
(一)政府直接管理干预手段
政府直接管理干预即“命令与控制”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和法规,限定生产过程、限制产品的消费或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限制直接污染者的行为,同时设立专业的机构监督环境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
从实施方式上看,消除环境外部性的经济手段可分为庇古方式与科斯方式两类。
前者的理论来源于庇古,庇古认为,想要消除负外部性,就必须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收费和征税,反之对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单位补贴。
借鉴庇古的理论,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采用环境收费、环境税收、补贴和收取押金的经济和市场手段。
环境收费包括排污收费和向使用者收费,根据污染物排放到环境的质量和数量收费,个别针对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征收;环境税收是指通过征税方式降低对环境有消极作用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般对生产和消费进程中损害环境的产品和服务的税收高于其他商品;补贴包括政府财政资助和其他的支持(分配、贷款或税收津贴等);押金方式针对事先可能引起污染的产品销售收取押金,满足某种条件以后再予以退还,目前这一制度多数应用于饮料包装物。
后者的理论来自于科斯定理,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不高的前提条件下,只要能把外部性影响作为一种产权明确下来,外部性问题就可通过当事人间的自愿交易方式内部化。
具体到环境保护方面,主要采取排污交易制度,政府负责构建一个排放或使用自然资源权力的交易市场,把环境容量纳入其中。
在具体实施中,污染者既可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向其他拥有排放权的污染者购买。
初始的排污权数量往往由政府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分配,一旦发放则按规章自由交换。
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后为广大发达国家所用。
从根本上说,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问题,同时,与政府直接管理干预相比,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由于具有经济激励性、企业自主性及政策灵活性等多方面优点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环境成本内在化的主要工具,而前者往往作为辅助手段搭配使用。
二、我国环境成本内在化存在的问题
(一)排污收费制不完善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污收费制的国家之一。
自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有排污收费相关规定起,我国已制定了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在内的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然而,这种制度本身的先天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经济效果。
主要表现在:
(1)收费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来衡量,因此企业可轻易通过稀释污染物来躲避收费。
(2)收费的标准太低,大多数项目中收费总额不到治污设备配置、运行成本的一半,某些项目甚至不足10%,这种程度的收费很难刺激企业主动降低污染。
(3)排污检查事务下派地方环保局,收费中的约20%用于维持地方环保局的正常运转,而剩下约80%则进入环保基金(由环保局管理,用于向付费企业环境投资提供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付费原则本身自相矛盾,在低付费标准的前提下企业也往往愿意选择缴费来代替污染设施投资。
(二)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
我国在环境税制方面,不仅发展上严重滞后,而且一直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同时税制的绿色化程度也不高。
比较而言,发达国家一方面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不仅对一般性的燃油、运输工具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废水等普通污染物课税,涉及了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充分使用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设定复杂的税率级别在极大限度上控制各项污染。
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税课税较轻、涉及面较窄,激励作用有限,如,在设计水、电、化肥等普通投入的税率时,更多的是将它们视为生产、生活必需品,倾向于降低其税负,没有兼顾资源匮乏、污染严重的现实。
另外,我国的差别税率级次较粗,如,不对无(含)铅汽油、无(含)硫柴油差别课税,不对污染相对严重的大型客、货车差别课税。
(三)排污权交易制落后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建立了包括排污权交易内容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且至少在10多个城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仍处于起步阶段,排污许可证也缺乏有效产权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1)交易几乎都是尝试性、间断性发生在特定的几个城市,并没有作为一项具体的政策推广,充其量只是对现行政策的补充。
(2)缺乏明确的交易规则,目前已完成的排污权交易几乎都是在政府部门的安排下发生的,市场作用很弱,这与政府直接管理政策没有本质区别。
(3)排污交易涉及的污染物种类较少且分类不明,并且大多数交易以控制排污数量为主。
(4)缺乏真正有效的交易市场,导致试点的排污权交易价格都是在政府协调下商定的,而不是企业间基于成本和利润核算确定,这种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交易所产生的激励效果微乎其微。
尽管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工作已进行了相当一段时间,但由于现行标准较低及缺乏有效地激励手段,实施收效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积极作用主要涉及宏观层面:
一是有利于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国家产业升级。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一直依赖高投入、高耗能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明显特征就是导致高度的环境污染现象。
同时,我国出口的产品中比重最高的是劳动密集型的低附加值产品,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较低,那些绿色产品及环境竞争力较强的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足。
国内外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推动将在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的同时,刺激企业技术升级,并逐步促进我国产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目标的实现。
二是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我国的环保企业尽管已超过8000多家,然而年产值却不足40亿元。
与发达国家相比,环保产业专业技术较为落后,受重视程度较低,尚处于起步阶段。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环保企业中私营性质的企业占比很高,这些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工艺技术落后,产品产量和质量都不高,更是难以形成完整的产品体系。
然而,伴随着我国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推进,政府部门开始逐步提倡发展以高科技为动力的环保产业。
一方面,环保总局开始着手鼓励引导环保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培育和规范环保技术服务市场,如,在5个省市的16个环保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运营企业化、专业化管理的试点工作,同时发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向12家企业颁发环保设施运营证书。
另一方面,国务院正式批准兴建以环保产业为主的科技工业园,建立全国性环保技术市场(宜兴市)与环境贸易基地,绿色化产业集群初现端倪。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一是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准入难度增大。
产品的受限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
从国内情况看,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境立法的增强,陆续出台的环境政策使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的形势越发严峻。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地方主管部门按照环保总局通报的违规企业名单,暂停相关企业出口业务的申请受理,违规严重的污染企业甚至会被处以禁止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内容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加工贸易合同、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的参展和摊位申请等。
-5’从国际情况看,我国出口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一般起步较早、意识很强,与我国相比,许多产品的环境标准往往高出许多。
在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农产品、食品、机电、纺织品等,伴随着近几年国际环境准入要求的提高,出口增速明显放缓。
总体来说,对我国出口影响较为严重的几项环境标准主要有:
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烟草中的有机氯含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汽车的排放标准;包装的可回收性指标;汽油的含铅量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
二是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降低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自2000年开始逐步进入重化工业阶段,主要表现为冶金、机械、电力、石油化工等重化工业的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上升,然而重化工业往往都是一些以矿产和能源为主要原料的产业,对资源的使用量较一般行业高得多。
国内外环境成本内在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是导致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和依赖环境资源产品的成本提高,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表现为资源消耗品特别是初级产品和重化工产品的价格优势丧失,很容易被使用新能源、新材料的产品挤出市场。
四、推进我国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环境经济手段
改革和完善环境经济手段需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扭转当前政府直接管理较多的局面,引入和深化经济激励模式,调整和减少排污收费方式的使用频率,积极扩充、升级其他的经济手段,加快开发实施更为灵活的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一,完善环境税制,加快环境税的独立化、系统化。
一是要调整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保的税种,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二是要开征新税种。
如,仿照瑞典加征能源增值税、碳税(含硫、碳的燃料),仿照荷兰征收垃圾税。
三是要调整征税层次,细化级差。
四是要建立和施行税收差异优惠政策,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是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污染源排放标准,为排污权交易立法。
二是改革环境监测和排污申报政策,尽量准确地予以连续排放监测,使企业对配额的价值形成较高的信任感,把它当做商品进行交易,排放监测方法越精确、越完善,与配额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就会越低。
三是积极推进包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在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规则,降低企业交易的额外成本,使排污权交易普遍化。
第三,适度借助相关的贸易环境政策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
(1)征收出口税。
征收出口税除可增加政府财政,更重要的是可利用税率级差,降低密集使用资源产品的生产倾向,灵活弹性的引导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因此征收出口税的关键在于级差的设定。
以我国的钢材出口为例,钢铁行业是典型的高消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按照我国的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需要控制钢材的出口。
我国自2004年初开始,为抑制钢材的过度出口,政府对钢材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多次调整。
同时,国务院在2008年12月1日取消了包括热轧板卷、大型型材及焊管等在内的67个税号的出口关税,而继续保留螺纹、线材、棒材等25个税号的钢材原出口关税。
这种取消高附加值的钢材出口税率、维持(或提高)低附加值钢材出口税率的征收方式,能够有效优化出口钢材的产品结构,引导钢材出口的产品结构升级。
(2)提倡跨境的排污权交易。
跨境的排污权交易相比于排污权的国内交易,具备其独有的优势。
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例,在清洁发展机制(CDM)引导下,发达国家为履行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许多大型企业纷纷到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伙伴。
在2006年的一次跨境交易案例中,日本JMD公司全额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我国浙江巨化公司改造治污设备,使其每年减少约56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同时以大约每年3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7年总合4000万吨左右的二氧化碳排放权。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其排放温室气体的成本往往是我们的几倍甚至几十倍,通过这种方法则降低了其履行义务的成本。
另外,可通过将过剩的排放权出售给本国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企业获得盈利;而对于我国企业而言不仅获得了交易收入,而且免费获取了高新清洁技术,所以说,这一过程对交易双方来说是一个控制污染和增加福利的双赢结果。
(二)逐步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
第一,进一步降低初级产品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
限制或减少高耗能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如一次性筷子等)的出口,鼓励和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及新能源产品的出口。
第二,开发绿色产品,引导绿色产品发展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导向型产品。
(1)培育绿色产品的国内市场,在消费环节提升人们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
(2)推广绿色设计,在生产环节提升资源、能源的使用率。
(3)顺应国际趋势,提倡绿色包装。
鼓励企业选择无毒、易降解及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
(4)提高资源型产品的加工程度,避免进口国的相关限制。
第三,加强对进口商品及相关外资的管理。
限制破坏环境的产品或项目的审批,禁止进口严重污染环境的国外淘汰设备及危险废弃物。
(三)加快培育环保产业
一是加大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倾斜力度。
政府可对环保产业提供专项的补贴、低息贷款以及减免课税,还可仿照美国的做法,把环保产业设定为重点发展产业,给予环保产品优惠的出口税甚至免税。
二是加大环保贸易基地的建设,积极探索打造绿色产业集群的新方法。
三是尝试成立“环保银行”。
在当前环保大趋势下,各国政府在发放贷款和投资时都明显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优先考虑环保工程项目,利用金融机制配置资源。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通过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合作入股方式建立环保银行,同时政府部门在税收、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
(责任编辑:
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