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901867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1.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docx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公安机关必须以执法为民为核心,研究探索服务群众的规律,切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观念新突破。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要真正把执法为民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上,必须解决好执法“为了谁”的问题,能够始终做到心系群众、善待百姓。

因此,在执法思想上,必须使广大民警有新突破,切实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除尘滤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保障人权的观念。

公安机关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又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服务和保护人民。

公正执法的观念。

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讲究效率的观念。

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迅速、及时、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水平新提升。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实际承担者,民警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公安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队伍形象,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

加强对执法民警的法律教育,作为改进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民警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加强对各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水平的培养,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执法为民的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宿。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人民群众所要求的最根本利益就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安全需要。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安全需要也与日俱增。

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很难设想在一个安全毫无保障的社会中,压滤机滤布厂家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安居乐业,并非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公安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发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

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发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服务有不可抗拒的需求。

毫无疑问,公安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发展而发展。

公安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定地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

应该看到,公安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

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

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

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

公安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要着重体现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优化行政管理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直接服务、直接效益上;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服务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服务,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

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党的奋斗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

 

附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院)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1X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

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

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

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

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

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其基本含义是:

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

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

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

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

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

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

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

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

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

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

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

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

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

因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

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

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二、司法的中立。

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三、司法的公开。

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

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如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

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

司法公开,

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

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

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

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

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